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191-報告事項-(一)司法院六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文念:一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2191
案件id
MOIO2191-2-002-b5651f
概要說明
-
主管機關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權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白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本院澄字第一四八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以上開解釋文之理由畧以:一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上之量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命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使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依照訴願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及行訴訟法第一條之規定,自廢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法保障人民訴願權或行政訴訟權之本旨。此項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與都市計畫之擬定、發布及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五年定期通盤檢討所作必要之變更,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有所不同。爰准此,人民因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計畫之個案變更致其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求救濟,故囑請各級地方政府對都市計劃之個案發頭者,應審慎處理。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