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131-討論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高雄市佛公段地區主要計畫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2131
案件id
MOIO2131-5-003-d13b16
概要說明
-
說明:本案前經本會65.12.20第一九三次會議決議:一、本案發送台灣省政府轉知高雄市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先行擬定主要計畫,依2法定程序後,再行擬定細部計畫,66.8.30.第二○一次會議決5一議:本案土地是谷在高雄國際機場飛機航道禁限建管制範圍內,應3一先逕請交通部表示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第二○六次會議
-
21決議:一本案土地涉及高雄國際機場飛航禁限建管制區,為了貫實地沉審慎處理起見,推請本小組副主任委員炳醇、委員金鴻、胡委員兆輝、黃委員嘉禾、孫委員志禮及都委員章笙等組組成專案小組實地勸委,研提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ㄧ(註:上開審案小組於六十七年月廿一日實地勘查研提見畢娶)、及67.4.14.第207次會議
-
一特再提請討論。
-
決議:暫予保留,由內政部函請國防部查復小港機場是否為軍民合用機場?及本案飛航地區內之建築管理引用「台灣地區軍事設施周圍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一行以俟制前台適法後再行提會審議上等紀錄在卷允准國防部以67.5.18(67.)射務字第一五五二一號函復略以:「本案都市計畫地區附近高雄小港機場,目前非軍民合用機場,該機場周圍禁止及限制建築之範圍,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遷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乙之規定辦理,即可滿足軍戎時之需求,毋再適用「台灣地區實施邊疆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
決議
-
決議:准予通過,惟煩請台灣省政府轉知高雄市政府於計畫圖上將機場周圍禁止及限制建築之範圍分別以虛線標示,並於計畫書內規定下列二點重新修正闡說後報請內政部逐予核定,毋再提會審。(一)飛航地區內之建築管理不得牴觸「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因過案止、限制建築辦法、有關法令規定;至於其築限建管制範圍,將來實施時應以實地測量等位為準口為期該地區之整體發展,將來實施開發時應予依法辦理市地重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