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01-審議事項-第9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配合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建設–龍德新路拓寬及東延)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01
案件id
MOI高雄底地區202242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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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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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6月30日第9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10年8月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0332891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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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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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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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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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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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桂鳳(召集人)、邵委員珮君、徐委員中強、林委員秋綿、劉委員芸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10月26日及110年12月2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高雄市政府111年3月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130961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表一)及111年3月2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131310500號函送補充資料(附表二)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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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11年3月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1130961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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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涉及工業區變更部分,請補充全市性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及對本計畫之指導,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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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將龍德新路拓寬26公尺延伸銜接民族一路,同意市府提升至主要計畫層次,並請配合修正計畫相關內容、補充銜接路口交通動線與槽化設計原則及本道路拓寬工程與環狀輕軌辦理期程之相互搭配,以減輕對交通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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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工業區檢討變更,擬排除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4條、第8條文規定部分,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辦理情形及具體理由等內容後,原則同意照市府回應情形辦理(詳附件一):
(一)有關排除第4點應檢具遷廠計畫書部分,請具體補充市地重劃開發範圍對既有工業區工業使用之影響及其配套措施。
(二)有關排除第8點應採捐贈土地或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部分,請補充改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並說明具體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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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編號第6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本案之附帶條件請註明公辦市地重劃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
(二)本案經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請市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三)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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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請依照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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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市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內政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表一、本會專案小組110年12月21日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說明本案經高雄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錄),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補充資料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遵照辦理。
(一)工業區變更1.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具有急迫性及必要性,無法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8點規定之捐贈或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建議請市政府再加強論述改以公辦市地重劃辦理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妥適。
已依意見補充改以公辦市地重劃辦理之理由,摘述說明如下,詳如計畫書附錄六第八點所示。
1.本案係配合行政院核定高雄環狀輕軌重大建設而辦理,預計113年完工。為因應高雄環狀輕軌二階工程(美術館路、大順路)之優化調整措施,急需開闢替代道路,以改善環狀輕軌工程期間所致之道路壅塞,並提升輕軌通車後周邊道路之服務水準,實具紓解交通量之效益。
2.為加速高雄環狀輕軌建設工程以利如期完工,改善施工期間及未來通車後周邊交通,本案變更及開發實具急迫性及必要性。另有關龍德新路拓寬、跨愛河橋樑以及輕軌大順路段興建工程等公共工程,均統由市府承辦施作,以整合工程界面及掌控各項工程進度之配合,爰本府主動迅即變更都市計畫並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應無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8點規定之適用。
2.本案擬排除前開審議規範第4點之規定,建議請市府針對不予檢具遷廠計畫書之理由,以及開發行為對既有工業區之影響是否有其他配套措施等事項,一併於計畫書中補充敘明。
已依意見補充不予檢具遷廠計畫書之理由,摘述說明如下,詳如計畫書附錄六第四點所示。
1.工業區內除SKB仍有生產行為,其他使用多為如長鎰汽車汽車經銷展售等,無其他工廠。
2.本案係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另於重劃區內主要生產廠房範圍無公設用地規劃,且重劃配地後不會影響主要生產;另SKB已於路竹地區另覓廠房,未來將視需要遷廠。
3.建議依本規範第12點規定排除。
3.請市府補充有關本案得依前開審議規範第12點規定排除部分規範之理由,提請委員會討論。
本計畫除第4點之(一)及(二)、第8點(二)及第11點之(一)~(六)予以排除外,其餘均符合規定,詳如計畫書附錄六所示。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說明(二)整體發展構想1.本案係因應高雄環狀輕軌二階工程,市府提出的9項交通優化調整措施之一,建議請市府於計畫書中補充各項措施之內容、預期效益及環狀輕軌通車後對高雄整體交通之改善效果。
1.已依意見補充9項交通優化調整措施,為因應高雄環狀輕軌二階工程,109年11月市府提出9項優化調整措施,包含北移至美術館園區內之優化路型、最窄路段單線雙向、C24、R13站區轉乘總合因應策略、輕軌路權瘦身、大順路雨豆樹就地保留原則及全面造街、龍德新路拓寬及東延、島式月台改為側式月台、沿線停車供給對策及以交通環境Vissim模擬作為交通號誌管控對策,降低施工期間周邊道路交通衝擊,使輕軌更能順利推動,早日提供更完善的大眾運輸設施,詳如計畫書頁10-20。
2.依據高雄環狀輕軌之環境影響說明書,高雄環狀輕軌營運後預計可移轉行經道路交通量之12%,詳如計畫書頁30;另龍德新路拓寬及延伸銜接民族路後,由原本路幅20m雙向各1快、1慢車道,增加為26m雙向各2快、1慢車道,道路容量每小時增加900PCU,預計可移轉28%之大順路車流,假設再加周邊大型商場開發後所衍生之交通量,龍德新路服務水準仍可維持C級,詳如計畫書頁34所示。
2.本案除改善環狀輕軌工程期間所致之道路壅塞課題外,亦具有紓解大型開發案衍生交通量之效益,爰具有計畫急迫性及公益性,建議請市府於計畫書中詳為補充說明。
已依意見於計畫緣起補充「…,除改善環狀輕軌工程期間所致之道路壅塞課題外,亦具有紓解大型開發案衍生交通量之效益,具急迫性及公益性。」之相關說明,詳如計畫書頁1。
3.請市府補充大尺度、系統性之區域交通分析(例如本計畫道路與鄰近國道、省道系統之關聯性),以及考量配合交通管理措施改善道路服務水準之可行性。
1.已依意見於「發展構想之三、大順路、龍德新路聯外道路系統」補充大尺度、系統性之區域交通分析,詳如計畫書頁22~23。
2.有關配合交通管理措施改善道路服務水準之可行性之相關說明,環狀輕軌系統採用B型路權設計,路段中所減少的最內側車道之汽車行駛空間,加上分流轉移至平行替代道路效果,使原有大順路之交通流量減少,在車道空間有限、路口尚須設置輕軌車站之條件下,路線上行經各大路口,已規劃實施汽車禁止左轉、機車兩段式左轉措施,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說明以提高路口行車秩序及車流疏解容量,並導引左轉車輛採P-turn替代路線行駛。另亦因地制宜檢討,部分較寬路口設置左轉專用道、左轉保護時相,在維護用路人及輕軌系統安全之條件下,也兼顧提供市區用路便利性,詳如計畫書頁31。
3.為因應輕軌帶來之交通衝擊改善,本府成立專案小組管理並比照中博高架橋拆除工程,規劃大範圍改道計畫,經Vissim交通情境模擬軟體分析,模擬車流導引至替代道路之結果,預判既有道路服務水準能維持品質後,據以執行相關措施;工程結束後,將持續宣導車輛改道,使回流車潮較施工前減少,有效減量分流至平行替代道路,詳如計畫書頁20。
4.本案擬將龍德新路由原路幅20公尺拓寬為26公尺,並東延伸至民族一路,建議請市府研議是否得將該路段劃設為主要計畫道路,以提升本案之公益性。
1.已依意見辦理,因應龍德新路拓寬為26公尺並東延伸至民族一路之路段調整為主要計畫道路,配合調整變更原則、變更內容等相關說明,詳如詳如計畫書頁36-38所示。
2.龍德新路整體效益如下:
(1)分流大順路28%尖峰時段交通量,相當於提升地區東西向道路容量。
(2)維護輕軌施工及營運期道路服務水準,經Vissim交通情境模擬軟體分析,各路口服務水準改善為C級以上。
(3)增加周邊大型商業開發案出入動線,並透過地方政府交通影詳評估審議機制,掌控進出車輛交通量分配至替代道路,降低所衍生之交通衝擊。
(4)東西銜接地區南北向3大幹道:博愛、自由、民族,完善地區路網便利功能。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說明5.本案擬新闢由龍德新路銜接博愛路之分流道路,建議請市府針對該路段路型及道路截角之設計考量,以及本路段對交通改善之具體效益等事項,一併於計畫書中補充敘明,以資妥適。
1.已依意見於「發展構想之五、龍德新路之交通現況及交通影響分析」補充路段路型之設計考量,詳如附件一、詳如計畫書頁32所示。
2.已依意見於「發展構想之五、龍德新路之交通現況及交通影響分析」補充道路截角之設計考量,以及本路段對交通改善之具體效益等之相關說明,詳如附件一、詳如計畫書頁32-34所示。
(1)龍德新路銜接博愛路之路型經本府道安會報管考小組審議,於111.1.18核定,採行雙向各2車道、博愛路中央分隔島缺口路型調整、搭配號誌及部分轉向管制等方式佈設,除能依據原計畫方向發揮道路分流紓解功能,亦兼具行車秩序與安全。
(2)民族路口部分,目前符合市區道路設計規定:平面道路相交角度為銳角時,最低60度之原則規範;為進一步確認車輛轉向安全,已初步套繪規劃路型檢視,透過:1.調整民族路現有快慢分隔島、2.設置左彎專用車道、3.順接既有人行道等策略,使路型更加順暢、安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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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查核表審議規範查核結果辦理情形說明一、為審議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並落實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規範。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工業區檢討基準檢討後,不適合繼續作工業使用者。
(二)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或其他為配合都市發展、經濟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
符合本案係適用(二)為配合都市發展、經濟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三、本規範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通盤檢討1.各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時,應先全面清查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會同工業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工業區檢討基準辦理。
2.經檢討結果屬必要之工業區,不得辦理變更為其他使用,並應由該管地方政府訂定整體開發利用、更新計畫,繼續作工業使用,必要時並得依法變更工業區之種類、使用性質。
(二)個案變更1.都市計畫區內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其遷廠後之舊址工業區土地,除依法變更為其他種類之工業區,繼續作工業使用外,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變更為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2.申請人興辦事業有具體可行之財務及實施計畫者,經認定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後,依程序辦理。但其興辦之事業,依規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符合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
附表1「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查核表(續)審議規範查核結果辦理情形說明四、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如下:
(一)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申請變更者,其興辦工業人應於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其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
(二)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辦理。
排除1.市地重劃開發範圍對既有工業區工業使用之影響(1)工業區內除SKB仍有生產行為,其他使用多為如長鎰汽車汽車經銷展售等,無其他工廠。
(2)本案係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另於市地重劃區內主要生產廠房範圍規劃為特定商業專用區,無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劃,且市地重劃配地後不會影響主要生產。
2.相關配套措施依本府地政局111年3月17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1131005100號函,都市計畫審議期間業與部分營業工廠(SKB鋼筆及德冠賓士)取得聯繫,SKB鋼筆及德冠賓士已有遷廠計畫並表達樂於配合重劃作業之意願,且進入重劃作業後亦會召開土地所有權人座談會及說明會等機制,屆時倘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尚有其他設廠之需求,得請市府經濟發展局協助媒合高雄市內可供設廠之工業區土地。
3.建議依本規範第12點規定排除。
(三)申請人應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並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規定。
符合本案係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四)工業區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五)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書件規定。
符合1.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本案非屬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2.依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6月23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1035942100號函–非屬公告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整治)場址及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附表1「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查核表(續)審議規範查核結果辦理情形說明五、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如下:
(一)區位工業區之區位,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者,或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且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者,得變更作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
符合1.依「高雄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說明」及「擴大及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之都會區工業區轉型策略,均建議區位夾雜於商業區、住宅區間之工業區,以整體開發方式調整變更,如民族路沿線工業區配合TOD朝檢討為住宅區、商業區變更。
2.本案土地僅部分為工業使用,多數土地現況使用為未開闢之空地,配合龍德新路拓寬及東延且計畫區西側為捷運輕軌場站,都市發展結構已產生改變,故予以檢討變更。
(二)總量管制1.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住宅區檢討基準之規定。
2.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商業區檢討基準之規定。
符合1.本案符合商業區檢討基準之規定。
2.依原高雄市主計三通,計畫人口為1,800,000人。依人口規模檢討可劃設1,143.5公頃商業區,現行商業區面積為1,076公頃,尚可劃設1,143.5-1,076=67.5公頃。
(三)編定工業區之檢討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經工業主管機關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為工業區者,在未經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解除前,不得變更使用。
符合本案非屬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編定為工業區者。六、申請人申請變更工業區,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簽定協議書,並同意下列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
(一)變更工業區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予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面積之合計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比例,分別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七、百分之四十點五;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由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情形審決之。
2.前目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符合本案係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配合變更及擬定細部計畫,已依規定劃設公共設施用地1.52公頃(佔全區面積40.50%),本案全區實質劃設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1.52公頃(佔全區面積40.50%),符合規範規定。
附表1「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查核表(續)審議規範查核結果辦理情形說明(二)前款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非營利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計畫書中敘明。
(三)變更主要計畫得由申請人併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興建、管理及維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擬定之。
有關「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其項目並應於計畫書中敘明。」部分,屬細部計畫辦理範疇。
(四)工業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
(五)細部計畫發布實施三年內應開發建設,未依計畫書規定之遷廠期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提出異議。
符合本案係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重劃作業包含區內必要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七、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且不得大於鄰近使用性質相同使用分區之容積率。
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變更前工業區容積率×變更前工業區面積/(變更前工業區面積-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工業區變更後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名目容積之合計,不得大於基準容積(變更後可建築土地面積乘以前項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之零點五倍。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工業區變更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之比例,未達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者,除有特殊理由外,其基準容積應予降低。
符合1.本計畫變更後擬定細部計畫共劃設1.52公頃之公共設施用地,依本點規定所核算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為504%。
2.本計畫細部計畫內容劃設特定商業專用區之容積率為504%,符合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不得大於鄰近使用性質相同使用分區(特商區630%)容積率之規定。八、工業區變更之開發方式如下:
(一)捐贈土地1.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為原則。
但捐贈之可建築土地,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後,得改以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2.前目捐獻代金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依下列公式計算之,並得以分期方式繳納;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工業區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之一點四倍。
排除1.本案係配合行政院核定高雄環狀輕軌重大建設而辦理,預計113年完工。為因應高雄環狀輕軌二階工程(美術館路、大順路)之優化調整措施,急需開闢替代道路,以改善環狀輕軌工程期間所致之道路壅塞,並提升輕軌通車後周邊道路之服務水準,實具紓解交通量之效益。
附表1「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查核表(續)審議規範查核結果辦理情形說明捐獻代金之數額=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變更後應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面積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代金收支保管運用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二)自辦市地重劃申請人同意依第六點規定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
2.依本府地政局111年1月17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1170081700號函,自辦市地重劃因105年7月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及106年7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修法,自辦重劃程序相較公辦重劃更為繁複冗長,且重劃範圍內有38位地主,無法準確獲得土地所有權人之辦理意願及辦理期程。
3.為加速高雄環狀輕軌建設工程以利如期完工,改善施工期間及未來通車後周邊交通,本案變更及開發實具急迫性及必要性。另有關龍德新路拓寬、跨愛河橋樑以及輕軌大順路段興建工程等公共工程,均統由市府承辦施作,利於整合工程界面及掌控工程進度,爰本府主動迅即變更都市計畫並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故建議依本規範第12點規定排除(二)自辦市地重劃之規定。
4.本案係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已依規定劃設公共設施用地1.52公頃(佔全區面積40.50%)。九、捐贈之可建築土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之土地,其區位並應於計畫圖標示。
計畫容納人口應符合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基準,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配合地區需要,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
計算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
符合1.本案變更負擔之土地皆為公共設施用地,無劃設捐贈之可建築土地。
2.經粗估變更特商區後約可容納1,720人,高雄市現況人口為1,504,048人,原高雄市主要計畫三通之計畫人口為1,800,000人,尚符合規定。
附表1「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查核表(續)審議規範查核結果辦理情形說明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核實調整地價。
符合3.以變更特商區後可容納1,720人推估為430戶,以及108年高雄市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平均每戶持有車輛比率為60.71%推算,需規劃0.16公頃停車場空間,本案配合規劃停車場用地0.47公頃,符合規定。十、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排除本案於第4點查核說明中建議依本規範第12點規定排除遷廠計畫書。
十一、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該管工業及環保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
(一)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並註明擬變更用途)。
(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
(三)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
(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
(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評估調查資料。
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具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
排除本案係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建議依本規範第12點規定排除該規定。
十二、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使用,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份之規定:
(一)政府依法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或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
(二)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或另定有變更用途之使用區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
(三)因計畫書圖不符、發照錯誤、地形修測、計畫圖重製或基地畸零狹小,配合都市整體發展而變更。
(四)變更範圍內現有聚落建築密集,或變更後未增加允許使用項目,或變更後使用性質非屬住宅或商業。
符合1.本案係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配合行政院核定高雄環狀輕軌重大建設而辦理。
2.建議依本規範第12點規定排除第4點(一)~(二)、第8點(二)及第11點(一)~(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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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本案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之市地重劃開發相關內容以及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肆、變更內容四、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為取得龍德新路東延至民族一路之路段以及結合TOD發展並將市中心工業區轉型利用,主要計畫調整3.76公頃工業區為2.93公頃特定商業專用區(附)及0.83公頃道路用地(附),並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細部計畫則規劃為2.24公頃特定商業專用區(附),以及規劃1.52公頃公園用地(附)、綠地用地(附)、停車場用地(附)及道路用地(附)等公共設施用地,佔變更工業區部分面積40.50%,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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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市地重劃範圍對既有工業區之工業使用之影響及其配套措施參、發展構想六、市地重劃範圍對既有工業區工業使用之影響及配套措施(一)對既有工業區工業使用之影響1.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工業區除SKB仍有生產行為,其他使用多為如長鎰汽車汽車經銷展售等,無其他工廠,詳如附圖所示。
2.本案係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另於市地重劃區內主要生產廠房範圍規劃為特定商業專用區,無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劃,且市地重劃配地後不會影響主要生產。
(二)相關配套措施都市計畫審議期間業與部分營業工廠(SKB鋼筆及德冠賓士)取得聯繫,SKB鋼筆及德冠賓士已有遷廠計畫並表達樂於配合重劃作業之意願,且進入重劃作業後亦會召開土地所有權人座談會及說明會等機制,屆時倘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尚有其他設廠之需求,得請市府經濟發展局協助媒合高雄市內可供設廠之工業區土地。
附圖一既有工業區工業使用現況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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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0年10月26日、12月21日2次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准照高雄市政府函送補充資料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工業區變更1.本案涉及工業區變更之部分,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全市性工業區變更原則,請市府於計畫書中補充敘明,以資妥適。
2.本案擬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工業區變更,建議請市府補充無法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8點規定辦理之理由,提請本會審議時討論。
3.有關本計畫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是否不大於鄰近使用性質相同使用分區之容積率,建請市府於計畫書中補充敘明,以資明確。
4.本案擬變更部分工業區為特定商業專用區,有關變更範圍既有廠房是否有轉型或協助遷移之相關策略,建請市府於計畫書中補充敘明。
5.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具有急迫性及必要性,無法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8點規定之捐贈或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建議請市府再加強論述改以公辦市地重劃辦理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妥適。
6.本案擬排除前開審議規範第4點之規定,建議請市府針對不予檢具遷廠計畫書之理由,以及開發行為對既有工業區之影響是否有其他配套措施等事項,一併於計畫書中補充敘明。
7.請市府補充有關本案得依前開審議規範第12點規定排除部分規範之理由,提請委員會討論。
(二)整體發展構想1.本案係因應高雄環狀輕軌二階工程,市府提出的9項交通優化調整措施之一,建議請市府於計畫書中補充各項措施之內容、預期效益及環狀輕軌通車後對高雄整體交通之改善效果。
2.本案除改善環狀輕軌工程期間所致之道路壅塞課題外,亦具有紓解周邊大型開發案衍生交通量之效益,爰具有計畫急迫性及公益性,建議請市府於計畫書中詳為補充說明。
3.請市府補充大尺度、系統性之區域交通分析(例如本計畫道路與鄰近國道、省道系統之關聯性),以及考量配合交通管理措施改善道路服務水準之可行性。
4.本案擬將龍德新路由原路幅20公尺拓寬為26公尺,並東向延伸至民族一路,建議請市府研議是否得將該路段劃設為主要計畫道路,以提升本案之公益性。
5.本案擬新闢由龍德新路銜接博愛路之分流道路,建議請市府針對該路段路型及道路截角之設計考量,以及本路段對交通改善之具體效益等事項,一併於計畫書中補充敘明,以資妥適。
(三)交通影響分析1.建請市府擴大交通影響評估範圍,考量北高雄地區整體運輸規劃,評估本計畫對整體交通系統之改善效益。
2.建請評估環狀輕軌軌道及站體施工期間對周邊運輸網絡之衝擊,並評估本計畫對施工期間周邊地區交通之改善效果。
3.有關變更後龍德新路路型設計之原則以及未來是否有續往東延之考量等,請市府補充相關資料,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四)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2.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五)本案變更範圍之公有土地包含國有及市有地,請市府於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1節詳予敘明,以資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