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10671-審議事項-第1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龍壽、迴龍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
會議紀錄id
MOIO10671
案件id
MOI通檢龍地區2024111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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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本所受託「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案(桃園市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基地座落於桃園市龜山區龍華段780-2、782、789、790、791、997等六筆地號,基地面積為6007.63㎡,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84年4月13日取得迄今已逾28年,市政府未辦理徵收。
2.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檢討變更無需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研擬變更原則下:(一)土地範圍完整可供建築使用(6,007.63.㎡)、(二)劃設之使用分區原則宜與毗鄰土地相同(南側緊臨住宅區)、(三)依循都市空間發展紋理,適宜供居住使用者劃設為住宅區(適合住宅區),變更住宅區,合先敘明。
3.公共設施用地陳情解編評估審查作業,陳請貴局會辦。
陳情內容:
1.今有桃園市龜山區龍華段780-2、782、789、790、791、997等六筆地號(計6007.63平方公尺),屬「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案」範圍,該基地於「77年10月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案(第一次通盤檢討)」中編列為公共設施之公園用地,由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84年4月13日取得,但市政府迄今未辦理徵收,已逾28年。
2.監察院101年12月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提出「逾數十年不取得又不主動解編,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究應如何解決」;內政部逾102年11月擬具「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原則」,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變更事宜。
3.依桃園市政府106年9月「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檢討變更原則,已無使同逕2研析意見。併逕2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研擬如下:
(一)土地使用範圍完整可供建築使用者:6,007.63平方公尺(符合)。
(二)劃設之使用分區原則宜與比鄰土地相同:南側緊住宅區(符合)。
(三)依循都市空間發展紋理,適宜供居住使用者劃設為住宅區,具備商業活動機能劃設為商業區:適合劃設住宅區(符合)。
4.經與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計科(王股長)洽詢,本地區刻正辦理「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案(桃園市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可於檢討期間提出陳情解編。由於公園用地是否解編,屬工務局景觀設計科(翠蕙科長)之權責,故懇請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准於此次通盤檢討中,依變更原則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解編更為住宅區,避免土地繼續閒置,以利都市發展完整。
逕4(補充資料)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大生建築師事務所陳情位置:
龜山區龍華段780-2、782、789、790、791、997地號陳情原由:
1.今有桃園市龜山區龍華段780-2、782、789、790、791、997等六筆地號(以下簡稱本基地),由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84年4月13日取得,已逾28年,但市政府迄今未有相關徵收及開闢計畫。
2.本公司基於地盡其利,且善盡土地所有權人之社會責任,擬進一步開發以改善都市環境,已於112年3月31日陳情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公園用地解編,並於112年4月10日由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轉內政部營建署,期於「龍壽、廻龍都市計畫案(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案」變更本基地之使用分區。
3.基地於「77年10月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案(第一次通盤檢討)」中編列為公共設施之公園用地「公一」,公一用地除本基地外,尚包括同地段795地號等11筆土地未開闢之公園用地範圍,目前皆為原地形及綠地地貌,面同逕2研析意見。併逕2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積約13,256.99m²。除本基地範圍之公一用地,仍可經由南側萬壽路一段及萬壽路一段516巷等二處道路通達,不會因本基地解編影響公園之使用機能。
4.本基地主要聯外道路為南側萬壽路一段(路寬約32m),可經由基地南側社區現有巷道(6m)通達,該巷道包括地號1001一筆為國有土地,地號995、996及1002~1004等五筆土地屬本公司所有,於基地開發時可由本公司開闢通行,故本基地臨接建築線可申請開發。
5.監察院101年12月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提出「逾數十年不取得又不主動解編,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究應如何解決」;內政部逾102年11月擬具「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原則」,以解決人口結構朝向高齡少子化現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亦有因應社會發展轉型調整使用型態之課題,依此原則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變更事宜,原則之計畫目標如下:
(一)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促使有限之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發揮效能,並減少民怨。
(二)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都市居民生活品質,並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政負擔。
依上所述,本基地變更使用分區之規劃開發,符合計畫目標之期望,可對地區整體居住環境帶來優質改善,同時透過社服之回饋,協助政府照顧當地社區之居民福利。
6.依桃園市政府106年9月「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檢討變更原則,已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研擬如下:
(一)土地使用範圍完整可供建築使用者:6,187.63平方公尺(符合)(二)劃設之使用分區原則宜與比鄰土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相同:南側緊住宅區(符合)(三)依循都市空間發展紋理,適宜供居住使用者劃設為住宅區,具備商業活動機能劃設為商業區:適合劃設住宅區(符合)7.為減少本基地開發對周邊環境帶來量體衝擊,本公司擬保留30%基地面積(約1,802.3m²),仍作公園綠地使用,並與東側原公一用地銜接,以保完整之公園用地可有效規劃使用。本基地留設之社區公園範圍,可由本公司規劃設計、施作完成後,再行移交龜山區公所管理。
8.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規定,於地形圖上以20公尺正方格坵塊區劃,檢討本基地坡度分析,全區基地範圍面積6,187.63m²,扣除預計捐贈30%面積後(約1,802.3m²),可做為住宅區基地開發面積為4,385.33m²。其中坡度小於三級坡(S<30%)可配置建築範圍面積約1,884.22m²;其餘平均四~五級坡(30%<S<55%),可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範圍面積約2,501.11m²。
9.懇請內政部營建署及桃園市政府都發局,於本次「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案(第三次通盤檢討)」中,同意本基地變更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除可減輕政府編列預算之壓力、維護本公司之權益外,亦可對周邊社區帶來優質居住品質,獲得三方皆贏的成果。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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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13年9月12日府都計字第1130245815號函送修正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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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新編號7,有關私有土地納入變更為河川區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請市政府將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民眾權益影響、後續處理措施以及相關單位文件等,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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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1,有關合法建築座落土地(龍華段258及258-2地號土地)及周邊整體規劃之檢討調整,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所提變更內容(詳附表1、2、附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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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新編號10,有關私立光啟高中學校用地檢討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仍以林口特定區計畫之私立高中用地為檢討範圍,故維持專案小組建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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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檢討為利學校土地整體規劃之合理使用、學校使用一致性及都市計畫縫合,將林口特定區計畫內龍華科技大學及私立光啟高中之私立大專用地與私立高中用地納入本計畫範圍,惟考量都市計畫銜接與執行,故請於計畫書敘明林口特定區計畫後續辦理通盤檢討時,應將上開私立大專用地與私立高中用地劃出計畫範圍,以資完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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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逕1案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1逕人1-計畫區南偶商業區(0.0018)機關用地(0.0018)附圖1、逕1案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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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逕1案細部計畫變更內容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3逕人1-計畫區南偶人行步道用地(0.0086)商業區(0.0068)機關用地(0.0018)附圖2、逕1案細部計畫變更內容示意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11年8月9日及112年9月7日2次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上位及相關計畫:請配合桃園市國土計畫及產業發展策略等上位計畫發展定位與構想,詳為補充上位計畫對本計畫區發展構想定位、產業發展策略及各項土地使用規劃等之指導原則,並說明本計畫區與周邊都市計畫區或行政區之都市發展關聯性。二、整體發展構想(一)請詳予補充本計畫整體都市發展願景之擘劃內容,包括前次通盤檢討至本次辦理檢討期間區內相關公共建設投資、捷運棕線BRH07站TOD發展構想以及整體規劃策略等圖說分析內容,全面檢視本計畫區發展策略,進而說明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功能定位,作為本計畫檢討之依循。
(二)請依本計畫區之發展特性、地理環境、計畫性質、目前發展現況及相鄰都市計畫區之發展需求等,詳為補充說明各使用分區發展課題及研提解決對策或具體策略,並強化構想原則與課題之連結。
(三)有關龍壽產業發展區部分,請就整體產業政策需求、現有工業區產業發展、整體發展目標及定位等面向,以強化本案整體規劃構想內容。三、本案現況人口10,632人,現行計畫人口10,800人,本次檢討調升為12,000人,查桃園市國土計畫分派結果為11,145人,請詳予補充桃園市國土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以及與公共設施需求之連結等分析內容,強化本計畫區調升或維持計畫人口之論述。另計畫書所述龜山區已邁入高齡化社會,請市政府研提相關都市環境空間策略,提供適當之公共設施服務,以建構完整之長期照顧體系及高齡友善居住環境,並納入課題與對策敘明。四、基本調查分析:
(一)請確認土地使用現況相關資料及數據之一致性及正確性,並更新相關圖資,另請補充本計畫區產業發展(在地產業特色)、產業人口、建築密度分布、公共設施容受力及交通運輸等基本調查分析資料。
(二)請查明現況乙種工業區作住宅使用之數量、區位及處理方案,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請補充計畫區內土地權屬分析資料,並對於公有閒置土地研擬發展課題、處理策略,作為檢討之依據。五、公共設施用地:
(一)請補充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成果,加強論述五項公共設施用地補充或調整因應策略,並請補充現行計畫5項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分析,以及本次通盤檢討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本計畫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28.77公頃,請補充本計畫區停車供需情形,並研提因應處理對策或改善措施,並納入課題與對策詳予說明。六、交通運輸計畫:請補充本計畫區周邊道路系統交通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公車系統)、停車供給需求分析、人行及自行車道系統等最近年度之發展現況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並應考量人行動線之需要,落實人本環境配置策略。七、都市防災計畫: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等資料。有關整體防災計畫參考地區防救災計畫,加強防救災、應急路線及避難場所勘選等防災規劃說明,考量本計畫區部分屬淹水潛勢範圍,並加強說明淹水防治調適策略,納入計畫書敘明。八、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於71年擬定時,為原桃園縣及原台北縣聯合都市計畫區,請補充本計畫辦理歷程說明以及整併實質檢討相關會議說明資料,另有關本計畫涉及新北市轄區及桃園市轄區之拆離以及重製等變更案,相關變更內容請依照轄區分離、都市計畫圖重製、計畫名稱、計畫年期、計畫人口及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拆離之次序進行調整。九、都市計畫圖重製:
(一)請於計畫書補充說明重製疑義類型分類案件數量等相關內容,並將重製前後面積對照表納入重製作業內容說明。另請補充各項使用分區或用地面積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後續處理原則,如超出上開處理原則規定之容許誤差標準範圍者,請歸類增列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本次通盤檢討內容包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十、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本次通盤檢討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請市政府詳予補充分離原則、涉及變更內容、主要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之劃設、主要、細部計畫示意圖說等,並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納入主要計畫予以規範。
十一、查龍華科技大學及私立光啟高中現況使用主要使用範圍皆坐落於本計畫區,而部分校區位於林口特定區計畫內,涉及不同都市計畫區及使用分區,為利學校土地整體規劃之合理使用、學校使用一致性及都市計畫縫合,參採桃園市政府列席代表所提變更內容,將學校校地完整範圍納入本計畫區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詳附表1、附圖1。涉及國有土地變更部分,請桃園市政府通知學校應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建立合法使用關係,並切結於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取得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或所有權,納入計畫書敘明。
十二、其他及應補充事項(一)桃園市國土計畫已於110年4月實施,請更新計畫書內容,各項基礎統計資料請更新至最近年度。
(二)本案之主要計畫圖比例尺請修正為1/3000。
(三)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具體補充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相關內容,以作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四)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規定,針對計畫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五)本案實施進度及經費表請補充開闢費用,土地取得方式請依實際情形妥為修正。
(六)本案桃園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七)本案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如有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十三、變更內容綜理表,詳如表1。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表2。
表1: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計畫年期94年125年原計畫目標年已屆滿,故配合「桃園市國土計畫」,目標年民國125年予以調整。
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計畫人口10,800人12,000人考量現況人口數已超過現行都市計畫人口數,故參考桃園市國土計畫(規劃技術報告書)中分派結果,酌予調整計畫人口至12,000人。
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八辦理及加強轄區分離後涉及桃園市人口之說明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計畫名稱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市轄區)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為考量地方都市發展政策與管理差異性,本次檢討將進行都市計畫分離。依據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地測字第1060118923號函,以兩市交界之地段作為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分離之界線,後續都市計畫名稱位於桃園市轄區者為「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而新北市轄區則依新北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全計畫區住宅區(2.06)剔除於本計畫範圍(15.24)1.考量桃園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都市願景及政策發想,故依據104年8月25日「新北市大漢溪兩側城鄉發展地區都市計畫整併實質檢討會議」決議,由桃園市針對桃園市管轄地區先行辦理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並依地籍辦理都市計畫分離作業。
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捷運用地(7.76)醫院用地(4.40)綠地用地(0.20)公園用地(兒)(0.07)道路用地(0.71)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溝渠用地(0.04)2.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新北市轄區)依新北市政府104年7月15日發布實施「大漢溪北」及「大漢溪南」第一階段之都市計畫案,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之新北市轄區已納入大漢溪北都市計畫內。
5全計畫區公園用地(兒)(0.41)住宅區(1.84)1.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拆離。
2.依本案所訂定之主細計拆離原則辦理。
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綠地用地(0.30)停車場用地(0.10)市場用地(0.18)道路用地(0.85)綠地用地(0.01)乙種工業區(0.01)道路用地(0.12)商業區(0.17)停車場用地(0.05)6計畫區西南隅乙種工業區(0.22)河川區(1.90)配合塔寮坑溪排水治理計畫(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0020212262號函),變更為河川區。
乙種工業區、部分住宅區、溝渠用地、綠地用地之土地所有權為中華1.除補充經濟部水利署公告公文及具體開闢計畫,並請經濟部水計畫區西南隅住宅區(0.02)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西南隅南隅西隅東南隅溝渠用地(1.61)民國,管理者為國有財產署;部分住宅區則為私人土地。
利署再確認變更內容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有關私有地納入變更部分,請補充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民眾權益影響以及後續處理措施,提大會報告。
計畫區西南隅綠地用地(0.05)7計畫區北隅住宅區(0.02)文教區(供私立龍華科技大學使用)(0.02)1.龍華段74地號現況為龍華科技大學教學大樓,為配合該校土地完整性,將部分住宅區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龍華科技大學使用)。
2.迴龍段804、806地號部分土地為光啟高中所有,為符管用合一,將部分住宅區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光啟高中使用)。
3.考量迴龍段809地號土地周邊土地使用現況皆為學校使用,且該住宅區無計畫道路連接,故本次檢討併同變更為文教區。
1.本案西側私立龍華工專用地納入「變更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市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龍華科技大學使用)。
2.變更住宅區為文教區(供私立光啟高中使用)面積為1平方公尺,變更住宅區為文教區面積為61平方公尺。
本案除下列各點請市府補充修正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市政府與學校確認現況使用與變更範圍之一致性,以利土地管用合一。
2.涉及國有土地變更部分,請桃園市政府通知學校應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建立合法使用關係,並切結於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取得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或所有權,納入文教區(供私立光啟高中使用)(*)文教區(*)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文教區(1.66)文教區(供私立光啟高中使用)(1.66)依桃園市私立學校土地使用分區檢討通案性原則,將原文教區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光啟高中使用)。
計畫書敘明。
註:表內面積應以發布實施後地籍分割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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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新增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計畫區北側私立大專用地(林口特定區計畫)(4.00)文教區(供私立龍華科大使用)(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4.00)1.為符合都市計畫紋理完整性及校方土地權益,故將原屬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之龍華科大土地,完整納入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內,俾利整體都市發展。
2.為符管用合一,依桃園市私立學校土地使用分區檢討通案性原則辦理變更,將私立大專用地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龍華科大使用)。
2計畫區北側私立高中用地(林口特定區計畫)(1.84)文教區(供私立光啟高中使用)(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1.84)1.為符合都市計畫紋理完整性及校方土地權益,故將原屬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之光啟高中土地,完整納入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內,俾利整體都市發展。
2.為符管用合一,依桃園市私立學校土地使用分區檢討通案性原則辦理變更,將私立高中用地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光啟高中使用)。
註1:表內面積來自桃園市政府刻正辦理之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市轄區)都市計畫圖重製結果。
註2: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註3:表內面積單位為公頃。
附圖1、新增變更內容示意圖表2: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陳O蓮陳情位置:
龜山區龍華段258、258-2地號陳情原由:
1.本人有房屋一棟地址在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263號,於民國69年3月12號由當時的桃園縣政府建設局發給使用執照,當時地號為塔寮坑段尖山外小段49之4號(附件一)。
2.桃園縣政府在民國71年9月27日以都市計劃案名,將地號改為258(商業區)258-2(人行步道用地)(如附件二)。
3.因本人當時沒注意此事也毫無概念。
4.甚至桃園市地政事務所於104年來函要我拿舊土地權狀去分割成兩筆,我去電問交通路線並詢問為何要換成兩筆,得到的概念也是換成兩筆但面積不變,我就欣然前往,新的土地權狀(如附件三、四)。
5.直到本年七月收到桃園市政府的府捷綜字第1110192850號函,稱於7月25日開說明會,繼而有私人建設公司要來購買我的公共道路用地。
6.我才驚覺我一向安居樂業幾十年的房子,竟然三分之一被劃在商業區、三分之二被劃設公共道路用地。
7.可見都發局根本是閉門造車,因為我的258地號旁邊就有257、256、255等地號的一大片空地,於民國70年左右就被禁建等待被徵收可供使用,為什麼硬生生要把我房子的三分之二劃成258之2,去和257之2空地合併當道路用地(如附件五)。
8.基於上述情節,本人強烈請求貴局能重新審查我258號土地及房屋的狀況,把我的房子三分之二土地由道路用地劃回商業區以利房子完整,能讓我繼續安居樂業。
建議酌予採納。
1.「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案」於71年9月27日發布實施,陳情人土地即劃設為商業區及人行步道用地,惟陳情人土地於69年已領有合法建築使用執照(龜鄉使字第0803號函)。
2.經檢討該人行步道用地無劃設之必要,且該用地上已有合法建物,故建議變更人行步道用地為商業區(特),並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調降容積;另為促進土地開發利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得以該私有土地市價總額40%折算代金,於申請建築執照前繳交予市府,該私有土地得適用商業區之容積率。
參據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查陳情人之建物座落龍華段258及258-2地號土地,該建物於69年3月12日領有合法建築使用執照,屬合法建築,又該人行步道用地經評估後無使用需求,故請市政府考量整體規劃內容,以及龍華段258-2地號土地以西併毗鄰分區調整為商業區,其餘併東側毗鄰分區調整為機關用地之處理原則,並研提具體可行之變更方案及修正研析意見後,提請大會討論。
逕2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情位置:
陳情原由:
1.今有桃園市龜山區龍華段780-2、782、789、790、791、997等六筆地號(計6007.63平方公尺),屬「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案」範圍,該基地1.經查陳情土地於71年9月27日發布實施「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案」即劃設為公園用地(一),經本案尚涉及整體公共設施之劃設需求、坡度適宜性、範圍勘選以及進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龜山區龍華段780-2、782、789、790、791、997地號於「77年10月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案(第一次通盤檢討)」中編列為公共設施之公園用地,由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84年4月13日取得,但市政府迄今未辦理徵收,已餘28年。
2.監察院101年12月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提出「逾數十年不取得又不主動解編,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究應如何解決」;內政部逾102年11月擬具「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原則」,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變更事宜。
3.依桃園市政府106年9月「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案(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檢討變更原則,已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研擬如下:
(一)土地使用範圍完整可供建築使用者:6,007.63平方公尺(符合)(二)劃設之使用分區原則宜雨比鄰土地相同:南側緊住宅區(符合)(三)依循都市空間發展紋理,適宜供居住使用者劃設為住宅區,具備商業活動機能劃設為商業區:適合劃設住宅區(符合)4.經與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計科(王股長)洽詢,本地區刻正辦理「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案(桃園市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可於檢討期間提出陳情解編。由於公園用地是否解編,屬工務局景觀設計科(翠蕙科長)之權責,故懇請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准於此次通盤檢討中,依變更原則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解編更為住宅區,避免土地繼續閒置,以利都市發展完整。
檢視該土地現況以閒置、山丘及水利設施為主;另依據坵塊法15x15公尺坡度分析顯示,該土地坡度位於2級坡至6級坡範圍,整體開發使用效益較低。
2.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5條檢討本計畫區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結果,距不低於計畫區總面積10%目標,仍不足3.21公頃;且經112年4月12日發布實施之「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市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檢討公(一)用地結果,為確保都市居住環境品質,故檢討維持原計畫。
3.惟考量公(一)用地之私有土地長期未能取得,且陳情人於112年7月20日提出陳情補充意見,並願依本市回饋原則辦理,故建議本案如經本府公園用地主管機關同意縮減公(一)用地面積,且陳情人願整合公(一)用地其他私有地土地所有權人併同整體開發,則酌予採納部分變更為住宅區。
4.如陳情人不同意以第3點方式辦理,則建議照第2點說明,出道路與整體道路系統規劃等議題,且據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112年4月12日發布實施之「變更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市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公園用地(一)檢討後維持原計畫,故請公園用地主管機關編列開闢經費,並配合修正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逕3黃大生建築師事務所陳情位置:
龜山區龍華段780-2、782、789、790、791、997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