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301-報告事項-14-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南投縣鳳凰谷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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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301
案件id
MOIO2301-2-007-7eedc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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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68.11.8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69.225.六九府建字第二八一三七號函檢附書圖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議綜理表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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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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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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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地區北起自興麟山及凍頂山,南迄標高一、五五○公尺之鳳凰山頭,東起自永豐、鳳凰兩村東側之坡坎處及鳳凰瀑布東側約一五〇公尺處,西至永隆、鳳凰兩村西側之坡地及台大實驗林區,計畫總面積為六八〇.六三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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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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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區區域計畫所訂之觀光遊憩設施計畫,鳳凰谷為一區域性風景遊憩區,本計畫為建立即其區域功能,訂定計畫目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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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遵循上位計畫之指導並順應鳳谷之發展特質,將本計畫區導入中區區域之發展模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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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中區區域提供一優良之觀光遊憩場所,並與鄰近各風景區相結合成一完整觀光遊憩系統(三)維護自然與人文資源,提供觀光遊憩設施發展觀光事業,改善居民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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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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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匡導本計畫區作合理而有秩序之發展,以達成前述計畫目標,研討計畫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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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地形、景觀資源劃定土地使用分區,以維護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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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遊憩型態與地方特色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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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育重於開發,人為設施盡量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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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發展國民旅遊為主,國際觀光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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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交通及觀光遊憩需要,改善現有道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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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遊憩區內人車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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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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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地區之區位環境及風景遊憩資源予以規劃一合理之土地使用模式,俾作為本地區未來發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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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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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六十七年起至民國九十一年止,計畫年期二十八計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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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人口訂為五○○○人,並預計至民國九十一年本地區之遊客數將達八十萬人次。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