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30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台南縣南鯤鯓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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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301
案件id
MOIO2301-2-005-2ee0c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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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68.8.22.第173次大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灣省政府69.2.28六九府建四字第一三六六七號函檢附書圖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議綜理表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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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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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以南纜廟為中心,計畫地區範圍包括南飪鹽廠區及其西面之蚵寮村聚落,北面之鹽田區,南面之魚塭區及新厝椰農莊,計畫區之四周有天然河溝及明顯地形為界,全區略呈長方形,計畫總面積約為一七七·六五公頃四、計畫年期:自民國六十六年起至九十年,共計二十五五、計畫人口:本計畫區內現有人口約為三、九〇〇人,預計二十五年後(至民國九十年)人口約為四、六、規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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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充分利用南嶽鵝鑾鼻大進香遊客之特有觀光發展資源,建立宗教紀念物觀光區,以促進台南縣沿海地區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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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ㄙ)配設適當之旅設施,改善觀光遊憩環境,增進觀光旅遊之吸引力(ㄙ)促進土地資源有效之經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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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現有之交通設施,擬定交通系統計畫,以增進觀光旅遊事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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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慮現有村落地區居民生活之需要,配設必要之社區公共設施用地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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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規劃原則...(十)南鯤鯓廟為台南縣觀光地區中遊客最多之宗教紀念區、今後之發展機能仍將以宗教觀光區發展為主(七)未來發展模式以南鯤鯓廟為主體,輔以現有之農村聚落及鹽田,再配設旅遊設施及公共設施用地,以健全觀光地區之設施規模,增進觀光發展之機(三)依據未來之發展機能,除現有發展予以維持外,凡與觀光發展無關之設施應予限制,以確保發展之機(四)依現有土地使用及道路交通狀況,南鯤鯓廟西南側地區,將為主要之新觀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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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區內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詳如左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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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南鯤鯓廟經查係台灣省政府核定有案之「宗教紀念物觀光區ㄧ,近年來之香客及觀光客與年俱增,名列全省風景區遊客數之首位,且查本計畫區之人口,年平均增加率為負○·三九%,人口成長呈外流現象。因之,本案之規劃應以維護宗教觀光區發展為主,其他相關因素之發展為次。故本案應發還台灣省政府轉知台南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研擬規劃後再行報備(十)本案台南縣蚵寮段五九二一地號等十六筆國有土地,前經台南縣政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風景區古蹟保存用地ㄧ,爲維護該地區之景觀,本計畫內保存區之範圍,應參照該用地範圍予以修正(一參照本部67.4.26.台內地字第七九○六○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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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纜繫廟前之商業區及旅乙(2)土地,經查區域計畫編定為風景區農牧用地,且目前絕大部分屬空地,為維護該廟前之視野景觀,應維持爲原規劃草案之公園用地(一)公(3)一。又主6號道路北側之商業區及主6號、主8號、幹1號等道路間所圍街廓內之商業區、住宅區,基於上開之理由,應請併予配合該地區景觀,重新研擬作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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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鯤鯓廟左前側幹一號道路南側之商業區及市(1)土地,經查區域計畫亦編定為風景區牧用地,且現為魚塭尚無任何建築物,為力求該廟四周環境之開做,應規劃為非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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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畸零地區農村聚落之社區,人口較為密集,應於適當地點規劃鄰里商業中心一處,以增進居民生活利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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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蚵寮國小計畫用地面積為一·一二公頃,核與國小用地最低面積不得少於二公頃相差甚遠,且該用地東側尚有未使用之空地,故該國小用地面積孑以擴大,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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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列各項之修正,其相關之土地使用及道路系統,應併同配合予以修正(七)台灣省宗教紀觀光處南觀鯤代天府管理委員會所??提各點意見併請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