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121-討論事項-第二案:台北市政府變更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計畫(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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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121
案件id
MOIO2121-5-004-2431c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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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65.9.6.第一八八次會議決議:「本案牽涉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推請李彥副主任委員炳齋、張委員金鍾、高委員培明、王委員傳芳、李委員如南、黃委員藻禾、孫委員志福、張委員維一、都委員專案、組成專案小組實地勘查,研提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ㄧ紀錄在卷。關於綴上開專案小組分別於65.10.9.5.27.及66.5.21.27.1.17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結論並燮紀錄在卷,其中以下列五項,審查原則,作為審議本案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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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於市容景觀、水土保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應仍維持為保議區二、前開專案小組結論經分別再提請本會66.2.11.第一九六次會議、66.4.22.第一九七次會議、66.5.18.第一九八次會議及66.6.10.第一九九次會議等分別決議(詳如附件)紀錄在卷。並准台北市政府67.5.26.的府工二字第一二八一○號函再檢送修正後圖說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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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提本會67.9.21.第二一○次會議決議:「本案除本會歷次委員會議已決議通過之下列兩點:ㄧ(一)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之住十、住十一、住十一之一、住十二、住十三、住十六、住十七、住十九、住廿二、住廿三、住廿五、住廿六、住廿七。(十)變更保護區為公園綠地,現有國中或國小用地,動物園用地,淨水廠用地,公墓用地及變更農業區為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ㄧ請台北市政府重新擬製圖說我請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先行發佈實施,免再提會審議外,其餘留待下次會議再予繼續討論ㄧ及67.10.11.第二二一次會議決議:ㄧ、因時間不敷,留待下次會議繼續討論ㄧ經分別紀錄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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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擬變更保護區為農業區經本會決議再予研擬規畫報核部份除外或住宅區本會不予同意部份,一律仍維持為保護區,以利水土保持並配合都市有次序之合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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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變更保護幽作為住宅使用之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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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積十公頃以上地區,將來開發時應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六十條及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之規定,先行作地質調查分析後訂定細部計畫整體開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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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面積十公頃以下地區,先行作地質鑑探分析確認無安全顧慮後訂定細部計畫始准作建築使用。至於巳築地區,如地質鬆軟有崩塌場危險之虞者,應迅速補救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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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建築房屋較密集地區,為配合都市實際發展需要,似應參本部65.10.6.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三四○號函示辦理作整體發展規劃為建築用地,以符實際(四)依擬高度、坡度及分期分區發展原則或其他因素不適作住宅使用者,應予削減或仍維持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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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本會第二一○次會議在卷,特再提請討論,??外,下列各點應請台北市政府重新權製謄說報請內政部巡予核定後發布實施免再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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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住六乙七、卅座落於原丙住六乙北側地區乙原丙住十八乙。、住七、住十五仍應維持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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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並納入陽明山山仔后細部計畫案辦理地區,既終納入上開細部計畫案辦理,故該地區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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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於美軍電台北側之高職用地取消,仍應維持為保護區,如台北市政府確實有設置該高職用地之必要時應請該府另覓適當土地予以劃設(四)「住九」既為本部55.5.19.台內營字第六七三九四八號函核定」雙溪段內外雙溪小段九八九地號等雙溪中央社區(第一期社區細部計畫並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之範圍,故該地區應予制(五)桃源國中用地既經本會66.11.14第二○三次會議審議丄北投至關渡山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土要計畫案、內決議准予變更為學校用地,故該用地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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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光武工專用地既經台北市政府查明符合本部61.3.25.台內地字第四六二九八號函規定,復經本會67.4.14第二○七次會議審議一、擬北投區磺嘴別小段八三四一四地號等十一筆土地為私立光武工業專科學校用地計畫案一經決議應併本案辦理,故該用地應列入本案內予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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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五本會66.5.18.第一九八次會議決議為:···:同意變更為住宅區,本案計畫書誤植為:「:::照案通過,應依該決議文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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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住二、住四、住五、住八、住二十四等地區內之國中或國小用地僅分別於計畫書暨其附件「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時,應先將發展用地之內線明面積及廓由開發者按整體開發時,併開發計畫選擇較平坦地區劃定之,而不於計畫圖上標明位臵與範圍、將來實施時實質上是否困難、應就各個地區實際發展情況,儘予研究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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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住六之一、住六之二、住六之三、住六之四、住六之五、住六之六等地區,面積達三百多公頃,容納人口約三○○○人,除少數星已建西式花圃洋房及舊式平房外,大部份尚屬未發展地區,且地勢較高;為符都市分期分區發展原則,並策水土保持、水源供給及桑贊北陽公路(十二公尺寬度一交通之實際負荷容量,應確實依據都市實際發展需要及各委員所提:(十)應符合本會五項審查原則ㄧ。(卅)應符合院長提示北區區域計畫之人口政策。(一)應查明該地區內是否符合法或違章建築物。(四)開發辦法應具有彈性並適合各個地區之可行性等意見,重新再予研究規劃;至於國或國小用地是否應於計畫圖上標明位壇與範圍,應依照第二項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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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二十一及住六之六東北側地區(即繫縮原「住六」東北側之原住一八七一.因分別緊臨住六之一及住六之六.為求與該等地區同一條件之公平處理原則,應併同第三項住六之一至六之六等地區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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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向本部所提意見送台北市政府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