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71-審議事項-第11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民雄都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7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281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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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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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前經本會110年3月23日第987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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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嘉義縣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於110年10月18日起依法再行公開展覽30天,期間接獲10件陳情意見,經該府111年5月19日府經城字第1110087655號函及111年8月3日府經城字第1110184698號函送再行公開展覽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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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辦理:「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4案:未便採納,俟「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通過且教育部依該條例提出相關配套機制後,另案再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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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陳內容非本次再行辦理公開展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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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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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台灣電力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1.建國段737、738及739地號等3筆土地2.好收段好收小段895-1地號1.左列3筆土地現況係供69千伏三和~民雄線第71號輸電鐵塔使用,茲因該等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住宅區(737地號)及保存區(738、739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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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左列土地現況係供69千伏嘉義~民雄山海線第32號輸電鐵塔使用,茲因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農業區及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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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請變更本案3筆土地使用分區為「電路鐵塔用地」,以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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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請變更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為「電路鐵塔用地」,以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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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請變更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為「電路鐵塔用地」,以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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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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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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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針對位於好收段好收小段895-1地號土地之輸電鐵塔,部分土地位現行二十→25M計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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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土地3.好收段好收小段669-2地號土地3.左列土地現況係供69千伏三和~民雄線第68號輸電鐵塔使用,茲因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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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道路用地範圍內,建議維持原計畫;其餘2處輸電鐵塔,建議另案辦理專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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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陳內容非本次再行辦理公開展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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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李○昭等人建國段1268、1268-1、1269-1地號1.嘉義縣民雄鄉建國段1268-0000、1268-0001、1269-0001地號,三地合計面積為2643平方公尺,乃我李家(李明通等五大房)安身立命而枝葉繁衍之地,今驟聞世傳房地恐將片瓦無存,寸地不剩,即便神明金身及祖厝公媽,亦皆毫無方寸之地以資安奉,族情紛亂而人心惶惶。皇天共鑒,民等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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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查,民等上述祖地與西側及南側毗鄰之地(例如:建國段1267地號、1319地號)目前皆為農業區,卻全部變更為住宅區,「變更民雄都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編號十五之三」何故單單將我李家祖地寸草不留,徵收殆盡而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及8米寬道路用地?行政程序法第八條(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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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合理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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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設官任職以服務人民,政府施政本應視民1.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10月13日第238次會議審查修正通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五案部分),原規劃之兒童遊樂場及停車場之設置地點即分別位於緊鄰中廣日式招待所公有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