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231-討論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台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北屯地區細部計畫整體配合變更案文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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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231
案件id
MOIO2231-5-005-a5d24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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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68.6.22.第十二一一次會議決議:「本案涉及乾國廟泛,為慎起見,推請李委員如甫、胡委員光煒、莊委員梓木、張委員維一、都委員喜釐等組成審查小組,由辛委員如南為召集人,實地勸立研提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紀錄在卷。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68)于七月六日前往實地勘查並於同年八月十二日舉行審查會議研提具意見完竣,特再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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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五、原計畫八公尺拓寬為十五公尺之(3)-4、琉蓮路南側部分土地,因台中市政府已依原計畫公尺寬度指定建築線拔發建照在案,為維護政府威信並顧及人民權益,故(三)就道路與(四)號道路間之(3)14號道路路段仍應維持原八公尺計畫道路。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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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發還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修改圖說報由內政部送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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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法令依據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其案名應訂正為:「擬定台中市北屯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變更主要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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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須中廣電台鐵塔及慈善寺內七層納骨塔等就成高層及特殊建築為配合地重劃,並避免政府與人民之損失,應在不影響相關土地所有人合法權益之原則下,酌予修正部份投及相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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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董委員正文書面質詢本案辦理市地重劃將拆毀慈善寺佛殿功德堂、華戎塔、養老院等意見,應併請條照前項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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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北屯上天宮之東兩旁八公尺道路,為避免拆除現開之建築物起見,應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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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計畫圖之製作,部份按現行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七條之規定不合,爰請逐一查明依照上述文規定辦理七、本案變更原計畫部份,經查大部分未依現定於計畫圖上予以變更之標示,勢將影響計畫之開展,應請依照規定逐一釐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