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301-審議事項-第10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暫予保留審議編號第11-1及第11-2)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30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332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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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新營區新榮段831地號不參與土地重劃相關說明。
陳情事項:本人王琬靈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1.本計畫之檢討原則如下:
(1)合法建築物(使用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修正如附表一。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於107年底購新營區新榮段831地號欲為興建工廠使用,前地主提供的土地代書雖告知此區為重劃區,可作興建工廠使用。仲介也於購買前調閱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表示為乙種工業用地可興建,故因興建工廠需求購買之,但礙於資金及後續新冠肺炎盛行,延誤了工廠興建工程。
此地號確實將為興建工廠所須,故不參與重劃,以上陳情,請再協助,謝謝。
用途為廠房)且現況仍為工業使用,經土地所有權人表示仍有繼續作工業使用之需求,為避免長期不相容使用影響環境品質,於繳納代金辦理回饋後變更為住宅區。
(2)合法建築物同意採代金饋且及於94年間依「臺南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審查作業要點」申請作為一般服務業及事務所使用之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並採繳納代金回饋。
(3)合法建物同意採市地重劃及其餘之土地納入市地重劃辦理。
2.依上開變更原則,本次陳情新榮段831地號土地將其剔除變更審議第11-1案之市地重劃範圍,改納入變更審議第11-2案辦理,於繳納代金辦理回饋後變更為住宅區。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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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12年1月9日府都規字第111168813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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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附表一之部份面積誤繕,故同意修正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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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案涉及回饋繳納代金之附帶條件,市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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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案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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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審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側工業區乙種工業區(9.2036)住宅區(附一)(6.5916)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附一)(公兼滯一、公兼滯二)(0.6896)公園用地(附一)(公三十二)(0.5062)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一)(公兒五十四)(0.2553)停車場用地(附一)(停十、停十一)(0.3867)道路用地(附一)(0.7742)道路用地(1.8130)住宅區(附一)(0.2583)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附一)(公兼滯二)(0.1282)公園用地(附一)(公三十二)(0.0353)道路用地(附一)(1.3912)綠地(綠十)(0.8162)住宅區(附一)(0.6040)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附一)(公兼滯一)(0.1467)道路用地(附一)(0.0655)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業住宅乙種工業區(1.8683)住宅區(附二)(1.8683)附帶條件:
基於公平合理性原則,其回饋之比例應與變更案第1案採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總負擔之比例相同且應於確定重劃總負擔比例後,並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計算代金抵繳之。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11年9月22日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大會審議。一、本案乙種工業區自民國56年劃設迄今,且區內計畫道路於79年已徵收開闢完成,現況僅零星土地申請作工業使用,仍有七成為閒置狀態,請市府從本案原規劃工業使用之產業發展限制、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法規容許使用之課題、道路系統及基盤設施是否符合產業使用之設計規範及維持工業使用是否符合都市發展需求等妥以檢討分析,以強化本次轉型變更之合理性,並建議就產業轉移、都市發展角度加以補充工業區轉型論述。二、本次變更範圍因94年原臺南縣政府訂定工業區總量管制並受理「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之一般商業設施之申請(業於同年12月5日公告不得申請設置),致衍生部分工業區作住宅使用,考量本區因應國道1號重大交通建設及台糖、台紙產業轉型發展等都市環境變遷,且新營都市計畫區仍具備住宅需求,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適宜轉型為住宅使用之型態,爰建議市府針對變更後分區及對應使用類別、地籍分布情形、保留原合法使用態樣及公共設施劃設項目等,詳予補充變更處理原則,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三、本次變更內容涉及採跨區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請市政府應檢附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各整體開發區可行性評估文件,以利供委員審議之參考。四、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六、考量本案現況已有合法建築使用之存續與人民陳情意見,故就仍有繼續作工業使用之需求規劃為住宅區(附二),並附帶條件規定繳納代金之回饋方式;其餘土地則規劃住宅區(附一)及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透過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附表二、附圖二及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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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審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工業區乙種工業區(9.2346)住宅區(附一)(6.5916)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附一)(公兼滯一、公兼滯二)(0.6896)公園用地(附一)(公三十二)(0.5062)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一)(公兒五十四)(0.2553)停車場用地(附一)(停十、停十一)(0.3867)道路用地(附一)(0.8052)道路用地(0.2694)住宅區(附一)(0.2583)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附一)(公兼滯二)(0.1282)公園用地(附一)(公三十二)(0.0353)道路用地(附一)(1.3912)綠地(綠十)(0.8162)綠地(綠十)(附一)(0.6040)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附一)(公兼滯一)(0.1467)道路用地(附一)(0.0345)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住宅乙種工業區(1.8683)住宅區(附二)(1.8683)附帶條件:
基於公平合理性原則,其回饋之比例應與變更案第1案採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總負擔之比例相同且應於確定重劃總負擔比例後,並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計算代金抵繳之。
附表二、修正後土地使用計畫明細表項目面積(公頃)百分比市地重劃範圍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附一)7.453962.99%小計7.453962.99%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附一)0.96458.15%停車場用地(附一)0.38673.27%公兒用地(附一)0.25532.16%公園用地(附一)0.54154.58%道路用地(附一)2.230918.85%小計4.378937.01%合計11.8328100.00%非屬市地重劃範圍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附二)1.8683-附圖一、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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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暫人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榮段366、370地號1.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新榮段366、370地號,2筆土地位於長勝營區暨公十公園整體規劃範圍內,請依103年3月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編號9-2案附二納入辦理,以代金抵繳回饋方式作業。
2.上開土地為同一人所有基地且於93年8月9日以有建物完成。建物使用執造:
(93)南工使字第1369號建物所有權狀建物標示如下:
座落:新營區新榮段建號:00396-000門牌號碼:民榮里17鄰新榮4街105號建築完成日期:民國93年8月9日建物座落地號:新榮段0366-00003.請體恤基層營生不易減少資源耗費敬請同意以代金抵繳方式辦理。
請同意以代金抵繳方式辦理。
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1.本計畫之檢討原則如下:
(1)合法建築物(使用用途為廠房)且現況仍為工業使用,經土地所有權人表示仍有繼續作工業使用之需求,為避免長期不相容使用影響環境品質,於繳納代金辦理回饋後變更為住宅區。
(2)合法建築物同意採代金回饋且及於94年間依「臺南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審查作業要點」申請作為一般服務業及事務所使用之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並採繳納代金回饋。
(3)合法建物同意採市地重劃及其餘之土地納入市地重劃辦理。
2.查新榮段366地號土地領有93南縣使字第1369號使用執照(建物用途為廠房),現況仍為工業使用;同段370地號土地尚未開發建築。
3.依上開變更原則,考量新榮段366地號土地已有合法建築物,故改納入變更審議第11-2案辦理,於繳納代金辦理回饋後變更為住宅區。
另新榮段370地號土地因尚未開發建築,故納入變更審議第11-1案以市地重劃辦理整體開發。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修正如附表一。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暫人張○綿新榮段365-2、365-4、365-5、365-6地號1.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9-1變更案,主要關係人為上述土地所有權人,敬請市府予以受理。
2.本陳情人土地原歸屬9-1變更案,懇請市府准予併入9-2變更案。
(1)本陳情人土地於104年11月19日已向台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建照執照:(104)南工造字地03980~03982號,並於105年11月報准開工,目前正在興建中依規定竣工日期以11個月為期限。
(2)本陳情人土地因緊鄰第9-2變更案,且土地狀況及地上物和第9-2變更案相同,懇請市府准予變更為第9-2變更案。
建議將陳情人土地原歸屬9-1變更案,准予併入9-2變更案。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本計畫之檢討原則如下:
(1)合法建築物(使用用途為廠房)且現況仍為工業使用,經土地所有權人表示仍有繼續作工業使用之需求,為避免長期不相容使用影響環境品質,於繳納代金辦理回饋後變更為住宅區。
(2)合法建築物同意採代金饋且及於94年間依「臺南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審查作業要點」申請作為一般服務業及事務所使用之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並採繳納代金回饋。
(3)合法建物同意採市地重劃及其餘之土地納入市地重劃辦理。
2.查新榮段365-4、365-5、365-6地號土地於104年間依「臺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總量管制審查作業要點」申請作為診所使用,並經本府104年8月19日同意核准籌設診所,104年11月17日核發(104)南工造字第03980~03982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號建照執照(建物用途為診所)。
3.依上述檢討變更原則,陳情土地仍應納入市地重劃辦理。
4.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總量管制籌設許可階段,本府即已發函告知該變更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請其審酌以免屆時影響權利。另於104年12月24日再度函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請確實依核准診所用途使用,如違規作為住宅使用,將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處分。後經本府105年1月19日稽查現場發現該建築地點、銷售點之廣告及DM疑於乙種工業區以住宅名義銷售,似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已於105年2月25日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處。
暫人陳○田新榮段348、349、350、445-1地號1.本人所有之4筆土地,分別為新營區新榮段348地號、新營區新榮段349地號、新營區新榮段350-1、新營區新榮段445-1地號,地號位於長勝營區市地重劃範圍內,目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9-1案,市地重劃後土地新營區新榮段445-1地號位於停十;三筆土地,新營區新榮段348地號、新營區新榮段349地號、新營有關市地重劃土地分配及共同負擔比例事宜,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後續依平均地權條例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區新榮段350-1地號位於綠地(兒)及住宅區(附),本人這四筆土地面積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甚多,其中位於停十之新營區新榮段445-1地號土地二邊鄰建業路及新生路價值頗高,重劃後土地重新分配本人土地價值損失甚多,懇請台南市政府地政局於土地重新分配時,建請將位於停十之新營區新榮段445-1地號分配至與另三筆土地新營區新榮段348地號、新營區新榮段349地號、新營區新榮段350-1地號並坐落於綠地(兒)之住宅區(附)內,不勝感激。
2.本人所有之4筆土地,分別為新營區新榮段348地號、新營區新榮段349地號、新營區新榮段350-1、新營區新榮段0445-1地號,地號位於長勝營區市地重劃範圍內,目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9-1案,周邊因綠地、公園及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充足,懇請台南市政府地政局於土地重新分配時,調降重劃後分配土地公設比例45%至30%,不勝感激。
暫人王○靈新榮段831地號主旨:不參與市地重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