MOIO10001-審議事項-第6案:內政部為「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捷運車站專用區為捷運開發區、倉儲批發專用區為產業專用區)案」及「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捷運車站專用區為捷運開發區、倉儲批發專用區為產業專用區)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01
案件id
MOI內政新市鎮2021102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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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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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前經本會110年3月23日第987次會議審決略以:
「本案經審議後細部計畫與公開展覽草案有所差異,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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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營建署110年9月23日營署鎮字第1101186574號函送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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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外,其餘准照本會110年3月23日第987次會議決議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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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師○威:
1.社宅對地區說明的程序不完整,不符合住都中心公告在網上的程序。
2.社會住宅興辦事業計畫是否已核定,未核定為何已在用地變更的階段,並已發包PCM標。
3.社宅要開說明會,內湖開很多場,但在這裡沒有,缺乏符合程序的說明會,違反平等原則。
4.不反對蓋社宅,但以比例原則,可在其他地方設置,如港坪營區。
5.7000平方公尺社宅基地使剩餘土地形狀不完整,較難使用,有違地方居民對這塊地發展的想像,違反程序原則。
6.這塊地原規劃為醫療,後變更為倉儲,後變產專,直到這兩個月才加入社宅,不符合民眾相信政府規劃的誠信原則。
7.社宅未核定就變更地目,不符合程序與他案併行不一致平等原則。
8.此地為新市鎮最具發展土地,考量完整性,大面積、交通綜合考量,如隨意開發則西裝褲變內褲,妨礙新市鎮整體發展,望都委會明確考慮。
9.此為訴願先行程序。
10.本人希望本案於本部都市1.本案前於109年8月31日至109年9月30日辦理公開展覽,經收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陳情意見,增加本案產業專用區「由政府興辦或政府指示住宅行政法人興辦之社會住宅」之使用項目,依110年3月23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87次會議決議,因本案經審議後細部計畫與公開展覽草案有所差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本次(第2次)公開展覽。
2.有關興建社會住宅選址條件,係優先考量公有土地,其次針對土地面積方整,臨近大眾運輸交通便利,周邊環境具發展潛力及生活機能佳等因素進行評估考量,本案產業專用區為營建署持有之公有土地,區塊條件適巧符合上述選址條件,故優先配合中央興辦社會住宅政策新增土地使用項目興建社會住宅,目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預計於本變更範圍規劃0.7公頃興建社會住宅,為淡水居民提供社會福利設施,尚有約2.68公頃產業專用區及0.3公頃捷運開發區供淡海輕軌V07站周邊TOD發展使用,仍可達成提供多元使用機能與複合式商業型態發展之功能及目的。
3.至於社會住宅實際規劃範一、有關陳情事項涉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部分,規劃單位曾於本會第987次會議,研提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增列產業專用區容許作社會住宅使用之意見,以保留土地使用彈性,仍予以維持。至於增列社會住宅使用1節,經規劃單位補充說明,不違背產業專用區之劃設目的,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二、其餘陳情事項案涉細部計畫產業專用區未來實際作何種使用及其相關內容,以及後續行政救濟相關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計畫委員會審議時表達意見。
圍、興辦事業計畫及民眾參與程序等,非屬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範疇,後續規劃及興建社會住宅時,將請權責單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等)加強民眾宣導說明及溝通工作。
宜,係屬都市計畫執行事項,請規劃單位轉請相關機關妥為處理。
2陳○杰議員:
1.請營建署與住都中心慎重考慮在淡水的社宅規劃,我們不反對蓋社會住宅,但請說清楚為什麼蓋、選址條件、KPI、客觀條件的評估是什麼。在交通還沒解決的時候住都中心核定淡海做社宅,真的有年輕人會到這裡嗎?會不會變成蚊子館。
2.中央政府在淡海新市鎮有很多事情要做,不要只考量政策的推動,請把內部問題整合好,再決定這裡要不要蓋社宅。
3.過去營建署在處理淡海新市鎮的問題的時候,都會跟地方民代先做溝通,但這次社會住宅的事情住都中心完全沒作溝通,也沒有先調查或瞭解周邊住戶的意見與地方民眾的需求,跟地方的溝通嚴重不足。
1.本案前於109年8月31日至109年9月30日辦理公開展覽,經收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陳情意見,增加本案產業專用區「由政府興辦或政府指示住宅行政法人興辦之社會住宅」之使用項目,依110年3月23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87次會議決議,因本案經審議後細部計畫與公開展覽草案有所差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本次(第2次)公開展覽。
2.有關興建社會住宅選址條件,係優先考量公有土地,其次針對土地面積方整,臨近大眾運輸交通便利,周邊環境具發展潛力及生活機能佳等因素進行評估考量,本案產業專用區為營建署持有之公有土地,區塊條件適巧符合上述選址條件,故優先配合中央興辦社會住宅政策新增土地使用項目興建社會住宅,目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預計於本變更範圍規劃0.7公頃興建社會住宅,為淡水居民提供社會福利設施,尚有約2.68公頃產同本表編號1。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業專用區及0.3公頃捷運開發區供淡海輕軌V07站周邊TOD發展使用,仍可達成提供多元使用機能與複合式商業型態發展之功能及目的。
3.至於社會住宅實際規劃範圍、興辦事業計畫及民眾參與程序等,非屬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範疇,後續規劃及興建社會住宅時,將請權責單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等)加強民眾宣導說明及溝通工作。
3謝○錡:
1.請有心人士不要再阻礙淡海新市鎮的發展,請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加速相關建設。
2.建議淡海新市鎮內設立中型醫療院所,造福淡水人。
3.請加速淡北道路興建,解決塞車問題。
4.淡北道路除了接北投大度路,可否另接一條直通洲美快速道路。
1.本案係中央與地方合作推動捷運土地開發所辦理之都市計畫變更案,期促使淡海輕軌V07站周邊TOD發展,提供多元使用機能及複合式商業型態發展,其土地使用容許項目包含醫療保健設施,可供設置醫療院所等。
2.淡北道路之興建非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範疇,故不予討論。
本案涉及都市計畫執行事項,請規劃單位轉請相關機關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