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71-審議事項-第6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原臺南縣市都市計畫邊界調整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71
案件id
MOI通檢界調整2024111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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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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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1月6日第9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10年6月3日府都綜字第110056370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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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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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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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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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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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徐前委員中強、簡委員伃貞、邵委員珮君、王委員成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年9月15日及111年11月1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113年8月21日府都綜字第113111621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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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除變更內容核定編號5案因變更面積誤繕,同意照市府所提修正內容(詳附表一)通過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13年8月21日府都綜字第1131116219號函送修正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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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內容核定編號5案提會修正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5臺南市主要計畫與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範圍交界處河川區(5.54)計畫範圍外土地(6.13)依原縣市邊界地籍成果界線及本案檢討原則,河川區與低密度住宅區及部分土地非屬計畫範圍,故劃出本計畫範圍外。(檢討變更原則一-(一)、一-(二))1.由本計畫河川區(5.27公頃)劃出至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變更變更編號2案農業區(5.27公頃)。
2.其餘為與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變更重疊之農業區(0.27公頃)。
「4-11-40M」道路用地(0.32)由本計畫道路用地(0.32公頃)劃出至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變更變更編號2案道路用地(0.32公頃)。
「公道17(附)」公園道用地(0.00)與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變更重疊之道路用地(23平方公尺)。
「墓7(附)」公墓用地(0.27)1.由本計畫公墓用地(10平方公尺)劃出至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變更變更編號5案農業區(10平方公尺)。
2.其餘為與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變更重疊之墓地(0.27公頃)。
「瓦(專)2(附)」瓦斯事業特定專用區(0.00)與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變更重疊之瓦斯事業特定專用區(6平方公尺)。
高速公路用地(0.00)1.由本計畫高速公路用地(30平方公尺)劃出至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變更變更編號5案高速公路用地(30平方公尺)。
2.其餘為與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變更重疊之高速公路用地(10平方公尺)。
低密度住宅區(0.00)由本計畫低密度住宅區(10平方公尺)劃出至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變更編號5案停車場用地(10平方公尺)。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0年9月15日及111年11月16日2次會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本次3處計畫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應併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同時公告發布實施,以避免重複管制衍生後續執行之困擾與爭議。二、本案所研提之範圍界定與分區檢討原則,應於計畫書內補充示意圖說,其中有關配合整體開發範圍或已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調整都市計畫界線之原則,為利後續執行及避免影響地主權益,請明確定義適用之內容。三、都市計畫範圍檢討包含計畫範圍重疊或錯開等情形,並對應不同之都市計畫變更內容,故請就變更內容之性質重新分類,於變更內容綜理表加註計畫範圍檢討情形、適用之檢討原則、對應之都市計畫及其土地使用分區與面積,以利查考。四、為確保縣市邊界兩側不同之都市計畫區劃出、移入面積一致,如涉及未登錄地、非都市土地或土地重疊者,其各自面積亦應併同敘明,俾供檢視核對。五、為避免因都市計畫辦理進度問題,造成土地使用分區認定之空窗期,請補充都市計畫範圍線兩側檢討範圍之都市計畫辦理進度,並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敘明。六、請於計畫書內敘明本次邊界縫合之效益(如強化地籍與都計界線合一等),以及補充變更內容涉及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而免予回饋之原則及理由,以茲明確。七、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內,應依經濟部及內政部92年12月26日會銜函及經濟部93年1月13日經水字第09302600470號函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認定為使用分區『河川區』之認定程序」,辦理使用分區與範圍境界線之認定。八、有關實施進度與經費一節,本案係配合都市計畫範圍調整相鄰公共設施用地範圍,故請就涉及調整之公共設施用地核實敘明土地取得方式及開發經費。九、內政部地政司書面意見:
(一)本次變更內容係為調整計畫範圍內、外之土地,倘渉公有土地係以徵收方式取得,請確認變更範圍是否業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避免有原地主得申請收回或請求廢止徵收情形。
(二)用地取得方式:
1.徵購方式:因土地徵收乃是用地取得之最後手段,應優先採取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倘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申請徵收。
2.撥用方式:按國有土地者,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權責,本司無意見;屬臺南市有土地者,撥用土地應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辦理。
(三)有關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第四期新建工程路權範圍之使用分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依經濟部水利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及內政部營建署109年1月14日營署都字第1080099111號函(如附件)規定,交通事業不得徵收該土地,後續如需申請徵收,應變更為道路用地,建請釐清。十、本案屬主要計畫層級,相關細部計畫內容請予以刪除,並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修正計畫書、圖。
十一、本案另涉及其他都市計畫區部分,請併本案成果納入規劃檢討參考。
十二、本案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如有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十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表一。
表一:「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原臺南縣市都市計畫邊界調整專案通盤檢討)案」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1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臺南市主要計畫與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交界處,北安橋與中華北路二段週邊為本局辦理「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第四期新建工程」需要,檢送新建道路路權範圍圖及土地清冊1份,建請錄案納本府提報內政部審議中「原臺南縣市都市計畫邊界調整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變更為道路用地。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陳情案地涉及臺南市主要計畫與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間之非都市土地,屬本次專案通盤檢討範疇,於本次檢討納入臺南市主要計畫草案變更編號第4案,擬配合鄰近分區由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河川區。
經北外環道路第四期新建工程規劃單位將路權範圍套繪都市計畫後,大多涉及原有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將另案辦理個案變更,而少數涉及本案變更範圍之非都市土地部分,建議配合北外環四期公開展覽草案內容鄰近之變更案分區,調整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
採納市府列席人員說明(酌予採納)及所提變更內容(如附表一、附圖一),並請配合修正檢討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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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配合陳情意見修正臺南市主計變4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4臺南市主要計畫與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範圍交界處計畫範圍外土地(15.84)河川區(14.72)道路用地(0.14)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01)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60)公墓用地(0.05)瓦斯事業特定專用區(0.09)高速公路用地(0.11)低密度住宅區(0.08)電路鐵塔用地(0.04)附圖一、變4案提會修正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