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11-審議事項-第10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萡子寮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1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251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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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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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委會108年12月2日第218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109年5月5日府城都一字第109360382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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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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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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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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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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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馨文(召集人)、張委員梅英、邵委員珮君、蘇委員振維、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5月25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並經雲林縣政府110年2月4日府城都二字第1103606076號函補充相關資料,惟因本會專案小組召集人及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彭委員光輝、張委員桂鳳、蘇委員振維、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3月12日、8月26日召開第2、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經雲林縣政府111年2月18日府城都二字第110361916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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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111年2月18日府城都二字第1103619162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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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計畫人口大幅調降,計畫書第九章實質發展計畫請再全面重新檢視,並詳敘商業區應扮演之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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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將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併入原住宅區、工業區及商業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應依內政部76年5月25日台內地字第505647號函示,其所得價款應全數作為增添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之方式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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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雲林縣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以110年6月17日府城都二字第1103610939號函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請委員會議審議。出席委員及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綜合性意見:
1、有關尚未公布施行之漁港計畫範圍,與都市計畫範圍不一致部分,除請加強說明其理由外,請就二者之計畫目標與關聯性,再補充相關說明。
2、本案計畫範圍內如有易淹水地區或地層下陷地區,請於發展課題與對策補充相關說明,並再加強相關都市防災規劃。
3、本案計畫範圍內如有經認可之地方創生計畫或相關內容,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4、本案個別變更內容請縣府於細部計畫檢討時,檢視其土地使用強度或項目是否有增加,以及考量實施市地重劃有無重複負擔之情形後,再行衡酌變更後應否回饋,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已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完竣。
(三)新增變更內容:詳附表二,除編號五外,其餘已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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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萡子寮漁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一計畫年期以民國90年為計畫目標年以民國125年為計畫目標年配合本計畫實施進度,調整計畫目標年,依全國國土計畫之目標年期訂定為民國125年。
建議照案通過。
計畫人口計畫人口7,000人計畫人口2,000人1.民國79年第一次通盤檢討以7,000人為計畫人口數。
2.現況人口發展預測與計畫人口數仍有落差,人口達成率僅17.57%。
3.配合雲林縣國土計畫(草案)計畫人口分派、雲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草案)計畫人口推估值,及考量地區實際發展情形調降計畫人口。
建議照案通過。
二-1停一用地東側住宅區(3.37)產業專用區(3.37)本計畫區多屬地層下陷環境敏感地區,以致開發環境受限;再者,現行計畫因限定工業區允許使用項目,無法根據產業特性彈性調整,造成近海工業區低度利用,不利人口及產業引進。為加速萡子寮漁港開發及產業引進需要,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符合需求,提供冷凍製冰、漁貨展售、水產加工等漁業相關製造機能進駐。
案經縣府就相關產業引進措施、變更後應否回饋、土地權屬、使用項目與使用強度是否增加,以及公共設施用地規劃情形等,補充相關說明,建議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學校用地(0.42)產業專用區(0.42)二-2市場用地西側工業區(0.52)產業專用區(0.52)市場用地南側公園用地(0.73)產業專用區(0.73)停一用地南側市場用地(0.53)產業專用區(0.53)二-3學校用地南側住宅區(3.40)產業專用區(3.40)市場用地東側工業區(1.05)產業專用區(1.05)二-4幹一號道路北側商業區(0.85)產業專用區(0.85)二-5幹一號道路南側商業區(0.47)產業專用區(0.47)市場用地(市二)(0.48)產業專用區(0.48)二-6幹二號道路西側停車場用地(停二)(0.36)產業專用區(0.36)加油站用地(油二)產業專用區(0.23)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0.23)二-7幹二號北側住宅區(3.51)產業專用區(3.51)工業區(1.58)產業專用區(1.58)二-8計畫區南側住宅區(6.84)產業專用區(6.84)三-1溝(道)用地北側住宅區(0.20)園道用地(0.20)1.為符合「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供各街廓申請指定建築線,考量臨接綠地之住宅區街廓,因面臨綠地用地產生無法指定建築線之情形,爰配合為園道用地,以利民眾辦理建築執照申請,加速土地開發。因綠帶(地)用地、廣場用地等,依計畫層級屬於細部計畫,故於主要計畫層級納入毗鄰分區或用地。
2.為保留原計畫防風阻沙功能,改採綠園道設計手法,原第一次通盤檢討劃設為綠帶(地)用地、廣場用地及公園用地等併相鄰計畫道路寬度達11M以上者,調整為園道用地。
案經縣府適當修正變更理由,建議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三-2溝(道)用地南側住宅區(0.07)園道用地(0.07)停車場用地(停一)(0.03)園道用地(0.03)三-3土堤用地西側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0)園道用地(0.00)三-4主3號道路西側工業區(0.07)園道用地(0.07)公園用地(0.03)園道用地(0.03)市場用地(0.02)園道用地(0.02)三-5主2號道路南側住宅區(0.05)園道用地(0.05)工業區(0.13)園道用地(0.13)三-6次3號道路南側住宅區(0.04)園道用地(0.04)漁會專用區(0.05)園道用地(0.05)三-7幹一號道路北側商業區(0.11)園道用地(0.11)三-8幹一號道路南側商業區(0.06)園道用地(0.06)三-9市二用地南側工業區(0.18)園道用地(0.18)停車場用地(停二)(0.02)園道用地(0.02)加油站用地(油二)園道用地(0.01)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0.01)三-10計畫區南側住宅區(0.08)園道用地(0.08)三-11計畫區全區道路用地(3.60)園道用地(3.60)四計畫區北側學校用地(文(小))(1.58)公園用地(公一)(1.58)1.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雲林縣現況已開闢使用學校用地已敷未來發展需求使用,且距離本計畫區北側1公里處有建陽國小;故未開闢使用之學校用地,經主管機關表示可依發展需求變更為適當分區或用地。
2.原計畫學校用地應將周邊地區未來發展趨勢納入考量,並在有學校用地替代方案情形下,得予變更使用。
案經縣府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建議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五漁會專用區東側住宅區(1.08)機關用地(機六)(0.43)1.依整體規劃構想,配合毗鄰土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發展需求,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在不影響規劃意旨之前提下,適度調配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配置、位置及規模。
2.「醫院用地」經主管機會表示,表示無設置需求,納入整體開發評估。
案經縣府重新提案修正如附表二。
公園用地(公二)(0.19)停車場用地(停三)(0.46)醫院用地(0.14)公園用地(公二)(0.14)六市一用地東北側住宅區(0.00)產業專用區(0.00)為加速萡子寮漁港開發及產業引進需要,依整體產業園區發展構想,調整性質相似之漁專區為產專區。
案經縣府補充住宅區變更理由、相關產業引進措施及免回饋理由後,建議除變更面積請加註說明外,其餘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漁會專用區(0.34)產業專用區(0.34)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七幹一號道路北側機關用地(機一)(0.11)商業區(0.11)考量規劃構想,將同性質之使用分區及用地集中設置,利於整體發展與管理;故將機關用地依毗鄰分區變更,另擇適宜區位劃設機關用地。
案經縣府補充變更為商業區之實質變更理由,建議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幹一號道路南側機關用地(機二)(0.11)商業區(0.11)八幹二號道路西側市場用地(市二)(0.00)商業區(0.00)參照主要計畫所劃設之分區,納入毗鄰細部計畫道路層級系統所圍之街廓,土地依毗鄰之相同土地使用分區劃設。
案經縣府補充補充變更為商業區之實質變更理由,建議除變更面積請加註說明外,其餘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九計畫區南側住宅區(0.46)道路用地(0.46)依整體規劃構想,配合產業專用區發展需求,及現況作通行使用之情形,劃設為道路用地。
建議照案通過。
十-1計畫區西側港埠用地(1.66)產業專用區(1.66)1.工業區依現況使用,屬防波堤、碼頭,變更為港埠用地;考量整體發展構想及現況使用,鄰水域仍有產業用地需求,故變更港埠用地為產業專用區,及增加土地使用彈性,同時因應產業發展需求及鏈結觀光等活動,劃設停車場用地。
2.依內政部98.5.7內授營都字第0980085202號函,「查「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範之貿易、倉儲、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物流、組裝、重整、包裝、修配、加工及技術服務等14項事業,均係「商港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商港設施」之貨物裝卸、倉案經縣府就相關產業引進措施、變更後應否回饋、土地權屬、使用項目與使用強度是否增加,、公共設施用地規劃情形,以及修正變更理由,補充相關說明,建議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十-2工業區(1.66)港埠用地(1.66)十-3倉庫用地(0.26)港埠用地(0.26)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儲、服務旅客等有關設施之範疇,屬「港埠用地」之指定目的使用項目,…」,故將倉庫用地合併劃為港埠用地。
-1計畫區西側加油站用地(油一)(0.05)機關用地(機三)(0.05)配合土地權屬管理機關(海巡中部地區巡防局)需求,以及現況使用情形,調整部分「油一用地」為「機三用地」。
建議照案通過。
-2加油站用地(油一)(0.54)加油站專用區(0.54)依據「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維持原使用性質與範圍,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免提供相關捐贈事項。
建議照案通過。
十二次5號道路西側機關用地(機四)(0.67)行政專用區(0.67)維持公共設施使用性質與範圍,變更為行政專用區,係以整合地方性公共設施,配合雲林縣政府政策及特地區發展需求,提供一站式服務,提升整體環境品質。
案經縣府補充變更為行政專用區之實質變更理由,建議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十三農業區西側土堤用地(1.82)堤防用地(1.82)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所訂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類別,修正「土堤用地」為「堤防用地」。
案經縣府補充變更理由,建議准照縣府110年2月4日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十四本計畫區含細部計畫內容刪除1.為配合相關法令建立計畫管制層級,爰於本次通盤檢討將主要計畫內原屬細部計畫內容者另定細部計畫管制之。
2.依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劃分原則,供地區或鄰里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於細部計畫內載明,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等納入細部計畫管制之。
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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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新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五漁會專用區東側住宅區(1.08)產業專用區(0.43)1.本案於民國71年擬定時劃設為住宅區、兒童遊樂場、醫院、綠帶(地)及道路用地,其後未辦理變更。本次檢討將主要計畫合併劃分為住宅區及醫院用地,現況未開闢。
2.案地位居計畫區中心,亦鄰近聯外道路,為改善公共設施利用效率,故通盤檢討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集中留設於核心區域;考量計畫區出入口公共設施的需要,與集中土地使用提高效率,配合整體規劃公同利用停車場之空間,滿足辦公及鄰近產業停車需求,故檢討為公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以敷使用。
3.配合西側雲林區漁會擴廠需求面積6-10公頃,爰檢討變更部分住宅區為產業專用區已敷使用。
本案除請補充產業專用區之發展需求(如配合智慧養殖漁業發展及招商情形等)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公園用地(公二)(0.19)停車場用地(停三)(0.46)醫院用地(0.14)公園用地(公二)(0.14)十五本計畫區增訂防災計畫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更迭增訂之。
本案除公園用地兼做防洪調節池使用之可能性,請再檢討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十六本計畫區修訂實施進度與經費配合本次通盤檢討公共設施開發面積增減變更,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8條修訂實施進度與經費。
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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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委員意見回應表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頁次(一)綜合性意見:
1、本案漁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土地,已完成市地重劃取得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今雲林縣政府擬調整開發方向,請將相關產業發展主管機關認可公文,補充納入計畫書說明。
敬悉,謹遵辦理。附錄八2、本案屬第二類漁港,後續漁港計畫請依漁港法有關規定配合規劃。至於尚未公布施行之漁港計畫範圍,與都市計畫範圍不一致部分,請補充說明其原因。
敬悉,謹遵辦理。
依雲林縣政府110.05.28府農漁二字第1102519531號函補充說明,尚未公布施行之漁港計畫範圍與都市計畫範圍不一致原因。
P.23-24附錄十3、有關本計畫區高齡人口持續增加,以及產業專用區規模增加,未來就業人口之居住問題等,請再詳細說明。
1.本計畫區現況除商業區開闢率達9.02%,以及漁會專用區開闢完成外,其餘皆未開闢。
2.本計畫歷年人口呈現逐年下降趨勢,考量特定區內可利用土地開闢率過低,又區內發展定位係以產業發展為重心,故本次特定區估計未來計畫人口主要以產業活動人口,而非聚落人口。
3.參酌上位計畫發展指導及相關計畫共同檢討,考量產業發展衍生之區住需求及周邊既有都市計畫區生活機能,預留計畫區北側住宅區6.33公頃及商業區2.24公頃,用以支援產業發展地區使用。
P.49、634、本案擬朝向智慧養殖漁業發展,相關具體作為如經核可,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敬悉,謹遵辦理。附錄九5、本案通檢討後對於周邊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之評估,請補充交通主管機關認同文件。
敬悉,謹遵辦理。P.53-54附錄十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頁次6、計畫書內相關計畫章節之內容(如鄰近之離島工業區及計畫書第10頁相關敘述等),請依實際實施狀況,作適當之修正。
敬悉,謹遵辦理。
各計畫辦理情形,配合各主管機關實際實施狀況更新計畫作業進度。
P.7-117、計畫書第66頁,引述教育部相關規定,請修正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
敬悉,謹遵辦理。P.64(二)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除編號五、六、八外,其餘已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完竣。另外,本案個別變更內容請縣府於細部計畫檢討時,檢視其土地使用強度或項目是否有增加,以及考量實施市地重劃有無重複負擔之情形後,再行衡酌變更後應否回饋。
敬悉,謹遵辦理。
修正變更編號五、六、八內容,與請參閱變更內容綜理表;土地使用強度或項目檢核,及實施市地重劃後檢討變更有無重複負擔部分,另依審查意見納入細部計畫檢討之。
P.91-92(三)新增變更內容:詳附表二,除編號十五外,其餘已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完竣。
敬悉,謹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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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委員意見回應表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頁次(一)綜合性意見:
1、漁港法第6條規定,第一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第二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漁港計畫公告施行,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規劃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規定辦理。本案漁港特定區擬調整整體開發方向,應否先擬定漁港計畫後,都市計畫再配合檢討變更,請補充說明。
1.萡子寮漁港特定區計畫係於民國71年2月發布實施,其係因地名而劃設之計畫區,與漁港法所稱漁港計畫應無必然關係。
2.萡子寮漁港計畫草案業於民國88年1月完成規劃,並報經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審查通過,然草案未依漁港法辦理公告施行,其擬訂當時隸屬第三類漁港。依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14889A號公告修正公告修正「臺灣地區各直轄市、縣(市)漁港類別及名稱一覽表」,名稱並修正為「漁港類別及名稱一覽表」,萡子寮漁港屬漁港法所稱之第二類漁港,其漁港類別因漁港法更替而有差異。
3.此外,萡子寮漁港計畫草案與本特定區計畫範圍不相符,萡子寮漁港計畫僅針對漁港周邊漁業相關設施劃設計畫範圍;萡子寮漁港特定區計畫係包含萡子寮漁港周邊土地,特定區計畫發展目標係考量周邊土地相關使用及基盤設施劃設等通盤性計畫,故兩者計畫範圍及發展目標有所不同。
4.依現行漁港法第6條第2項規定:
「第二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漁港計畫公告施行,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9年9月29日漁一字第1091264611號函說明,漁港法未規定漁港計畫與都市計畫之辦理先後順序,依漁港法第6條第3項規定,第二類漁港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之。爰萡子寮漁港計畫,本府農業處表示,另俟本案發布實施後,賡續依理修訂之。
17-25附錄六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頁次2、本特定區計畫之土地使用規劃與雲林縣國土計畫之關係,以及與周邊地區之區域發展關係(含觀光遊憩資源),請補充說明。
敬悉,謹遵辦理。
以補充於修正計畫書內。
4-8、9-13、14-16、37-403、民國104年人口突然下降之原因,請補充說明;計畫人口調降,而人口結構卻以青壯階層為主,請再合理論述。另外,計畫人口調降而產業專用區規模增加,未來就業人口之居住問題,請一併說明。
1.計畫區歷年人口數,由於本畫區位於四湖鄉及口湖鄉,係由兩鄉各自呈報歷年計畫人口數後加以估算,該數值於民國104年人口由於計畫區人口呈報時,於村里人口比例核計錯誤產生落差,故使該年度人口驟降。考量歷年計畫人口統計變化量精確度,另以計畫區所在之萡子村、崙中村及下崙村等村里人口,依涉及面積及地方開闢情形比重,據以估算計畫區歷年人口,以符實際。
41-422.為改善住宅區開闢率過低情形、活絡土地使用,依上位計畫指導及漁港特定區產業發展定位,預留未來產業專用發展空間,另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等規定促進地方產業轉型,故計畫區估計之未來計畫人口,係屬產業活動人口,而非聚落人口。
62-643.配合上位計畫發展定位及相關計畫執行調整劃設產業專用區,併同考量萡子寮地區產業發展衍生居住需求,及周邊生活機能協調,爰保留計畫區北邊部分住宅區6.33公頃及商業區2.24公頃,以支援產業發展地區住宿使用。
4、本案擬朝向智慧養殖漁業發展,以及希望重新恢復萡子寮漁港往日榮景,其具體作為,請補充說明。
敬悉,謹遵辦理。
1.依雲林縣政府109年12月25日府建發二字第1093939697號書函說明,據本縣109年產業用地招商說明會之問卷調查結果,相關廠商需求面積約30公頃,本特定區計畫引進食品及飼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等潛在需求產業,符合地區76-80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頁次產業發展需要,亦可滿足廠商之需求。
2.目前口湖台灣鯛地方創生計畫預計有15-20公頃用地需求,以建構109個科技魚池,配合打造「智能養殖示範區」,透過智慧水產養殖,採用水質監控、自動投餌投藥系統、自來水循環過濾殺菌、生長監控等雲端監控系統等智慧科技,改善傳統魚塭大面積養殖低效率產出及超抽地下水疑慮。並據以量化相關數值,建立AI養殖知識資料,打造台灣鯛首創SOP典範,藉以提升產量,並節省用水量,創造科技漁民就業機會;本計畫區水產精品加值園區,產銷班需地面積預估約6公頃;食品集貨場需求面積約0.72公頃,以作為漁產加工相關產業使用。
3.本府規劃維運碼頭相關建設,設立於本計畫區內,作為船隻維修碼頭等使用,並配合相關用地調整,提高產業進駐機會。
5、本案漁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土地,已完成市地重劃取得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今雲林縣政府擬調整開發方向,應否先擬具建設計畫並經相關產業發展主管機關認可,請補充納入計畫書說明。
1.本府農業處刻正辦理口湖台灣鯛地方創生等相關計畫,預期打造智慧養殖示範區,營造一條龍水產示範區,打造本計畫區為「水產精品加值園區」。
2.依本府109年12月25日府建發二字第1093939697號函說明,本特定區引進食品及飼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等潛在需求產業,符合地區產業發展需要,亦可滿足廠商之需求。
9-13、76-776、有關區域交通系統之規劃構想,以及本案通盤檢討後對於周邊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之影響,請補充說明。
敬悉,謹遵辦理。
1.參酌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107年度交路平均每日交通量調查統計表,以及雲林離岸風力環境影響差異分析─108年4月19日至108年4月20日交通量監測報告及107年度公路平均每日交通量調查統計結果,本計畫鄰近主要54-56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頁次道路交通量服務水準,除鄉道雲131線平常日昏峰小時為B級外,其餘均為A級,車行流暢。
2.本計畫主要道路系統仍維持現況使用,本次通盤檢討為改善指定建築線、保留原計畫防風阻砂功能,配合調整部分道路用地為園道用地;另變更案第九案配合住宅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出入道路系統串連,新增一處道路用地外,其餘維持原計畫使用。
7、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法檢討後,如有不足,應如何處理,請補充說明。
1.本次公共設施用地檢討配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層管理,將公共設施分別劃分於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別管理。
81-872.現行計畫開放型五項公共設施比例為4.67公頃,本次通盤檢討後,爰公共設施分層管理,主要計畫檢討時面積為4.285公頃,減少0.385公頃;回歸細部計畫檢討後,面積為7.655公頃,故實質五項開放型公共設施面積於細部計畫檢討後,較前次面積增加2.985公頃。
8、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詳附件),依該表格式說明其處理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敬悉,謹遵辦理。
請參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處理情形及對應修正之計畫書頁數。
附件一9、計畫書內相關計畫章節之內容,請依實際實施狀況,作適當之修正。
敬悉,謹遵辦理。詳修正計畫書各章節10、本案計畫圖各變更內容旁標示變更編號,編號請儘可能縮小至肉眼能辨識為原則,以利查閱。
敬悉,謹遵辦理。計畫圖(二)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請將已辦理市地重劃及未1.經查本次通盤檢討涉及已辦理市地重劃範圍之變更內容為變更案90-96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頁次辦理市地重劃之變更內容,分別列案,並依下列本部地政司書面意見辦理。
第二至九案,變更案第二案及第三案涉及之變更編號以遞補方式修正變更編號。
2.本次通盤檢討涉及未辦理市地重劃之變更案為第十至十三案。
1、本案為促進萡子寮漁港土地利用,擬循都市計畫程序變更,檢討閒置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建議縣府查明於90年辦峻萡子寮市地重劃區共46.5公頃之範圍及其重劃取得公共設施面積,供委員參考。
敬悉,謹遵辦理。
1.本案市地重劃範圍橫跨本縣口湖鄉及四湖鄉交界處,箔子寮漁港以東之土地;東至箔子寮大排;南至都市計畫道路;西至上中段至都市計畫道路,下段至綠地;北至都市計畫道路與農業保護區為界。
2.重劃取得之共同負擔公共設施面積合計19.9416公頃,包含道路、綠地、兒童遊樂場、國民小學、停車場、廣場及市場等;非屬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則包含醫院、加油站、機關用地等。
22-23、附件二2、另為使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公平、合理,於辦理市地重劃時本應妥適規劃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並避免於重劃完成後再行變更為其他用地,本案擬建議處理方式如下:
(1)將重劃共同負擔之學校用地0.42公頃、公園用地0.73公頃、市場用地1.01公頃及停車場用地(停一)0.36公頃等公共設施用地併入原住宅區、工業區及商業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計畫書表8-1,P70~71),應依本敬悉,謹遵辦理。
請參閱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案第二案及附錄九本府109年10月27日府地發二字第10927178806號函說明依內政部地政司意見配合辦理。
90-91、附錄九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情形對照頁次部76年5月25日台內地字第505647號函示,其所得價款應全數作為增添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之方式辦理。
(2)有關原為住宅區、工業區及商業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應查明是否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縣有、國有及農田水利會)。
敬悉,謹遵辦理。
1.請參閱修正計畫書附錄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於108年12月2日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18次會議同意本次通盤檢討方案。
2.請參閱修正計畫書附錄一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於108年12月2日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18次列席說明略以:「四湖鄉萡港段159地號土地以南,除同段184地號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外,其餘並無出租,為使萡子寮特定區土地寧有效發展,引進相關產業,本會同意變更為產業專用區」。
3.請參閱修正計畫書附錄九本府109年10月27日府地發二字第10927178806號函、109年10月28日府財產二字第1092204656號函同意本次通盤檢討方案。
附錄一、附錄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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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現行條文處理情形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五、公共設施容受力。六、交通運輸。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請參閱參閱修正計畫書第四章第一節自然環境資源及第二節人文景觀資源(第33-40頁)內容。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請參閱修正計畫書第四章第一節自然環境資源有關環境敏感地區及災害潛勢分析說明(第33-36頁)。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請參閱修正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有關人口現況說明(第41-44頁)。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請參閱修正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第四節有關社會經濟環境實質環境說明(第52-53頁、第45-49頁、第50-53頁)以及第62-64頁有關可容納人口總數推估說明。五、公共設施容受力請參閱修正計畫書公共設施用地使用現況,請參閱第四章第四節有關公共設施使用現況說明(第57-58頁),公共設施用地水準檢討請參閱第五章第三節有關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說明(第66-69頁)。六、交通運輸參閱修正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有交通運輸況說明(54-56頁)。
第六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一、增列新訂變更案第15案「都市防災計畫」檢討(第96頁)。二、其新訂內容請參閱計畫書第九章第六節都市防災計畫內容(第117-119頁)說明。
第七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二、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萡子寮漁港於民國六十年代建港,本計畫為地方漁港產業之發展及土地開發劃定之,經評估臨海地區須具防風阻砂及增加地表含水量之功能,已增加都市氣候變遷之容受力,故於道路設計檢討變更為園道用地;有關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等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請參閱修正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有關人文景觀資源說明(第37-40頁)。
現行條文處理情形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
第八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二、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原則。三、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四、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五、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
本案細部計畫擬定另依實際需求擬定相關管制原則,本次通盤檢討已辦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層管理,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另於細部計畫擬定。
第九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一、新市鎮。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三、舊市區更新地區。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五、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六、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二、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三、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
本案非屬應辦理都市設計地區,如有需要辦理都市設計相關審議,另依雲林縣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處理情形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六、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七、景觀計畫。八、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九、管理維護計畫。
第十條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
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社區公園、綠地等項目為優先。
本案未涉及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情事,免予辦理。
第十一條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
考量發展定位與實際可利用空間屬狹長型土地,故將公共設施檢討集中劃設於計畫區中部,並配合道路系統與地方防風阻砂功能。
第十二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
本計畫僅水域、漁會專用區開闢率達100%;商業區開闢率為9.02%,其餘開闢率接為0%,屬開闢率過低之地區,請參閱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有關土地使用現況說明(第50-51頁),尚無需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
第十七條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一、本次公共設施用地檢討配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層管理,將公共設施分別劃分於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別管理,將兒童遊樂場用地劃歸細部計畫管理之,本計畫於細部計畫劃設一現行條文處理情形二、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三、體育場所: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之一,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處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為0.22公頃。二、本計畫劃設二處公園,面積分別為1.58公頃及0.33公頃。三、本計畫考量地方發展特性及計畫定位,未劃設體育場所。四、現行計畫開放型五項公共設施比例為4.67公頃,本次通盤檢討後,爰公共設施分層管理,主要計畫檢討時面積為4.285公頃,減少0.385公頃;回歸細部計畫檢討後,面積為7.655公頃,故實質五項開放型公共設施面積於細部計畫檢討後,較前次面積增加2.985公頃。
第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
現行計畫開放型五項公共設施比例為4.67公頃,本次通盤檢討後,爰公共設施分層管理,主要計畫檢討時面積為4.285公頃,減少0.385公頃;回歸細部計畫檢討後,面積為7.655公頃,故實質五項開放型公共設施面積於細部計畫檢討後,較前次面積增加2.985公頃。
第十九條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小學:
(一)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二)檢討原則:
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與經一、現行計畫劃設文小用地1處,計畫面積2.0公頃,國中小學校用地需求面積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應參照教育部頒「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計算校地需求面積。以萡子寮漁港特定區都市計畫區人口比例推算,國小用地所需面積為2.00公頃,國中用地所需面積為2.50公頃。二、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雲林縣現況已開闢使用學校用地已敷未來發展需求使用,且距離本計畫區北側1公里處有建陽國小;故本次檢討,未開闢使用之學校用地,本計畫機關協調會於民國107年7月13日召開,本府教育處已於會議表明建議依目前規模保現行條文處理情形費來源。
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
(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面積。
留;經討論,若計畫區發展政策不同,再行研議變更。另計畫區未劃設文中用地,鄰近有口湖及飛沙國中二所國中可供就學,滿足就學需求。請參閱修正計畫書第五章第三節有關學校用地檢討內容(第66-69頁)。三、依雲林縣政府民國109年9月23日府教國二字第1092435458號函說明,現無保留需求,同意配合發展需求檢討變更為適當分區或用地。
第二十條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
敬悉,謹遵辦理。
本次通盤檢討後另於細部計畫擬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配合修正納入。
第二十一條零售市場用地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
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市場用地檢討變更。
現行計畫劃設三處市場用地,考量地方發展性質及現況使用情形,本次通盤檢討後,變更市及市二等二處市場用地為產業專用區。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並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但考量城鄉發展特性、大眾運輸建設、多元方式提供停車空間或其他特殊情形,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市場用地、機關用地、醫療用地、體育場所用地、遊憩設施用地,及商業區、特定專用區等停車需求較高之用地或使用分區,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檢討,停車空間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20%之停車需求。二、按雲林縣106年度資料統計每千人汽車持有數394.47輛,本計畫區預測之計畫人口2,000人,其停車需求為789輛,以車輛預估數20%推算後,本計畫區停車席次需求為158輛。以最小停車位面積30平方公尺估算,約需0.474公頃停車場用地。現行計畫劃設停車場用地2處,計畫面積0.70公頃,符合檢討標準。三、本次通盤檢討配合實際發展現況及都市發展需求,檢討「停二」停車場用地,並考量公共設施及商業區集中留設於計畫區中部區位,故於其周邊新增「停三」停車場用地,以調整停車場用地區位。檢討後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總計0.86公頃,較前次面積現行條文處理情形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之預估數,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
增加0.16公頃。請參閱修正計畫書第五章第三節有關停車場用地檢討說明(第67-69頁)。
第二十三條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
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一、本計畫未設置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另依使用需求檢討設置兩處停車場用地,檢討後面積共計0.86公頃。二、區內如有遊覽車停車使用之需要,擬請相關主管機關依遊覽車停車空間需求於停車場用地劃設之。
第二十四條道路用地按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檢討之,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
綠地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本計畫於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層管理後,將綠(帶)地劃歸為細部計畫管理,並考量維持漁港防風阻砂之功能,以及區內可建築用地臨路指定建築之可行性,將部分綠(帶)地併同鄰近道路用地規劃為園道用地,並於其內參酌道路系統寬度及人行、自行車設置需要留設之。
第二十五條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
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其清查及檢討內容請參閱修正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有關公共設施使用現況調查(第57-58頁),及第五章第三節有關公共設施用地檢討(第66-69頁)說明。
有關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請參閱修正計畫書第十章實施進度及經費(第120頁)說明。
第二十六條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
本次通盤檢討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層管理後,細部計畫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八點訂定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相關規定,使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符合規範。
第二十七條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
本計畫未劃設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
第二十八條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一、本計畫主要道路系統仍維持現況使現行條文處理情形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
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用,並配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層管理將道路系統,道路寬度15公尺以下劃屬細部計畫。惟若因街廓範圍過大或配合街廓整併時,得因地制宜酌予調整;本次通盤檢討為改善指定建築線、保留原計畫防風阻砂功能,配合調整部分道路用地為園道用地;二、另變更案第九案配合住宅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出入道路系統串連,新增一處道路用地外,其餘計畫道路維持原計畫使用。(第94頁)第二十九條已民營化之公用事業機構,其設施用地應配合實際需求,予以檢討變更。
本次通盤檢討依據「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維持原使用性質與範圍,於變更案第11-2案變更加油站用地為加油站專用區,免提供相關捐贈事項。(第95頁)第三十條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其面積標準應依據未來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
原計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一、有關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內容請參閱修正計畫書第五章第一節有關計畫人口預測說明(第62-64頁),現行計畫人口為7,000人,經查107年本計畫人口為1,279人,低於現行計畫人口,計畫區內可供居住使用之樓地板面積足以容納現行計畫區人口。二、考量地方產業發展需求及漁港發展定位,現行計畫住宅區面臨長期未開闢使用困境,並考量土地權屬意見之整合,爰於本次通盤檢討變部分住宅區為產業專用區。
第三十一條商業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商業區,其面積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商業區總面積應依下列計畫人口規模檢討之:
(一)三萬人口以下者,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四五公頃為準。
(二)逾三萬至十萬人口者,超出三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零公頃為準。
有關商業區檢討請參閱修正計畫書第五章第二節說明(第65頁)。現行計畫商業區面積2.49公頃,土地使用率約9.02%,主要計畫分別管理後,現行計畫商業區合併為3.51公頃。予以檢討部分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檢討後商業區面積為2.24公頃,較前次面積減少1.27公頃。
現行條文處理情形(三)逾十萬至二十萬人口者,超出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五公頃為準。
(四)逾二十萬至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二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零公頃為準。
(五)逾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五公頃為準。
(六)逾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一百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七零公頃為準。二、商業區總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依下規定:
(一)區域中心除直轄市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外,其餘地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次區域中心、地方中心、都會區衛星市鎮及一般市鎮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三)都會區衛星集居地及農村集居中心,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前項第二款之都市發展用地,指都市計畫總面積扣除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遊樂區及行水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之面積。
原計畫商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第三十二條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配合萡子寮漁港發展定位及裙帶產業發現行條文處理情形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三、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展需求,考量地方產業發展性質,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工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為產業專用區,其發展強度另於細部計畫擬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之。
第三十三條大眾捷運及鐵路之場站、國道客運及公共汽車之轉運站周邊地區,應依大眾運輸導向之都市發展模式檢討土地使用強度,並研擬相關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
本計畫區未在左列大眾運輸場站周邊,故未納入。
第三十四條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仍無法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者,應於計畫書訂定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留設停車空間基準規定;必要時,並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
現行計畫劃設停車場用地2處,計畫面積0.70公頃,符合第二十二條檢討標準。本次通盤檢討配合實際發展現況及都市發展需求,檢討後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總計0.86公頃,較前次面積增加0.16公頃。
第三十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總量;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與其他法令容積獎勵規定應併同檢討。
有關都市計畫容積總量,各分區使用之容積率及建蔽率規定,另於細部計畫劃分擬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範之,未有規定者另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農業區之檢討,應依據農業發展、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檢討之。
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有關本計畫農業區面積,考量計畫區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等可建築用地開闢率過低,應維持既有之生態服務功能,檢討後仍維持3.26公頃。
現行條文處理情形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
第三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施工機械車輛放置場、汽車修理服務業、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高壓氣體儲存分裝業務、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汽車客貨運業、殯葬服務業及其他特殊行業之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如業者可提出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及實質開發計畫者,則應納入通盤檢討內,妥予規劃各種專用區。
配合雲林縣產業發展政策指導通盤檢討計畫發展方向,以及漁業智慧養殖等產業專用發展為導向,未有相關使用。如有相關具體需要,另納入通盤檢討妥為規劃。
第四十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
前項整體開發地區經檢討後,維持原計畫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逾該整體開發地區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本計畫區未有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
第四十六條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位,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一、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年。二、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者。
原計畫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為一千二百分之一,尚符合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第十二點有關主要計畫圖比例尺之規定。
現行條文處理情形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原計畫圖比例互不相同者。
第四十七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
本次通盤檢討依既有之都市計畫圖辦理。
第四十八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應視計畫地區範圍之發展現況及趨勢,並依據地方政府財力,予以檢討之。一、擬依計畫公共設施優先次序,訂定優先發展原則:
1.對於整體發展具有關鍵者,宜優先發展。
2.地方較急切需要者,宜優先發展。二、增列變更第16案修訂「實施進度與經費」檢討。(第96、120頁)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