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291-審議事項-第1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文中小用地(文中小3)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配合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291
案件id
MOI臺中地(配202331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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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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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委會111年12月9日第13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12年2月8日府授都計字第112002605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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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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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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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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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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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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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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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社會住宅考量對外交通需要,基地北側廣場用地得供相關人、車通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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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土地標示:
臺中市北屯區太和段3-1地號一、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37次會議紀錄決議本案社會住宅提供之附屬設施,其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基準容積10%,倘本案依規定留設,按本基地面積19,942.51平方公尺推估,附屬設施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7,977平方公尺(約2,413坪)。二、經函詢臺中市政府附屬設施空間需求意見,僅教育局及社會局分別提出非營利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空間需求,其面積合計為室內400坪及室外150坪,僅佔全案容積樓地板面積1.67%。三、基於本中心社會住宅興辦營運財務自償性考量,附屬空間皆以有償使用為原則,倘預留之空間出現閒置狀況,不僅無法提供公益性,亦排擠了社會住宅供給量,更進一步擴大長期營運財務缺口,影響整體社宅營運。四、考量北屯區人口居台中市行政區之冠,居住需求迫切,且基地非屬地區商業服務核心,為兼顧社福機能、地區生活機能並滿足地區社會住宅供給量,建議本案2樓以上作為社會住宅使用,相關附屬空間之規劃以1樓設置為主。
針對市都委會決議本案提供10%基準容積之附屬設施空間之規定,建議調整如下:「本案地面一層之建築規劃,除社會住宅所需之門廳、管委會等必要設施,其餘空間皆優先提供住宅法第33條規定之附屬空間使用。」本案陳情意見涉及計畫書第43頁有關臺中市都委會111年12月9日第137次會議決議:
「為確保社會住宅所在地區環境及公共服務品質,於都市設計審議時應考量風廊規劃,並徵詢及配合本府需求,提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其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基準容積10%。」,經綜合考量地區環境與公共服務品質、社會住宅附屬設施實際需求避免空間閒置,以及不影響整體社會住宅營運等因素後,應保留適當彈性,該決議有關「其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基準容積10%」部分,請予以刪除,不得另於細部計畫另行規定附屬設施比例,並納入計畫書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