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101-討論事項-第三案:台北市政府變更本市都市計畫冒保護區計畫ㄧ通盤檢討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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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101
案件id
MOIO2101-5-004-d92ae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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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65.9.6.第一八八次會議、65.2.11.第一九六次會議、654.22.第一九七次會議及66.6.10.第一九九次會議等分別決議,詳如附件一紀錄在案。核准台北市政府67.5.26.府工二字第二一八一〇號函再修正後函說報請核定,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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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俟本會歷次委員會議已決議通過之下列兩點:「(一)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之住十、住十一、住十一之一、住十二、住十三、住十六、住七、住十九、住二十、住廿三、住廿五、住廿六、住廿七。(七)變更保護區為公園綠地、現有國中或國小用地、動物園用地、浮水廠用地公用地及變更農業區為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ㄧ請台北市政府垂新編因說報請內政部遴予核定後先行發布實施免再提會審議外其餘俟下次會議再予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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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救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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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台北市政府核定一變更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計畫變更通盤檢討方案一本部郵委員會歷次審會議決議情形如下:一、函9.6.第一八八次會議決議:六、本案為進園歷次,經審慎起見,推請李泰副主任委員兩齊、張委員金黽、冼委員昭明、王委員傳芳、李委員如南、黃委員嘉禾、孫委員志禮、張委員維一、都島署室、組成專案小組實地勘查、研擬意見後再行提請討論。二佰211.第一九六次、66.4.22第一九七次(訂正)、66.5.18.第一九八次(訂正ㄧ綜理決議:本案發還臺北市政府,就本會審議決議各點及公民或團體所提陳情意見重新·規劃修正圖說報核;准予變更土地使用分區部份,其密度過陸,地質鬆軟有崩場危險之地區,仍應劃為非建築用地。(十)本案審議結論詳如下表:(一)台北市政府公開展覽原「住三」範圍經市都委會審議決議變更為農業區,公民或團體向內政部陳情異議甚多,請台北市政府再予妥為研擬規劃報核。(二)「住一」範圍內私立光武工業專科學校陳情變更為該校用地之土地,請台北市政府查明是否符合本部61.3.25台內地字第四六一二三九八號函規定,如合規定,准予變更為「私立光武工專用地」。(四)准予變更為住宅區內之主要公共設施用地應併同規劃。(五)私立華興育幼院等向內政部陳情變更北投牛埔頭墓地為住宅區,請台北市政府依第二項決議辦理。(六)陸軍標售私立學校用地部分,准予依照第三項決議辦理。(七)擬變更保護區為農業區部分除第二項應再予妥為研擬規劃報核外,仍維持為保護區。(八)擬變更保護區為公園綠地、現有國中或國小用地、動物園用地、自來水廠淨水場用地、公墓用地及擬變更農業區為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使用部分,准予照案通過。(九)本計畫說明書「住十三」之發展類別欄內空白,應予查明填列,以資明確。(十)本案案名應訂正為「變更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計畫(通盤檢討)案」。三、66.6.10.第一九九次會議決議:本案發還台北市政府就下列各點重新規劃修正圖說報核:准予變更土地使用分區部分,其坡度過陡,地質鬆軟有崩塌危險之地區,仍應規劃為非建築用地。(一)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部分:(二)變更為私立學校用地部分,如符合本部61.3.25台內地字第四六一二三九八號函規定,准予變更為「私立○○學校用地」。(三)變更保護區為公園保留地部分,准予照案通過。(四)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內之主要公共設施用地應併同規劃。(五)「住六」範圍內之高職用地應併同第四項規劃主要公共設施時予以研商。(六)李其昌陳情以「士林區雙溪段外雙溪小段四○七之三、四○七之五地號等土地二筆為低等則田,請准予合併開發使用」等情,移請台北市政府併同「住廿四」予以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