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211-討論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高雄縣大坪頂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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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211
案件id
MOIO2211-5-006-5f64b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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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65.11.29.第一九二次會議決議:「本案甲沙航國度泛,為審慎起見,推薦李林副主任委員炳齋、孫委員志福、張委員金鑑、李委員如南、黃委員嘉禾、高委員啟明、王委員學善、都委員喜套組成案交專案小組實地勘查,研提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上開專案小組於六六十六年元月二十日前往實地勘查並於六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舉行審案小組委會議研擬結論乙礎,並提請本部部委會六十六年六月十日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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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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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復准經濟部67.8.14.經(一)六七一磷字第二七七八八號函略以:ㄧ、開結論第三項有關風井石灰石保留區範圍,仍請依照原保留範圍保留,以便石灰石原料開發利用,及67.11.7第二一三次會議決議:一本案土地除涉及駁山要塞管制地區及高雄縣鼻頭石灰石礦國家保留區應暫劃為保護區及該區內之聯外道路系統維持原計畫外,其餘仍維持本會第一九九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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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應發還臺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重新修正圖說後再行報核:一、出租別館區之名稱應修正為低密度住宅區,其建築坊地面積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或十公尺)。二住宅區及低密度住宅區(即原出租別館區內之山丘及陸坡地形,不適作為住宅使用者,尚有多處,應參照地形地物狀況,配合鄰近使用分區及道路系統酌予規劃修應提出安全措施計畫,以利鄰近土地震災之建築使用三、高壓線貫穿本特定區計畫之土地,如電力公司無遷移計畫時,四、部分零星散文住宅區,如確實適作住宅使用者,應多照地方實際發展情況作整展規劃使用。五、本計畫內之第一期優先發展地區,應在本計畫區內分別說明及標示其範圍。六、本特定區計畫之受管制地區內,除風山水庫部分同意原規劃其餘應于計畫圖上以應表示其範圍,使用分區界、公共設施用地,並在計畫書內敘明應作為受管制地區依法解除禁建後始准依照都市計畫實施。七、本特定區計畫內經濟部之鼎頭(又名騎聳山)石灰石礦保留地區部分,應修正為礦區,以資源使用。八、六和新村東北側之住宅區,現大部分仍作為農作使用惟請台灣省政府查明是否符合本案劃定為住宅區之原則及是否為高分農田後予以研處。九、文小七一附近地區如查明確有公有土地且遺學校使用者,應將該「乙小七」用地重新丈為研擬規劃報核。十、本依照前開各點予以修正後,人口預測已有變動,應予以重估計萓人,並於本計畫書內予以敘明ㄧ等經紀錄在卷。酌准由台灣省政府建設以67.32六七建四字第二九九三七號以上開本會第一九九次會議決議文第六項及第七項修改說明疑義請示到部,經本部於六十七年六月十五日邀集有關機關協商獲致結論:一、一、駁岞山要塞管制地區以國防部66.12.9.(66)射尊字第三八一八號函附圖紅色虛線所示範圍為準○二、殯葬山墓基管理地區範圍內之風山水庫所必要之附屬設施,其翼建前應先取得國防部之同意,並於計畫書內予以敘明。三、高雄縣鳳鼻頭石灰石礦國家保留區範圍,請經濟部重新檢討並儘量配合駁坎山受寒管制地區界,以免影響鄰近相關都市計畫及本特定區計畫之實施。決議:併請台灣省政府儘速修正圖說報核。竣準臺灣省政府68.5.5六八府建四字第三五四六二號函復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圖籌修改說明及台灣省都委會第一六四次會議紀錄報請審定等由到部,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