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571-審議事項-第7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滿州都市計畫(配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571
案件id
MOI通檢用地專202452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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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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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10月15日第22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10年12月21日屏府城都字第110597915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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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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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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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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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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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古委員宜靈(召集人)、徐前委員中強、王委員翠霙、許委員君薇及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1年12月23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屏東縣政府112年12月6日屏府城都字第112706763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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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6有關4公尺道路廣場用地(人行步道)因配合重劃配地及通行需要,同意縣府所提修正為道路廣場用地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屏東縣政府112年12月6日屏府城都字第11270676300號函送修正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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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1年12月23日):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二、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一)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應先就其劃設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核實檢討需求後,依據生活圈及公共設施服務範圍,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故請就計畫區現況發展率、地區生活圈需求及其他經檢討不足之公共設施項目,檢討補充相關需求之處理方案或因應策略。
(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之處理原則、樣態,以及開闢現況示意圖、土地取得與權屬分布圖、已取得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處理機制、閭鄰單元劃設基準、開放性公共設施服務範圍示意圖、檢討後成果與效益等內容。
(三)本次研提之公共設施用地之處理原則及樣態,請依下列各點意見處理:
1.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針對現行計畫已有指定開發方式而不納入本次檢討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議評估開發可行性,如有必要宜併同納入公設專通處理。
2.樣態3-1配合使用現況變更為其他專用區部分,請強化說明適用條件,以茲明確。
3.樣態5其他特殊情形經都委會決議維持現行計畫者,建議改寫為原則性規定,於審議特殊個案時再敘明其適用條件或例外情形。
(四)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通檢或個變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俾供確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之一致性。
(五)關於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亦應兼顧地區生活環境品質,盡量透過整體開發取得在地需求之開放型公共設施。爰請縣府衡酌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四、涉及變更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其使用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經檢討後無使用需求者,請於變更理由內敘明相關主管機關意見及檢附書面文件,以利查考。五、本次檢討擬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部分,請就開發規模、區位合理性、負擔公平性、民眾意願等補充本計畫區整體開發範圍之劃設原則、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整體開發區劃設情形等,並依下列各項意見辦理:
(一)變更內容如屬同一整體開發區,請整併變更編號,或列表說明各該整體開發區包含哪些變更內容,並將新計畫「○○區(附公專一)」精簡為「○○區(附)」及一併修正計畫圖示。
(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採「政府公辦方式」辦理,於實施進度及經費章節內敘明主辦機關為屏東縣政府,以符規定。並請檢附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請於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依照上開意見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六、本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如維持原計畫,請於實施進度及經費一節詳予說明具體取得年限、方式及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避免主管機關無明確事業及財務計畫,再次造成無限期保留之情形。七、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案名請修正為「變更滿州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二)計畫內容請補充本次檢討計畫範圍示意圖及面積、交通系統示意圖等;並核實修正土地權屬及學校用地檢討標準法規名稱。
(三)實施進度及經費明細表請核實填列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如配合公設專通採重劃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取得方式不宜重劃及徵購同時並列。八、地政司書面意見略以:
(一)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整體開發區僅1區(p.39表十四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及編號3~7),因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小,故請縣府補充零星公共設施保留地不採徵購方式取得,而納入跨區重劃範圍之合理性及公平性等由。又上開公共設施用地除採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外,報部計畫書之表十八實施進度表及經費表仍得保留徵購方式(p.49),因其財務計算標準之法規依據不同,請縣府說明有無符合本次公共設施通盤檢討原則。另請補充重劃總負擔之估算情形,送請縣府地政處辦理重劃可行性評估後,供委員會參考。
(二)又本案整開範圍之機關用地,規劃以區內公有土地優先指配,請縣府說明規劃指配之公有土地是否為國有土地;如為國有土地,其管理機關已有其他處分計畫,可能影響後續重劃作業或須再次變更重劃範圍,應事先徵詢相關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之意願為宜。九、後續辦理事項(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屏東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三)計畫書未來辦理核定作業時,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製作,並將相關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期,以茲妥適。十、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表一。
表一、變更滿州都市計畫(配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年期94年125年現行計畫年期至民國94年已屆滿,配合全國國土計畫及屏東縣國土計畫調整計畫年期至民國125年。
參採縣府列席人員說明,增列計畫年期調整案。
-計畫人口4,000人3,000人1.計畫區現況人口1,610人,受高齡化及少子化之影響,自99年至110年期間,計畫區人口呈現逐年遞減趨勢,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人口成長未如預期之都市計畫區,應依發展趨勢核實調降計畫人口,並依檢討後人口重新檢核公共設施用地需求。
2.本計畫區目標年人口經重新檢討分派後,調降為3,000人。
參採縣府列席人員說明,增列計畫人口調整案。
除變更理由補充屏東國土計畫之分派人口結果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警察分駐所機關用地(部分機二)(0.01)機關用地(部分機二)(附公專一)(0.01)機二多已開闢為警察分駐所使用,未取得私有地(新滿州段125及126地號)毗鄰計畫道路且面積畸零狹小,考量該用地範圍完整性,故予維持並納入整體開發地區。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跨區整體開發(整體開發區一)。
(以整體開發地區內公有土地優先指配)除補充零星公共設施保留地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之合理性、必要性,並查明有無漏徵收情事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戶政事務所機關用地(部分機三)(0.01)農業區(0.01)機三多已開闢為戶政事務所使用,未取得私有地(新滿州段492地號)連同西側公有地(同段502地號)皆未開闢,故配合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免回饋。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3滿州國小國小用地(部分國小)(0.04)國小用地(部分國小)(附公專一)(0.04)考量學校已開闢,未取得私有地(新滿州段707、部分702地號)現作操場等使用,為維護校地完整性,故予維持並納入整體開發地區。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跨區整體開發(整體開發區一)。
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4滿州國中國中用地(部分國中)(0.01)國中用地(部分國中)(附公專一)(0.01)考量學校已開闢,未取得私有地(花海段部分63、74、部分359地號)現作大門及校園等使用,為維護校地完整性,故予維持並納入整體開發地區。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跨區整體開發(整體開發區一)。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花海段63地號已由農田水利署接管,建議剔除重劃範圍,後續由目的事業單位編列預算取得土地。
2.請補充零星公共設施保留地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之合理性、必要性,並查明有無漏徵收情事。
5滿州國小北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公(兒))(0.00)(38.24㎡)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公(兒))(附公專一)(0.00)(38.24㎡)考量該用地範圍完整性,東側臨4m人行步道之未取得私有地(新滿州段550、555地號)、公私共有地(同段556地號),予以維持並納入整體開發地區。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跨區整體開發(整體開發區一)。
除補充零星公共設施保留地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之合理性、必要性,並查明有無漏徵收情事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6滿州國小東南側、中興路南側停車場用地(停二)(0.07)住宅區(附公專一)(0.07)1.停二、兒一多私有地且未徵收開闢,影響地主權益。
2.同一閭鄰單元內已有開闢學校可提供運動【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跨區整體開發(整體開發區一)。
除變更範圍東側增設6米道路廣場用地非屬必要性出入之交通動線,建議仍維持4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一)(0.13)住宅區(附公專一)(0.11)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道路廣場用地(附公專一)(0.02)遊憩服務機能;且周邊住宅區現況發展強度不高,較無停車場用地需求。
3.故將停二、大部分兒一變更為住宅區,且為利於變更後建築及通行,將兒一內東側部分土地變更增設2m道路廣場用地,並納入整體開發地區。
4.另東側毗鄰4m人行步道用地亦一併變更為道路廣場用地,與上開所增設道路廣場用地合併後寬度為6m,俾利日後通行。
米道路廣場用地(人行步道)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廣場用地(人行步道)(0.03)道路廣場用地(附公專一)(0.03)7機二東南側零售市場用地(0.09)商業區(附公專一)(0.09)1.該市場用地皆私有地且未徵收開闢,影響地主權益。
2.周邊已有賣場與農會超市,可取代其服務機能,故變更為商業區,並納入整體開發地區。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跨區整體開發(整體開發區一)。
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8計畫區南側加油站用地(0.11)農業區(0.11)1.該加油站用地皆私有地,自民國70年都市計畫擬定劃設至今仍未開闢,影響地主權益。
2.北側約300公尺處已有台灣中油桂豐加油站,該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且考量現況為農業使用,故配合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免回饋。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9計畫區南側屠宰場用地(0.08)農業區(0.08)1.該屠宰場用地主要為私有地,自民國70年都市計畫擬定劃設至今仍未開闢,影響地主權益。
2.該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且考量現況為農業使用,故配合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免回饋。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