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01-審議事項-第1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臺北市北投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01
案件id
MOI通檢北投區202210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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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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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貴局北投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說明會通知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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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等居住現況:
(一)民等世居北投區中央北路二段72號~132號現址,共25戶在國防大學政戰學校之前,至今已逾六十年。
(二)住戶中央北路二段84號於民國42年3月買得房屋居住,並取得北投鎮公所監証單據。
(三)住戶中央北路二段104號於民國49年1月向陽明山管理局申請營造執照,並於民國56年7月領取使用執照、土地產權、房屋建築,均依法申請辦理。
(四)住戶中央北路二段100號於民國47年1月依法向陽明山管理局申請房屋修理執照辦理修繕。
(五)住戶中央北路二段120號於民國51年6月向住宅區部分,該部分原與現國防大學東側住宅區皆屬72年12月8日府工二字第51447號公告「修訂北投至關渡山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經國防部表示無使用需求,故變更「政戰學校用地」為「住宅區」,並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負擔回饋之範圍;另陳情主政01範圍屬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係本次通盤檢討案經國防大學專案檢討現況非營區使用無運用計畫,需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故配合解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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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陳情人檢具之事證係得證明該等房屋於案址土地納入本市都市計畫區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前已存在。
另查該地區58年地形圖(詳圖1)(略),陳情案址及前開國防大學東側住宅區皆已存有建物,惟該東側住宅區於76年納入本市北投區第3期重劃區範圍完成市地重劃,並回饋道路用地、學校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故相同性質之案件回饋標準應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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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查本案案址於劃入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即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故無陳情所述原屬「住宅區」之情事。
且依本市通案性變更回饋原則,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應回饋30%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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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上所述,有關陳情取消回饋事項,建議不予採納。
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陽明山管理局申請營造執照,並依法辦理建築。
(六)住戶民國70年6月為配合中央北路二段拓寬工程,拆除原居住面積1/3作為道路使用。
有臺北市拆除合法建築物就地整建切結書。有民國70年4月北市地政處測量大隊訂立建築線公文案。有拆除房屋面積平面圖,當時住戶配合政府政策,並未得到合理補償費,拆除後面積僅剩10坪不等。
(七)民國106年7月汪志冰議員召開協調會,將「秀山段二小段994地號等25筆」土地。「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已錄案辦理,並收到北市發展局-北市都規字第(10637532300)號回函。於108年4月(臺北市北投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示意圖載明主政01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
(八)住戶住宅依法申請建照,屬合法房屋,並非政戰學校保留地,並前項25筆「機關用地改為住宅區」,該土地產權是住戶的,本來住宅區,而被政戰學校劃為「機關用地」,現在是歸還原主(九)細政04面積0.118公頃,細政05面積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0.0278公頃,合計0.1458公頃,共82筆土地,住戶25戶平均每戶58m2,約17坪。
請體諒民等之現況及困境,取消貴府訂定「回饋土地30%」,及簽訂協議之規定。政府應該德政愛民,還地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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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告案件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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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附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外,其餘准照本會110年12月7日第1003次會議決議通過,並退請臺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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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臺北市北投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公民或團體意見回應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重1陳情人:台北市私立薇閣國民小學陳情意見:
台北市北投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第二次通盤檢討))之第11頁變更編號「主北03」變更理由3.案址屬本市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原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薇閣高級中學所有……,後續將辦理撤銷徵收作業,發還土地予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薇閣高級中學。
請更正-原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薇閣國民小學所有……,後續將辦理撤銷徵收作業,發還土地予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薇閣國民小學。
陳情意見建議部分採納,說明如下:一、查本市北投區大業段一小段241-2地號土地係本府徵收取得,依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11年2月18日北市工新設字第1113012911號函檢送徵收土地清冊等資料,係自財團法人台北私立薇閣小學取得,陳情意見配合修正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薇閣國民小學」。二、再查本市北投區大業段一小段341、342-1地號等2筆土地:
1.依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111年8月12日北市工水計字第1116043321號函查明,該2筆土地係該處前身養護工程處於69年辦理「磺港溪護堤整建工程」用地徵收取得並登記為臺北市所有,該工程於69年5月7日開工、70年4月17日竣工、71年6月2日驗收。有關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時效期間以自80年都市計畫變更起算,至95年其請求權即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該2筆土地應已依69年徵收計畫興築護堤完成使用。
2.是以該2筆土地依法無法撤銷徵收發還土地予私立薇閣國民小學,基於公地公用以劃設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建議將該筆地號剔除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薇閣中小學使用)」範圍外,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同意依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三、另查主北03範圍內本市北投區大業段一小段343-2地號土地係70年總登記為臺北市所有,非屬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薇閣國民小學於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前已存在使用之情事,基於公地公用以劃設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建議將該筆地號剔除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薇閣中小學使用)」範圍外,並併毗鄰分區變更為「公園用地」,新增變更編號主北03-2。
重2陳情人:林○美陳情意見:一、關渡工業生活圈環境改善延宕幾十年,就因產權細分、法規問題才遲遲未能改善都市環境。
本生活圈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因配合都市發展及實際需求同意變更,但須依工業區變更回饋。二、參考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107年12月17日),暫予保留地區原則同意工業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留有第一類老舊聚落之土地,未來再做住宅使用得免予回饋。本關渡工業生活圈內土地大多為居住使用,建請比照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辦理。三、本生活園推動改造,都因每筆地號之土地產權細分無法取的完整產權,都市更新依法基地所有權人達到法定人數陳情意見建議不予採納,說明如下:一、查南港西新里工業區及南港中部工業區依本府107年5月29日府都規字第10734174000號函核定「臺北市都市發展暨工業區檢討變更策略」,係規劃為「配合都市再生策略地區」,故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案內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如符合第一類老舊聚落,且作住宅使用免回饋。二、次查前開檢討變更策略,關渡科技工業區係規劃為「支援產業升級地區」,為支援核心產業地區之關聯性產業,與前開南港工業區定位不同,尚難比照其開發規定。三、本案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其回饋比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變更為商業區部分辦理。四、另考量本案範圍內土地細分,所有權人具有更新改建之意願,故新增本案適用「都市更新條例」辦理更新相關作業,增加開發可行性,爰同意依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說明四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75%同意即可申請,工業區變更是否可比照辦理?後續土地所有權人得依110年12月7日內政部都市計畫第1003次委員會決議(略以):「變更內容彙整表變更編號主北02及主關01擬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請先依本會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辦理。
重3陳情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陳情意見:一、依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111年3月28日備工土管字第1110004512號令辦理。二、本次公告公開展覽,主政01案(國防大學南側住宅區)「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乙節,依毗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辦理回饋等情,係貴局依相關規定辦理,非本處提案變更內容,合先敘明。三、另變更範圍係涉及國有及私有「機關用地」,變更理由第3點說明,僅陳述本案機關用地屬私有土地,請惠予更正釐清。
陳情意見建議採納,說明如下:一、查本案機關用地部分屬國有地,依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106年5月11日備北工營字第1060002443號函說明(略以):「軍方列管臺北市營區(地)配合『國軍營區檢討及規劃運用』專案檢討結果,……,部分現況非營區使用,經檢討無運用計畫需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以外之使用分區,……。」二、次查陳情意見二、三意見內容屬實,爰配合修正主政01變更理由第3點為「本案機關用地部分係國有地、部分係私有土地,依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106年5月11日備北工營字第1060002443號函說明,經國防大學專案檢討現況非營區使用無運用計畫,需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故配合解編。爰本案機關用地依毗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依規定辦理回饋。」同意依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重4陳情人:姜仁君等25名陳情意見:一、查本案陳情主政01範圍屬變更住宅區(市地重劃)為同意依臺北市政府研析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主旨:
請取消「臺北市政府北投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主政01、細政04、細政05」、計畫書、圖中之管制及相關規定(2).本案將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市地重劃)變更為住宅區,回饋土地比例訂為30%並請所有權人與本府簽訂協議書,本地區應先完成回饋事項始得核發建造執照。與圖中「住3特」的規定。
以上不平等條文應取消,以符合合法、合理、合情之現況,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