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29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北市政府函為擬定外雙溪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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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291
案件id
MOIO2291-6-010-63d43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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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66.8.30.第二○一次會議決議:「本案發還台北市政府依下列四點重新修正圓說報核。(一)玉喜路北側山坡地(住廿五)及中央電影製片廠南側山坡地(一住廿六)前經本會66.6.10.第一一九九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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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一通盤檢討台北市保護區計畫案決議:同意變更為住宅區,應併同士林外雙溪細部計畫作登記規劃使用紀錄在案,應依照上閉決議將該等山坡地併入本計畫範圍內作整理規。(二)自強隧道出口2該撥土續議坡用地東南側闊之土地,究屬何種使用分區,應查明並於計益圖上予以補償。(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經市都委會決議採納或更者應即依據併予修正圖說。(四)士林區林口段三一八-一二地號等十二筆會同南投縣政府就國營媒地土地,應修正為機關用地,以符實際。復准該府函11.3.60府工二字第四九四七一號函復略以除本部奉令上開決議第二十四兩點外,其餘辦理於復電到照,經本會66.12.2.第二○四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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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案經依賴部都委員56.66.128.2.30.第二○○四次委員會議決議條文圈說完鼓。依法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後段規定,都市計畫經該管政府都市計立委會俟委員修正,我經上級政府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三)本計畫地區內,實耍決議併案之ㄇ住廿五ㄇ、ㄇ住廿六ㄇ訂有保護區變為住宅區開發要點。要點內規定係以自辦重劃方式實施整體規劃與開發,其公共設施之經費並由開發者自行負擔,故對人民權益尚無影,為免使本案拖延時日,阻滯該地區之合理發展,本計畫未再辦理會勘案核定實施開展觀光經濟發展79.1.14.第二二八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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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都委會第二○○四次委員會議決議略以:一、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縣市都委會今決議採納或反對者,應即依據併予修正圓說。一本府依該決議修正圓說以38.11.15.府工二字第四〇七八號函報請審核定。在程序上,本府方依貴部委員會決議納入細部計畫,在等單位陸續向本會反映:派員代表參加國家公園委員會,派員受賀,上亦有執行困難之處,且前陽明山管理局及總統府侍衛室等單但曾與地主約定早日建設不妨害左右及後方建築,為重視市民權益府政府信署,仍宜變更為住宅區。五、員郡都委會決議第一、二項修本市都委會69.2.7.第一八二次委員會議提倉研討結果,基於上述理由前仍維持本府原計畫案。六、賢郵都有會決議第三項,本府將遵照辦??理。ㄧ等由申覆到部,俟再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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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爰仍應請台北市政府確實依照本件第二○一次會議決議辦理,其涉及本吳大學校地及國防戰備設施鄰分併請分別協調東吳大學及國防部後舉行報核。又准該府以四十二.一一.一五.(69)府工二字第四〇七〇八號函復略以:決議:本案經送台北市政府依照下列三點條正書面報由內政部遴予核定,免再提分討論。中山博物院對側停車場用地(一停一)部分變更為住宅區,經畫外變環地區大部份係屬文敎區及風景區,為便市民遊樂停車需要,仍應維持為停車場用地。至善國中北側機關用地(機十五),為維護文化路兩側綠帶系統完整及美化環境之需要,除現已使用部分仍保留為機關用地外,其餘應變更為綠地,不宜變更為住宅區。案送熊先生陳情之六公尺細部針芋道路,請該府在不影響他人權益之原則下的予修正。ㄧ按准該府69.2.14.(69)府工二字第○四六二○號高繼略以:「⋯⋯二中山博物院對側停車場用地(停一),五十三年公告外攤城市計畫,原為商業區,並建有二層樓房多棟,嗣後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人民權益之變動較大,該停車場如縮小三分之2月一線,約可停靠大型車七十四部,小型車五十二部,加上中山博物院現有停車場,尚敷日常停車之用,故縮小三分之一,變更為住宅區及文教區,尚可行。三、機十五、保留地原五十三年公告外變選都巿計畫,大部分為住宅區。五十九年規劃為綠地,因應嫂統府侍衛室要求,變更為機關用地。後函請函:除劍南橋擴址外,無需使用,請變為住宅用地等因,故除劍南濟療院外,已無需保留為機關用地。至文化路兩側綠帶系僅延伸到至善國中處,綠帶條說鄰分基地于都市計畫公告為住宅區時,已連續使用,事實上已不連續。且該一機十五一保留地若變更為綠地,則因中段為劍南橋據點之機關用地所切斷,致無法造實,又凝固機十五一保留地與其西側住宅區內現有道路之深度甚淺,平均僅約十公尺寬,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若面積較地,則需退縮建築線,復依「外交部漢附近地屋建築管制規則一之規定,屋內建築需留設前院四公尺,後院三公尺,則所餘可供建築使用之深度僅三至五公尺左右。同時兩側道路高低差相當大,如此時案址實已無法使用,為求其西側住宅區之有效利用,重變更為住宅區。四「機十五」保留地前經本市都委會66.40.20.第一一五次委員會議決議:一原則同意變更為住宅區,併刈土廿、北投區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ㄧ通盤檢討一。本府以66.7.25府工二字第一二五六一號函將上開決議報請貴部核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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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併同第三案「變更台北市士林區、北投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方案一決議辦理2十、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