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271-報告事項-第一案:臺灣省政府函為變更苗栗縣苗栗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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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271
案件id
MOIO2271-2-002-e46a9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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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67.9.14.第二O九次會議決議:一本案改選呈灣省政府說下列五點及該省郡委會僚員文政向內政部所提意見重新研處後再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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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該縣公園綠地原計畫面積巳少於一0%之法定面積,除私有土地已建房屋拆遷困難者外,不宜再予縮減。(二)機關用地經核討後可減之面積,除不合屋位或私有土地已建房屋拆遷困難者外,應補其他公共設施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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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謀鎮改原計畫作為體育場使用之ㄧ公五ㄧ等ㄧ公人口用地。經檢討後變更使用。核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第十條一市鎮計畫最少應有體育場所一處每處面積最小為四公頃規定不合。(四)火車站前右側土地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部分。尚無商業雄形.變更作為商業使用.有欠妥適.(四)計畫圖圍例之製作.應確依照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七條規定辦理。准准該府68.10.9.六府建四字第八七三〇九號,函檢附修正後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郵。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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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准予備案,但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苗栗縣政府確實依照下列二點修正計畫審查結聯合工業用地部分屬山坡地應於計畫書內敘明規定:一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之土地。應確實與低窪地區外登地工作。並作好地質報定、搭土及排水設施、無安全之虞時,始可作建築使用。ㄧ以築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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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圖之製作應請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