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221-討論事項-第五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計畫(通盤檢討未核定部分)茶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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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221
案件id
MOIO2221-5-008-029ce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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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准台北市政府分別以65.8.25.府工二字第3751號、65.8.31.一19府工字第三八三二三號(包包括內湖、南港、木柵、景美、松山、大222-參酌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修正案ㄧ及65.12.10.府工二字第四六七二七林區公民戲園禮所提意見部份等函報部、經由本會65.9.6.第一八八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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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牽涉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擬請爭釋副主委員炯齋、張委員金鍾、高委員啓明、王委員偉方、李委員如南委員嘉禾、孫委員志福、張委員維一、郝委員喜金、組成專案小組地勘造,研提意見後再行行提會討論ㄧ紀錄在案。再剛經上開等案小組別於65.10.9.527及66.5.2.27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說明研擬編並經紀錄在案,其中以下列五項「審查原則」作為審議本案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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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一)擬變更保護區為農業區,經本會決議再予研擬到報板部份除外或住宅區本會不予同意部分,一律仍維持為保護區,以利水土保持配合都市有次序之合理發展。(七)擬變更保護區作為住宅使用之山地區,面積十公頃以上地區,將來開發時應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俟及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之規定,先行作地質調查分析後訂定細部計畫並公開發之。2西郊十公里以下地區,先行作地詳採分析確無安全顧慮後訂定細部計畫始准作建築使用。至於已建地區,如地質鬆軟有崩塌危險之虞者,應迅速補救改善。(五)已建築房屋技密集地區,為配合都市實際發展需要,似應參照本部65.10.6.台內字第六九四三四號示講理作整理發展規劃為建築用地,以符際。(四)依據高度、坡度及分期分區發展原則或其他因素不適作住宅使用者,應予劃減,或仍維持為保護區。(四)基於治水土保持或單寧案全上之需要,應仍維持為保護區一開善第小組結論經分別再提請本會66.2.11.第一九六次、66.4.22.第一九七次(訂正),66.5.18.一九八次(訂正)總理決議:本案發還台北市政府,洽本會審議決議各點及公民或團體所提陳情意見重新規制修正說明報核;准予變更土地使用分區部份,其坡度過陡,地質較故有崩塌危險之坡地區,仍應規劃為非建築用地。(十)本案審議結論結果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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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四)台北市政府公開展覽原「專用區」部分,公民或團體向台北市都市計劃委員會提出變更為住宅範圍內私立光武工業專科學校使用,該校因校地情況變更多222義校用地之土地,請台北市政府查明是否符合法部61.3.25.台內地字四六一二九八號函規定。如符合規定,准予變更為私立光武工專用地。四准予變更為住宅區內之主要公共設施用地併同規劃。(五)私善興育幼院等向內政部陳情變更北投牛埔廢墓基地為住宅區,請台北府政府併第二項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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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為私立學校用地部分,准予依照第三項決議辦理。(七)擬變更保護區為農業區部份除第ニ項應再予交為研設計規劃到報板部份外,其餘仍維持為保護區。(八)變更保護區為公園綠地、現有國中或國小用地、動物園用地、自來水廠淨水場用地、公墓用地及擬變更農業區為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使用部分,准予照案通過(九)本計畫說明書中住十三人之發展類別欄內空白,應予注明填列,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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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本案案名應訂正為「變更台北市都市計保護區計畫(通盤檢討)案。」及66.6.10.第一九九次會議決議:「本案發還台北市政府就下列各點重新規劃修正圖說報核;准予變更土地使用分區部份,其坡度過陡,地質鬆軟有崩塌危險之虞之地區,仍應規劃為非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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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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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為私立學校用地部份,如符合本部61.3.25.台內地字第四六一二九八號函規定,准予變更為「私立○○學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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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保護區為公園保留地部份,准予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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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內之主要公共設施用地應併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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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六」範圍內之高職用地應併同第四項規劃主要公共設施時予以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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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孽其昌陳情以「士林區雙溪段外雙溪小段四〇七之三、四〇七之五地號等土地二筆為低等則田,請准予合併開發使用」等情,移請台北市政府併同「住廿四」予以研處」等均經紀錄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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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復准台北市政府以67.5.26.(67)府工二字第一八一○號函檢附修正圖說報請核定到部,經再提本會67.9.21.第二一○次會議決議:「本案除本會歷次委員會議已決議通過之下列兩點:(一)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住十一、住十二、住十三、住十四、住十六、住十七、九、住廿十、住廿三、住廿五、住廿六、住廿七。(四)變更保護區為國有地,現有國中或國小用地,動物園用地,淨水廠用地,公墓用以變更農業區為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請台北市政府重新編製周就請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先行發希實施,免再提會審議外,其餘留待下次會議再予繼續討論。07.10.11.第二一次會議決議:一、因時間不俟待下次會議繼續討論乙67.10.25.第二二次會議決議:一、本案係本會第二一○會議通過者外,下列各點應請台北市政府重新編製部將擬請內政部遞予核定後發佈實施免再提會審議。(十)住六之七8區座落於原「住六」北側地區之原「住十八」、住七、住十五仍應維持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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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並納入陽明山山仔后細部計畫案該地區,既經納入上開細部計畫辦理,故該地區應予刪除。(三)設美軍電台北側之高賃用地頂鈿,仍應維持為保護區如台北市政府碇不得呈該高職用地之必需時應請該府另覓適當土地以辦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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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九仁配為本部65.5.19.台內營字第六七三九四八號函函核定「雙溪段內外雙溪小段九八九地號等編雙溪中央社區(第一期社區)細部計畫並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之範圍,故該地區應予剔除。(五)桃源國中用地政經本會66.11.14.第二○三次會議審議一北投至關渡山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內決議俟變更為學校用地,故該用地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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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光武工專用地既經台北市政府證明符合本部61325.台內地字第四六一二九八號函規定,復經本會67.4.14.第二〇七次會議變更北投區噍別小段八三四一四地號等十一筆土地為私立光武工業專科學校用地計畫案,經決議應併本案辦理,故該用地應列入本案內予以規劃。(七)住五ㄧ本會66.5.18.第一九八次會議決議:ㄧ・・・・・・同意變更為住宅區ㄧ,本案計畫書誤載為ㄧ......照案通過ㄧ,應依該決議文訂正。二、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住二、住四、住五、住八、住廿四、特定地區內之國中或國小用地條件分別於計畫書暨其附件一台北市保護區劃為住宅區開發要點內釋明酌預及應由開發者整建開發時,併開發計畫選擇較平坦地區劃定之,而不於計畫圖上標明位里與範圍,將來實施時實質上是否困難,應該就各個地區實際發展情況,慎予研究報2。三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住六之一、住六之二、住六之三、住六9-1之四、住六之五、住六之六等地區,面積達三百多公頃,容納人口約六、○○人,除少數巳建西式花園洋房及舊式平房外,大部份為未發展地區,且地價較高,為符都市分區發展原則,並發水土保持、水源供給及霹厲狀防公路(十二公尺寬度)交通之實際貢容量,應確實依據都市實際發展需要及各委員所提:(十)應符合本會五項「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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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配合院長提示北區區域計畫之人口政策。(三)應明該地區內是否為合法或違章建築物。(四)開發辦法應具有彈性並適合各地區之可行性等意見,重新再予研究規劃;至於國中或國小用地是否應於計畫圖上標明位置與範圍,應依照第二項決議辦理。四、住一及住六之六東北側地區(即案編原住六ㄧ東北側之原住十八ㄧ、因分別劃臨住六之一及住六之六,為求與議等地區同一條件之公平處理原則,應併同第三項住六之一至住六之六等地區決議辦理。五公民或團體向本部所提意見或送台北市政府参處等均經紀錄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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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台北市政府68.5.17.(68)府工二字第一七八七九號復略以•...三、有關貴部都委會第一三二次委員會議決議要第??四項在計畫圖上標示國中或國小位置而於計畫說明書及開發要點內敘明須及應由開發者於整體開發時併開發計畫選擇適當地點劃定之乙等右超就其優劣點分述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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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優點:1不會產生都市計畫法所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指定後,須在法定保留期間內取得之問題,復不增加政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開闢壓力。2由開發者於整理開發時,併開發並自行劃設,可使區內各土地所有權人均能平均買權合公平分擔原。3住八、住廿四等地區,在本案公展圖上,並無國中或國小用地之劃設,故將所需之學校用地不標示在計畫圖,僅在計畫說明書內加以規定,可以免再舉辦公開展覽。4.本案在公展期間,對於原劃設圖中或國小用地,曾有顧多陳情異議,不在圖上標示位置,可符合陳情有意願。5.本案係屬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之主要計畫變更案,計畫圖採用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乃屬示意性,未在計畫圖上權切併置,而於計畫說明書內加以敘述並作必要之規定,係屬進步之都市計畫觀念作法。(二)缺點:如開發區面積甚大時,開發者欲協調土地所有權。2按○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住六之一、住六之二、住六之三、住六之住六之五、住六之六等地區,而積達三百多公頃,容納人口約三六○○○人,除少數零星已建西式花園洋房及舊式平房外,大部份尚屬未發展地區,且地勢較高;為符都市分期分區發展原則,並築水土保持、水源供給及兼顧北岸公路(十二公尺寬度)交通之實際貫荷容量,應暨依據都市實際發展需要及各委員所提:(十)應符合本會五項審查原則..(ㄧ)應符合院長提示北區區域計畫之人口政業。(二)應查明該地區內是否為合法或違章建築物。(四)開發辦法應具有彈性並適合各地區之可行性等意見,重新再予研究規劃;至於國中或國小用地。是否應於計畫圖上標明位置與範圍,應依照第二項決議辦理。四住甘一住六之六東北側地區卽緊縮原「住六ㄕ東北側之原「住十八七因分別累臨住六之一及住六之六,為求與該等地區同一條件之公平處理原則,應併同第三項住六之一至六之六等地區決議辦理。五公民或團體向本部所提意見送台北市政府參處,均經紀錄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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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台北市政府68.5.17.(69)府工二字第一七八七九號函覆畧以:::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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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請台北市政府於將來計畫實施時應確實依照本會五項八審查原則一及本案附件之一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之一之各點規辦理,並依照下列二點修正囑說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予通過。說明書第十一頁表列一住六之六七之公共設施及其設置標準欄內敘明ㄧ與佳六之七區合設國中一所ㄧ,因ㄧ住六之七ㄧ地區前經本會第二一二次會議決議仍應維持為保護區,故應將上開「與住六之七區合設國中一所之規定修正為「住六之一地區應設國中一。辛雲鵬君等三人陳情略以:「一座落於士林區三角埔段玉湖坑小段269一一二七〇一二一三一四一五一六一七一一三地號等土地准予併入丄住五丄變更為住宅區丄等情,應請確實查明如文條依法核發墾地開工執照有案,並符合本案說明書划定為住宅區之十項原則者,准予就已整地完成部分併入住五十範圍內變更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