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181-討論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東區竹篙厝段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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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181
案件id
MOIO2181-5-005-3cefc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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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66。3。30。第十二一次會議決議:「本案牽涉範疇廣泛,—6—但為顧及該市之市地重劃,爭取時效起見,應請內政部函復台灣省政府218及南市政府照本會審決各項,進行研擬修正後,再提暨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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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人口為五萬人,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計劃公園面積為十五公頃(50×0.3=15),而本計畫公園面積為一三・五六公頃,未達法定標準;且本計畫地區大部分係屬原都市計畫未設定區,故公園面積不足部分應於將來擬定本地區細部計畫時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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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灰雜於住宅區之間,且原為未設定區,為免影響鄰近土地之使用分區,應重新受為研擬規劃,以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精神三、二○一二十六公尺,計畫道路係屬本計畫地區南北向之主要道路,該道路南端規劃至國小(38)南側即終止,有欠妥,應併台南將仁德鄉之交通系統重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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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地區南側住宅區西南隅部份土地係屬台南縣仁德鄉行政區域範圍內之土地,願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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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糖業試驗所、農業改良場、椰麻試驗所以及榮民之家等均為政府機關,其用地變於計畫圖上標繪為「機關用地」,並於計畫書內敘明使用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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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現為農業改良場使用之土地,原都市計畫為住宅區,將之變更為機關用地,是否確有必需,爰請台灣省政府與台南市政府審慎考廣,仍認為有變更徵繳用地之必要,嗣後不傳複詞再予變更七、本計畫案經查儘規劃商(一)及商(口)用地,惟谷足數本計畫地區內將來商業活動之需要?應再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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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報核之法令依據為政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通盤檢討之變更,故案名應訂正為「變更台南市東區竹篙厝段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ㄧ,以符規定;計畫圖應確實依照都市計畫製作規則之規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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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討書題案名:ㄧ・・・・・・竹籬塍段・・・・・・上誤寫為ㄧ・・・・(印)......竹嶼段一應予查明訂正十、計畫圖應規劃于地形現況圖上,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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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同一條之主要計畫道路部分寬度不一,應於計畫圖上分段予以標2、茲起訖及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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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生產路自糖廠鐵道至仁和路間之計畫道路寬度標為十五公尺,核與計畫敘明之十八公尺之寬度不符,應予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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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紀錄在經核准台灣省政府68.1.26府建四字第六八八五號函檢附修止圖說報請核定等由劃部待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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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ㄧ鑑五ㄧ之瘧業研究所種痘繁殖場土地二九四公頃修正為農業區外,其餘照案通過,並發還台灣省政府修正圖說裁由內政部送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