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041-審議事項-第4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林園高值化產業園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041
案件id
MOI高雄東地區2021122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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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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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2月17日第8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10年2月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050160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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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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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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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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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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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學聖(召集人)、彭委員光輝、洪前委員啟東、曾委員琡芬、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3月9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適因本會110年7月1日委員改聘,再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曾委員琡芬、王委員成機、林委員秋綿及張委員桂鳳,於110年7月19日及110年10月8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10年11月1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05230400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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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附表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10年11月1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05230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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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會專案小組會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7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請將本公司所有高雄市林園區五福段378-5地號面積57.66平方公尺土地,納入本案變更範圍。
承租旨揭本公司所有土地之承租人業於110年11月3日檢送申請書,同意於本公司與經濟部完成協議價購並收到土地價款之日終止租約,為免影響本公司土地利用與管理,建議納入本案變更範圍,以維本公司及承租人權益。
1.本案建議依經濟部意見辦理。
2.經濟部110年12月10日經授工字11000767130號函意見如下:旨述土地前因承租人及土地所有權人未有百分之百同意協議價購,爰於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審議時,經審查同意未納入本階段變更範圍。建議納入下階段變更範圍併同檢討其他可能同意之土地辦理。
本案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議本案請高雄市政府會同申請開發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依本專案小組歷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詳附錄)及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2份、計畫圖1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本案變更範圍內之住宅區因周遭環境不佳,已不適合做住宅使用,原計畫草案擬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並以一般徵收方式開發以取得產業發展腹地,因計畫區內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或現住戶,基於個人因素、長期居住之習慣或對於土地之感情,即使環境惡化,仍然願意選擇繼續居住該地,若政府未妥善處理而輕易以強制徵收手段辦理,恐易造成社會紛爭,並因社會部分民眾團體之觀點與氛圍,進而衍生集結對政府之抗爭與行政訴訟等社會與司法問題。故有關申請開發單位所提將前開反對意見之土地維持原計畫,剔除於開發範圍之修正計畫內容,在兼顧都市發展之完整性及土地使用之合理性,以及上開土地所有權人與現住戶之財產與權益之考量下,建議同意依上開修正內容(詳附圖)列為第一階段通過,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並將徵收方式予以刪除。其餘之土地所有權人若將來有遷建及變更之意願者,建議得由高雄市政府會同申請開發單位修正計畫書、圖後,以同樣開發方式分階段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若高雄市政府或申請開發單位於函送修正後之計畫內容提請委員會審議前,認為仍有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變更部分住宅區為產業專用區並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之需要者,應依本部100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函示規定,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後,再行提會討論,以資妥適。
(三)有關計畫範圍內現有宮廟(西河宮)使用部分,原則同意修正後之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不納入變更範圍。
(四)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林○榮等2人(立法委員陳椒華國會辦公室函轉)109年12月30日陳椒華字第1090000403號函轉陳情人意見摘述如下:陳情人不願其溪州段3002號地號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使其土地得以持續作為在地信仰中心,敬請貴局體察民意尊重參與意見並妥處。
請貴局審慎研議本案,其盡力維護既有宮廟之面積,尊重當地信仰中心祭祀需求,敬請貴局務必將陳情人之土地(溪州段3002號)排除於重劃範圍。
所陳溪州段3002地號土地屬本計畫範圍,且案涉經濟部報編本案園區範圍之完整性。所陳不同意都市計畫變更之陳情內容建議依經濟部意見辦理。
經濟部110年4月8日經授工字11020411930號函意見如下:
1.經濟部工業局於110年3月30日邀集西河宮代表召開「林園區溪州段3002地號協議價購範圍協商會議」,經協商結論如下:
經協調本案陳情人,訴求其建物及土地原地保留,不希望納入園區報編範圍,本部予以尊重,後續將配合辦理園區規劃調整事宜(圖1、2)。
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後。
110年3月10日高市林區西河宮字第110001號函意見摘述如下:
1.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勿將本(廟)林園區溪州段3002號地號農地變更為工業用地產業園區,保留寺廟地上物原封不動,及將本廟土地變更為宗教1.維護既有宮廟之面積,尊重當地信仰中心祭祀需求,經濟部並未完成本廟協議價購,不應將本廟西河宮土地變更為工業用地產業園區。
2.兩條緊急避難動線之一條沿海路一段69巷,此出口處為台17線沿海路一段之地下為中油及近20家化學公司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用區。
2.73巷農業區應優先拓寬為道路至12公尺寬度作為逃生緊急避難動線及救援輸送道路。
危險化學管線。台17線如發生氣爆,73巷是唯一沒有管線的安全道路,高雄市政府所規劃73巷(12米寬)實際現行道路扣除雙邊電柱,路寬不到4米寬,至今未協議價購拓寬至12公尺寬。
2.所陳沿海路一段73巷為12公尺都市計畫道路,由本園區向西延伸過中芸大排後協接林園南路(長約620公尺),現況為未全寬開闢之6米道路(圖3),其拓寬事宜,未來配合園區開發時程及交通需求,再由園區管理機關洽道路主管機關另案研議。
林○榮、林○濱等2人(西河宮代表人:林○濱)110年3月25日高市林區西河宮字第110002號函補充:
如需本廟西河宮土地,也應比照大林蒲安置計畫書之同等條件,進行協議價購。
所陳用地取得補償相關內容,建議依經濟部意見辦理。
經濟部工業局110年4月14日工地字第11000322190號函意見摘述如下:
1.本案補償價格係依據108年2月18日經授工字第1082043181號公告價購標準統一認定,地上物拆遷補償價格依據高雄市政府107年5月31日公告修正「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及「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及畜產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辦理。
2.經濟部工業局於110年3月30日與西河宮達成協議,陳情人訴求其建物及土地原地保留,不希望納入園區報編範圍,本部予以尊重,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後。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後續將配合辦理園區規劃調整事宜(圖1、2)逕2于○平君「五福里高值化徵收案」能儘速通過我是五福里里民,因為五福里污染嚴重,藉由徵收案機會我搬離了,但是承諾的補償金現在遲遲不肯下來,房貸越來越重,可能面臨法拍,煩請政府官員加緊處理程序,這案子我們等了九年,林園工業區意外頻傳,污染嚴重,難道我要重返這個水深火熱的地域嗎?不是有政府會做事嗎?所陳用地取得補償相關內容,建議依經濟部意見辦理。
經濟部110年4月8日經授工字11020411930號函意見如下:
該居民及公展說明會中多位民眾皆表達希望本案儘快完成相關行政程序以利搬遷,將俟都市計畫審議通過後儘速辦理協議價購作業。
本案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3陳○榮君「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高值化產業園區徵收案」能儘速通過自從政府為了發展經濟將林園規劃為工業區,犧牲了林園人的健康換取台灣經濟的繁榮,化工廠林立所造成空氣污染及爆炸案件頻繁,林園人如坐針氈,隨時可能送命。
五福里的里民為配合政府推動高值化產業園區徵收案,搬離家園背負沉重房貸,換來政府一拖再拖,已9年時間,目前此案已送件至內政部審核,希望讓此案儘速通過,不要因為少數幾個貪圖獲得更高徵收費的人而犧牲了多數人的權益,我們配合政府也希望政府能替我所陳為用地取得補償相關內容,建議依經濟部意見辦理。
經濟部110年4月8日經授工字11020411930號函意見如下:
該居民及公展說明會中多位民眾皆表達希望本案儘快完成相關行政程序以利搬遷,將俟都市計畫審議通過後儘速辦理協議價購作業。
本案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們想,不要等到走上街頭抗爭時,政府才看見我們的心聲。
逕4馮○遠君「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高值化產業園區徵收案」能儘速通過自從政府為了發展經濟將林園規劃為工業區,犧牲了林園人的健康換取台灣經濟的繁榮,化工廠林立所造成空氣污染及爆炸案件頻繁,林園人如坐針氈,隨時可能送命。
五福里的里民為配合政府推動高值化產業園區徵收案,搬離家園背負沉重房貸,換來政府一拖再拖,已9年時間,目前此案已送件至內政部審核,希望讓此案儘速通過,不要因為少數幾個貪圖獲得更高徵收費的人而犧牲了多數人的權益,我們配合政府也希望政府能替我們想,不要等到走上街頭抗爭時,政府才看見我們的心聲。
所陳用地取得補償相關內容,建議依經濟部意見辦理。
經濟部110年4月8日經授工字11020411930號函意見如下:
該居民及公展說明會中多位民眾皆表達希望本案儘快完成相關行政程序以利搬遷,將俟都市計畫審議通過後儘速辦理協議價購作業。
本案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5蔡○霖君「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高值化園區徵收案」能儘速通過我是五福里的里民,這案子已經拖了多年,至今徵收案的賠償都還沒有下來,我們搬離後買房有貸款負擔,若錢不下來我們會有困難,請政府趕快處理。
所陳用地取得補償相關內容,建議依經濟部意見辦理。
經濟部110年4月8日經授工字11020411930號函意見如下:該居民及公展說明會中多位民眾皆表達希望本案儘快完成相關行政程序以利搬遷,將俟都市計畫審議通過本案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後儘速辦理協議價購作業。
逕6高雄市林園區五福社區發展協會(代表人:林○榮)110年9月23日高士林區五福社區(榮)字第110004號函意見摘述如下:
1.本社區感謝各級長官決議保留溪州段3002地號建物及土地。
2.五福里73巷路寬(扣除台電電柱後)不及4米,考量防救災需求,應優先協議價購並拓寬為15米,敬請貴局來函允覆,萬不得已本社區將合法提出抗爭。
3.應部分興建五福社區活動中心,回饋予五福里第1鄰至13鄰居住的社區居民。
1.計畫書所載防救災計畫,屬緊急避難道路之一的沿海路一段69巷(12米寬)通往台17線出口處地下為中油石化事業部及近20家化學公司之危險化學管線,埋設管線為103年8月1號氣爆案的數倍。
唯一未埋管的安全道路為沿海路73巷(12米寬),該路扣除台電雙邊電柱、路寬不到4米寬、逃生橋只4.6米宽,與計畫書中所稱路寬15公尺以上為宜顯有不符,懇請優先協議價購此73巷農業區擴寬道路至12公尺寬以作逃生緊急避難動線之用。
2.中油公司於99年補助溪州、中芸、鳳芸、東、西、北、中汕等里興建活動中心,補助興建金額約1億1千萬元,更有其他補助。然最鄰近石化廠的五福社區居民,處於水質最差最汙染之所在地,也是化工廠氣爆最高危險處,至今仍無社區活動中心,請貴局優先規劃興建五福社區活動中心以回饋當地居民。
經濟部110年10月6日經授工字第11000711220號函說明如下:
1.所陳溪州段3002地號使用部分業經內都委會110年7月19日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原則同意不納入變更範圍。
2.所陳沿海路一段73巷為12公尺都市計畫道路,非屬本產業園區申請範圍。其由本園區向西延伸過中芸大排後協接林園南路(長約620公尺),現況為未全寬開闢之6米道路,所陳有關道路拓寬事宜,未來擬配合園區開發時程及交通需求,再由園區管理機關洽道路主管機關另案研議。
3.所陳回饋興建活動中心一節,非屬本案討論範圍,仍需洽相關單位研商為宜。
本案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附圖】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理情形對照表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ha)新計畫(ha)計畫區西側,臨沿海路一段(台17線)住宅區(0.6895)產業專用區(1.169)農業區(0.4795)計畫區中部,沿海路一段69巷10弄南側住宅區(0.6193)產業專用區(0.6193)計畫區東側,臨沿海路一段(台17線)住宅區(0.3748)產業專用區(0.3748)計畫區南側,臨沿海路一段69巷住宅區(0.6640)產業專用區(0.7006)道路用地(0.0366)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林園高值化產業園區)(第一階段)案變更前面積變更後面積(公頃)(公頃)住宅區2.3476產業專用區2.3476農業區0.47950.4795道路用地0.03660.0366合計2.86372.8637【附表】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理情形對照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說明一、請詳予調查與說明本範圍內各個基地或住戶反對遷移之原因,並與上開反對者再溝通及研擬解決之可能對策。
遵照辦理,已彙整本範圍內各筆土地所有權人反對遷移之原因,經與不同意協議價購者再溝通,包括電話訪談不同意居民意願及協同中油公司人員拜會五福里里長蒐集居民意見,詳附件一不同意戶意見調查彙整表。
1.不同意住戶意見綜整:包括補償費太低(多數是臨沿海路的商家)、年歲已高無力再外出購屋、想住在自己本來的家、因建物查估評定為非合法建物補償更低(50%)、台糖承租戶只有地上物補償費(無土地補償費),補償費無法遷移重建(台糖公司召開幾次協商會議,提供大坪頂社區可與本區土地換地續租)、公寓住戶表示補償費一戶260~290萬(含自拆獎勵金)不足遷至他處購屋。
2.解決之可能對策:
(1)本計畫協議價購土地價格係歷經多次協商,排除周遭工廠影響地價之因素,以類似發展地區辦理地價查估,並經協商以加發獎勵金方式提高補償,已與類似發展地區(林園市區)購置相當條件之房屋。
(2)有關民眾反映土地價格太低及上漲因素,經請估價師評估目前林園市區地價行情,依110年4月實價登錄資訊住宅區(臨路)平均單價約7.3萬/坪,住宅區(巷內)平均單價約5.3萬/坪。住宅區(臨路)單價有上升但仍略低於本計畫108年協議價購公告之臨路地價7.44萬/坪;而市區住宅巷內及農業區地價仍低於本計畫原公告價格。
(3)地上物補償價格太低:本計畫區地上物價格依據:係依高雄市現行的自治法規─「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及「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及畜產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辦理地上物查估,歷經107.5.31高雄市政府修訂「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之重建單價,本部為保障民眾權益,亦配合修法重新辦理地上物查估作業,重新評定地上物補償費予所有權人參考。
(4)本部委託的估價師事務所表示,依現行高雄市法規查估第一類等級的鋼筋混凝土建物約5.9萬/坪,與民眾普遍反映目前建造價9萬/坪以上是有一段差距。
本部辦理地上物價格查估皆依據107年5月31日高雄市政府地發字第10702638100號令訂定之「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辦理,除非高雄市政府訂定之「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之建物重建單價標準修法,本部辦理後續地上物補償費調整才能有所依據。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說明二、依據「產業創新條例」規定,詳予評估於細部計畫內劃設不超過變更範圍面積10%之「社區用地」,以供原有住戶遷移或安置需求之可行性。
1.本案辦理緣由係為解決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14-17鄰居民長期陳情受工安事件、空氣污染、噪音等侵擾,加以中油公司因新三輕擴廠,使工廠緊鄰民宅,故本社區已不適合做為住宅區使用,希求政府價購本區土地以搬遷到他處。
2.本計畫位置緊鄰高雄市林園工業區之中油林園石化廠區,其帶動南台灣石化產業發展,為林園工業區中重要核心,而歷經30多年陸續擴充及更新後,工廠備設施與鄰近之五福里14-17鄰住宅區愈趨鄰近,空間衝突日升(詳附件二圖說)。
3.本次變更範圍(五福里14-17鄰)內約有238位居民,其中距離林園工業區新三輕石化廠區最近建築物僅有170公尺,距離燃燒塔約600公尺,居住環境長期受到產業行為侵擾;中油公司新三輕廠102年完工營運,緊鄰五福里14-17鄰,自建廠期間起,車輛人員進出頻繁,影響居民生活甚鉅。
4.有關評估於本計畫範圍劃設「社區用地」以供不同意遷移的住戶集中安置需求之可行性,經詢問不同意搬遷者意見,因涉及遷出後還要重建,住宅重建費用是最大問題,且因遷移地點仍在本區附近,空間環境仍是相同,無意願搬遷又重建,寧可維持現地現況使用。
5.林園工業區為大型石化工業區,面積403公頃集結國內重要石油化學產業27家,中油新三輕廠完工營運後,因距五福里14-17鄰太近,除環境視覺壓力,開停爐操作產生之噪音,進出車輛工作人員眾多,中油公司每日雖派員指揮交通、清潔巷道,但仍影響居民生活,時有糾紛抗議,因緊鄰工業區受產業行為侵擾、環境品質低落及工安影響居住安全等本地區實不適合再作住宅使南*"?中油廠區中油新三輕廠北誼興公司60m隔離綠帶170m中油燃燒塔600m隔離綠帶林園工業區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說明用,故評估不宜再於產業專用區內再劃設社區用地。
6.綜上,考量變更範圍內之住宅環境已不適合居住,若繼續於產業園區內規劃社區用地,恐有違本案辦理初衷,為維護民眾居住安全及生活環境品質,應針對已同意協議價購之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協助居民早日達成遷至他處訴求,目前仍持反對意見居民,基於尊重其居住生活權及財產權,本部建議現階段不強迫搬遷,得為原來之繼續使用。三、本次修正案之土地使用規劃,完全依據反對者之位置调整,導致產業園區破碎不完整,缺乏土地利用之效益,影響都市發展,請洽詢相關單位專案讓售、土地交換分合進而集中劃設之可行性。
1.本計畫105年提報經濟部有關高雄市五福里14-17鄰土地協議價購案辦理方式,係因開發產業園區面臨徵收法令困境,無法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新設產業園區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土地,本案因規模小,採發放土地及地上物補償金方案,一次領取,讓居民搬遷至他處購屋,無安置地計畫,後續會針對中低收入戶協商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相關協助。
2.以計畫範圍內之台糖土地為例,台糖公司已召開幾次協商會議,提供反對搬遷的承租戶遷至台糖公司之大坪頂社區換地續租,惟承租戶因只有地上物補償費(無土地補償費),認為地上物拆遷補償費不符遷移重建費用,故無意遷移重建。
3.經盤點反對戶之不同意原因多為拆遷補償價格不符預期,認為無法於他處購置其目前住宅建物(含增改建)使用面積空間,即使提供專案讓售、土地交換分合方案,因遷移及住宅重建費用仍無法滿意,達成土地交換分合、讓售等可能性低。四、請詳予查明部分現有反對者位於裡地建築物之建照情形,俾供審議之參考。
遵照辦理。裡地有4筆,經查6筆裡地,其中3筆為同一建號,其中3筆無建物登記,現況無地上建物,詳見附件三建物登記謄本及無建物情形(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土地面積(m2)建照面積(m2)140、141、14277.987.3640316.99無建物登記(台糖租地)28029.52無建物登記28395.65無建物登記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說明五、請詳予比較與評估本案(或後續)修正案與原報部計畫內容之優缺點,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1.原報部計畫具備都市發展完整性及土地使用合理性等優點,惟經本部歷經5年二次公告協議價購作業結果(不含前期規劃及土地建物產權查估的3年時間),皆無法達成全數所有權人同意,變更範圍內迄今仍有37筆土地的所有權人不同意協議價購,倘要全部取得變更範圍土地,私有土地取得方式,依地主配合意願與協議成果,除協議價購外,須加上徵收方式辦理。
2.原報部計畫缺點:自大埔事件後近年來開發產業園區以徵收方式辦理遭受反對者很大阻力,面臨徵收執行困境,故本部新開發產業園區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土地。
原報部計畫為維持計畫範圍及規劃完整性,本部後續徵收執行時,居民拒絕產權移轉、拆遷房屋,本部無法强制執行,居民土地使用分區又已變更,影響住宅使用權益,將形成居民長期抗爭與司法問題。故為顧及不同意居民之權益,尊重這些居民的「居住生活權」及「財產權」,以避免後續不必要之抗爭與司法問題。
3.本案(或後續)修正案優點:
(1)本案歷經八年二次公告協議價購作業,近89%同意居民約160人仍殷切期盼政府儘快發放補償費,讓他們能變更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原報部計畫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說明早日搬離此地。故本部建議以目前已簽訂協議價購同意書之土地(公寓、共有土地無全部同意者除外)為現階段計畫範圍,優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及產業園區設置,以利於都市計畫發布後,進行協議價購產權移轉發價作業,讓殷切期盼搬遷的居民早日達成搬遷至他處購屋居住的長期心願。
(2)本案緣起係為改善及保障當地居民之居住生活權益,而非基於取得產業發展腹地的需要,因現階段未獲計畫範圍內全數所有權人同意,整體規劃開發確有困難。惟未來園區使用者(中油公司),並無產業發展急迫開發需求性,部分無法整體利用的區位土地,該公司將因應調整作短期使用;另多數居民搬遷後之園區土地,本部即甄選開發單位進行當地環境改造,藉由本園區公共設施及綠美化工程陸續完成,提升地區環境品質。
(3)有關現階段都市計畫及園區規劃無完整性的缺點,本部俟第一階段完成土地變更程序,已同意之居民產權移轉取得補償價金完成搬遷;後續再依取得地主同意價購情形,配合高雄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整合後辦理第二階段都計變更作業。六、有關都市防災計畫之補充資料1節,請將相關圖說之空間位置、路線與管線之具體名稱標示清楚,以資妥適。
遵照辦理,計畫區週邊工業管線空間位置、行經路線、管線名稱及權管事業單位詳見附件四圖示說明。七、如有必要得依據後續各項公聽會或協調會意見或共識,適度調整計畫內容。
遵照辦理,本案第2場公聽會預計於本年度9月舉辦,屆時將依相關共識及決議適度調整計畫內容。八、有關計畫範圍內現有宮廟(西河宮)使用部分,原則同意修正後之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不納入變更範圍。
遵照辦理,將現有宮廟(西河宮)所在林園區溪州段3002地號土地(面積938m2)剔除於計畫範圍,維持該地號土地原計畫分區,不納入變更範圍。
變更主要計畫細部計畫修正案【附表】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理情形對照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說明一、本案擬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並以一般徵收方式開發以取得產業發展腹地,應依本部101年1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10367327號函示於提請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以資妥適。
遵照辦理;本部已訂於110年4月23日於林園區公所禮堂舉辦第1場公聽會,5月舉辦第2場公聽會,預計110年6月中前提送「徵收土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至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並進行報告。二、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案之發展定位、範圍選定及確認之原則,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1.發展定位:本計畫區位置緊鄰林園工業區之中油林園廠區,為帶動南台灣石化產業發展之重要核心。本計畫配合石化產業高值化政策,建立高值化示範園區,推動擴展中下游石化產品之研發加值,為臺灣石化產業發展注入新活力。
2.本計畫範圍選定及確認之原則:
(1)本案自102年起多次召開研商會議及現地勘查,經召開「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13-17鄰土地需求事宜」會議,徵詢潛在廠商投資意願,中油公司為唯一需求廠商。102年中油新三輕廠完工營運,因緊鄰林園區五福里13-17鄰住宅區,居民反映長期受到工安事件、空氣污染、噪音等侵擾,已不適合作住宅區使用,希求政府價購本區土地以搬遷到他處。
(2)計畫範圍選定除根據中油公司需求外,以沿海路南側居民居住及現有建築物區域為主,以利與中油公司既有土地合併利用;沿海路北側五福里13鄰因有40公尺寬的台17線區隔,起初無納入,後經13鄰居民陳情,經協商後同意納入沿海路北側現有建築物區域之土地,面積共計4.65公頃(範圍如下圖示),後由本部工業局邀集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辦理說明會及協議價購事宜。
五福里13-17鄰協議價購範圍圖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說明(3)本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於109年3月17日經高雄市都委會第81次大會決議:計畫退回專案小組續審,重新檢討變更範圍及提出完整規劃。考量沿海路南側同意比例已達88%,完整規劃性高,故先以沿海路南側14-17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本計畫範圍圖沿海路北側(同意比例64%)則請中油公司同步持續與土地所有權人溝通協議價購土地事宜,本部目前正依據109年12月17日高雄市政府都委會第86次大會決議附帶條件:「沿海路一段北側13鄰土地於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6個月內提出都市計畫變更,加速取得同意協議價購所有權人之房地,並持續與不同意之土地所有權人溝通,以維護民眾權益」提送都市計畫變更書件。三、有關本園區未來開發後推估可引進就業及關聯活動人口1節,請補充加強論述其估算數據之合理性,並研擬後疫情時代之因應措施,以符實際。
1.本園區活動人口推估係依據引進產業類別及使用規模界定,按引進活動之人口密度,推估本計畫引進之活動人口數。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105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報告,按本計畫產業專用區所容許之產業引進類別(以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專門設計、工程及相關技術服務、技術檢測及分析等服務業為主)之就業密度,並由未來使用單位中油公司提供人力需求資訊加以調修。
2.後疫情時代之企業因應措施,在從業員工方面強化數位轉型(結合組織/人力/營運模式),依產業發展趨勢,科技、工程、資訊產業的工作機會因應科技產品使用普及化會快速成長。中油公司為帶動國內石化產業升級,持續推動石化高值化,人力管理上留才、加速自動化多管齊下,人力精簡及後疫情時代線上及遠距工作模式,綜合考量調修推估本計畫產業專用區之平均就業密度約為300人/公頃、引進就業人口約740人。四、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補充說明有關基地周邊地區地下管線分1.有關基地週邊地下管線分佈、權管情形,經查高雄市政府經發局建立之「高雄市工業管線查詢系統」,沿海路地下管線資訊一覽表及行經路線,整理詳附件1,工業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說明布情形、防範氣爆發生之因應措施,並配合修正相關避難路線及防救災計畫。
線主要位於沿海路一段如圖示之管束3、管束4。
2.高雄市政府104年6月15日頒布「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維護辦法」及「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監理檢查費收費辦法」,並建立「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圖資查詢系統」,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管線業者依規定提送年度管線維運計畫及繳納管線監理檢查費,每年10月31日前提送隔年維運計畫給市府審查,每年1月31日前送前一年檢修、維運成果報告備查,並定期辦理管線維運及防災應變查核、教育訓練,及不定期應變災害演練。
3.本計畫區除了解周邊沿海路地下管線資訊,將結合高雄市林園區鄰里防災圈,園區之公園、停車場、綠地等開放空間作為緊急避難場所,及規劃二條區內道路為聯外救援及緊急避難動線。另鄰近的林園工業區依災害防救法訂有「林園工業區複合型災害緊急撤離作業計畫」,規劃撤離路線、撤離地點、交通工具籌整、協助單位及救援物資等資訊,各廠皆配備消防設備且建立工業安全區域聯防組織提升應變能力。
4.本計畫區聯外救援及緊急避難動線之一的沿海路一段73巷為12公尺都市計畫道路,位於本園區西南側延伸經中芸大排後銜接林園南路(長約620公尺)。經查沿海路一段73巷現況6米道路為高雄市有,管理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兩側未拓寬之道路用地為私有。未來本園區開發時將建請高雄市政府儘速完成73巷道路拓寬開闢工程,以提高地區道路安全。五、有關計畫範圍內現有宮廟(西河宮)使用部分,請參酌輔導宗教團體處理土地及建築物合法化相關事宜,依下列方案審慎評估其可行性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1.本部工業局於110年3月30日邀集西河宮代表召開「林園區溪州段3002地號協議價購範圍協商會議」,經協調本案陳情人,訴求其建物及土地原地保留,不希望納入園區報編範圍,本部予以尊重,後續將配合辦理園區規劃調整事宜(協商會議紀錄詳見附件2)經查109年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處理土地及建築物合法化流程簡圖及協助業務」及「高雄市都市計畫申請變沿海路一段73巷(12m)西河宮本計畫區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說明1.將現有之宮廟使用之範圍劃設為「宗教專用區」2.因應計畫完整性,將該宗廟遷移至他處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訂定允許其合法使用之可行性。
3.加強說明仍依原有方案辦理之理由,應評估提高協議價購之可行性。
更為宗教專用區處理原則」,該廟現位於農業區,須經土地合法化及處理建築物合法化程序(補辦建照及使用執照),倘分區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須捐贈30%公共設施用地並興闢維管或繳納代金(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西河宮代表人並且說補辦使用執照仍需花費700~800萬,加上基地既有建築使用須符合高雄市宗教專用區建蔽率50%、容積率160%之規範。故陳情人訴求其建物及土地原地保留,不希望納入園區報編範圍。
2.配合西河宮不納入園區範圍之訴求,本計畫研提園區規劃調整建議詳見附件3計畫變更內容規劃調整圖及說明)。
(1)計畫範圍調整後,變更面積由3.4087公頃縮小為3.3149公頃。
(2)主要計畫變更(3)產業專用區與農業區(西河宮)相鄰之部分,於細部計畫設置1.5m隔離綠帶並退縮建築(退縮空間共計10m)予以植栽綠化,符合「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26條之規定。
3.有關評估提高協議價購之可行性,陳情人迄今尚未能提出合法建物之證明,本部難以100%補償率作為建物補償標準。依內政部62年12月24日「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建物所有權人備具八種證明文件之一,佐證建物確為建築物管理辦法頒布禁建前建築完成,認定是否符合建管法前已興建完成之舊有合法房屋。經調閱農林航測所民國68-73年航照圖,68年之前該地號無地上物,71-72年航照圖顯示建物陸續興建,73年3月寺廟登記設立,無法符合前揭法令認定合法建物之標準。另有關西河宮訴請本案協議價購及建物拆遷補償費,比照大林蒲遷村計畫同等條件辦理,礙難配合,本案補償價格依據經濟部108年2月18日經授工字第1082043181號公告價購標準統一認定,地上物拆遷補償價格依據高雄市政府107年5月31日公告修正「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及「高雄市農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說明作改良物及畜產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辦理,其餘未於前開自治條例明列之項目,本部亦無依據辦理查估。六、計畫書內容建請依下列各點予以修正。
1.本案係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個案變更,故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及第2頁有關法令依據敘明「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之文字,建議予以刪除,以資適法。
2.查「農田水利會」業於109年10月1日改制為公務機關,故有關計畫書第39頁土地權屬面積表項目及面積請配合修正,以資妥適。
3.計畫書第39頁,表14土地權屬面積統計表,有關國產署及高雄市林園區公所經管國有土地部分,與計畫書附件2土地清冊登載之面積及筆數不同,請查明修正。
4.計畫書第62頁,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2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時,由各該「出售公地機關」逕行辦理讓售。
經濟部開發本案產業園區涉及林園區公所經管國有公用土地部分,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該公所不得處分,倘該公所無公用需要,應依同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1.遵照辦理。
2.遵照辦理,2筆原為高雄農田水利會土地,更正為公有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水利署。
3.遵照辦理,計畫書內容及表14一併修正,公有土地共有42筆,面積共約6,104平方公尺,佔全區比例15.84%,分屬中華民國、高雄市所有;私有土地共277筆,面積共約32,437平方公尺,佔全區比例84.16%,主要為私人、台糖公司及高雄市林園區農會所有。
4.有關公有土地辦理讓售部分,林園區公所經管6筆國有公用土地皆為道路用地,其中五福段99、186、290、362地號等4筆土地係沿海路一段69巷,該道路用地範圍尚有國產署7筆、台糖公司2筆及私人1筆土地;五福段242地號為未開闢道路用地,另1筆五福段177地號於主要計畫由道路用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
(1)產業專用區周邊2條都市計畫道路,依據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6次會議附帶決議,未來園區開發時同步將產業專用區周邊道路納入現況改善、開闢、維護及管理,增加現有道路交通安全性(詳見主要計畫書第64頁第八章二、回饋計畫(二))。項目所有權人管理者筆數面積(㎡)百分比(%)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97521.95%中華民國高雄市林園區公所62,5456.60%中華民國經濟部1150.04%中華民國行政院農委會農田水利署21020.26%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42,6906.98%426,10415.8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272,4736.42%高雄市林園區農會-1820.21%其他私人-24929,88277.53%27732,43784.16%31938,541100%公有土地公有地小計私有土地私有土地小計合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說明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依法處理。
5.本案係主要計畫個案變更案件,有關計畫書第63頁開發經費及來源說明表內公共設施用地之項目係屬細部計畫內容,請查明修正或補充說明,以避混淆。
產業專用區周邊道路範圍示意圖(2)其中五福段177地號土地將俟林園區公所依國有財產法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後,再由本部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辦理。其他仍維持道路使用(開闢或尚未開闢)的公有土地後續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配合辦理。
5.遵照辦理,計畫書第63頁表20開發經費及來源說明表刪除。七、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逕1:林文榮等2人陳情意見,併初步建議意見五、辦理後,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1.逕1辦理情形同初步建議意見五、說明。
2.有關高雄市政府函轉林文濱君等人就「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林園高值化產業園區)案」陳情意見,經濟部業以110年4月8日經授工字第11020411930號函及110年4月12日經授工字第11000572330號函復高雄市政府彙整送內政部審議(詳見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