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111-討論事項-第一案:台北市政府變更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計畫乙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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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111
案件id
MOIO2111-5-002-687da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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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65.9.6第一八八次會議決議:因本案牽涉範圍廣泛為審快起見,推請李副主任委員炳齋、張委員金鏞、高委員啟明、王委員傳芳、李委員如南、黃委員蕙本、孫委員志福、張委員黃一、鄺委員喜奎,組成專案小組實地勘查,研提意見後再行設會討論ㄧ紀錄在卷。嗣經上開專案小組分別於65.9.27.、10.5.及66.117.、21、5.27.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結論並經紀錄在卷,其中以下列五項,審查原則,作為審議本案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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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專案小組結論經分別再提請本會65.9.6第一八八次會議、66.2.11.第一九六次會議、66.4.22.第一九七次會議、66.5.18.第一九八次會議及66.6.10.第一九九次會議等分別決議(詳如附件)紀錄在為憲准台北市政府67.5.26.(67)府工二字第一一一○號函再檢送修後函說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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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提本會67.9.21.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決議:一、本案除本會歷次委員會議已決議通過下列兩點:(一)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之住十住十一、住十一之一、住十二、住十三、住十六、住十七、住十九、住二十、住廿三、住廿五、住廿六、住廿七。(二)變更保護為公園綠地、現有國中或國小用地、動物園用地、淨水廠用地公墓用地及變更農業區為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請台北市政府重新繪製圖說報請內政部迄予核定後先行發佈實施,免再提會議外,其餘留待下次會議再予繼續討論,紀錄在案,特再提結討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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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擬更保護區為農業區經本會決議再予研精劃報核部分除外或住宅區本會不予同意部分,一律仍維持為保護區,以利水工保持並配合都市有次序之合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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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更保護區作為住宅使用之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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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十公頃以上地區,將來開發時應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六十條及台北市保護區劃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之規定,先行作地質調查分析後訂定細部計畫整體開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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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面積十公頃以下地區,先行作地質鑽探分析,確無安全顧慮後訂定細部計畫始准作建築使用。至於已建築地區,如地質疑或有嫠危險之虞者,應迅就補救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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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建築房屋較密集地區,為配合都市實際發展需要,似應參照本部65.10.6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三四○號函示辦理作業體系展規劃為建築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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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四)依據高度、坡度及分期分區發展原則或其他因素不適作住宅使用者,應予以剷滅或仍維持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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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五)基於市容景觀、水土保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應仍維持為保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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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因時間不敷,留待下次會議再予繼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