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171-審議事項-第7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楊梅都市計畫(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171
案件id
MOI通檢近特定202281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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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旨揭本案基地「變更楊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於民國106年7月1.陳情公設解編部分,建議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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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兒七用地部分地主提出陳情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經本府工務局重新評估(110年7月29日桃工景字第1100028333號函),該土地權屬為私人所有,且土地取得費用過於龐大,另楊梅區本案除請市政府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如附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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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162、12-175、12-176、12-178、12-179、12-180、12-191、12-192、12-193、12-194、12-195、12-373、12-392、12-457、12-480、12-539、12-540等23筆地號土地25日公展,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7月24日第35次會議審議通過,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0月27日第979次會議審議通過,109年12月25日再公展,前揭公共設施解除編定通盤檢討,按報告書內容仍維持計畫,因屬遺漏,為本都市計畫於民國62年編定至今,遲至今未辦理徵收開闢,雖有公共設施需求但已逾50年未辦理徵收開闢,以至於地主土地未能有效利用,因此懇請貴大局同意辦理公設解編,以重劃方式取得公設用地且符合都市紋理,促進地方發展。","二、爰依前開說明,本人持有桃園市楊梅區草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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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11年1月7日府都計字第1100338128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經查文小七學校用地業已完成徵收,惟至今尚未開闢興建使用,為避免產生廢止徵收之情事,仍需請市政府協調教育主管機關提出具體開闢時程、設校需求規劃以及預算經費編列等內容後,再提會討論。","二、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9,依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尚涉及具體期程說明、可行替代方案以及公共設施用地需求評估等內容,為求審慎周延,請市政府詳予審慎評估,並整合土地所有權人相關意見研提具體方案後,再提會討論。","三、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本會決議欄。","四、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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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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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五、變更內容新編號5(2)請補充現況坡度情形及因應處理措施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六、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楊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七、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4案與逕7案所陳內容相同,故修正逕4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併逕7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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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張潘○梅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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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梅區楊梅段60-13、60-19等地號申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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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張潘○梅(住桃園市楊梅區大同里自立街29巷12弄10號)有土地60-19等筆座落楊梅區,於民國62年被政府劃為(遊二)至今已40年之久我也80歲了今天接到(都市發展局公文)來要本人上台北開會,一則喜一則憂,我已80歲上一趟台北對健康的人是很正常,而對我拿身障卡的人來說是很累的事。因為你們這些大官這20年來去不知換了幾位了,連總統都換了好幾位了,我的土地還是放在那無期盼望,讓我這老人家不知怎麼處理。這塊土地是我辛苦節儉存錢買下來想蓋房子住而非投資,沒像建商那樣或有錢人可以取得。這2年疫情關係對身心靈也有點影響到我健康退化了(千言萬語)希望政府能給我們一個公道,決定土地是要還給民,還是要徵收,因為癌症開2次又跌倒受傷的我,現在時間不多上西天日指日了,也是我最後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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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塊地位於(左邊郵局對面一條大河,大同國小右邊隔一條馬路有公園)這樣一小塊地請拜託盡快決定好嗎?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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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兒二用地經110年10月7日部都委會專案小組9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請市政府評估納入跨區整體開發取得之可行性,倘經評估無法納入整體開發,則維持原計畫,並請主管機關儘速編列預算取得,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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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本府評估整體重劃財務可行性,本案兒二用地難以納入重劃併同取得,故仍維持兒童遊樂場用地,後續將請本府工務局加速編列預算開闢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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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本會決議二辦理,並請市政府修正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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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工營處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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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經管坐落楊梅區仁美段234-1及235-1地號等2筆國有土建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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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案為高速公路二側之綠地用地,配合未來交通路網除請補充整體交通路網需求及替代性等內容並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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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梅區仁美段234-1、235-1地號地,現況位於營區範圍內,為符合營區整體規劃使用,建議由使用分區「綠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合管用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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闢建之用地需求,本次檢討變更為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並經本市都委會108年3月8日第30次會議決議在案;故陳情變更部分綠地為機關用地,建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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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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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歷次會議)本計畫區係屬桃園市政府函報中壢生活圈7處都市計畫範圍,經本會專案小組聽取全案變更通案性原則及態樣,陸續將已完成審議之都市計畫區提請大會審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查楊梅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已納入108年12月12日公告實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第一階段)案」,爰後續相關案件配合整併後都市計畫內容調整。","二、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三、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請依下列意見修正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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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全盤性檢討計畫區內所有公設用地,其檢討處理樣態應考量整體公平性、一致性並顧及民眾權益等共同原則,提出相關具體可行檢討方案,故請詳予檢視是否仍有未處理之公共設施用地,避免遺漏損及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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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及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原則外,並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以及個別變更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