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311-報告事項-七、備案事項:四、臺灣省政府函為高雄縣彌陀鄉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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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311
案件id
MOIO2311-2-002-1a943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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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68.7.27.第二二三次會議決議:「本案敘送台灣省政府轉知高雄縣政府經實進照行政院34.9.14.台內字第七〇二五號示查辦研擬後就主要計畫部分報備。ㄧ、送準台灣省政府89.2.5.六九府建四字第一二七三九八號函復略以·····一、興達港漁業特區域計畫,前經函報內政部請予備案,嗣經實踐都市計畫委員會六十八年七月廿七日會議決議:一本案發送臺灣省政府暨知高雄縣政府確實遵照行政院六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台六十四內字第七〇二五號函示重新研擬後就主要計畫部分報備。ㄧ本府依據前開籌函釋據高雄縣政府前開號函申復稱:「本縣經研議結果於經費短紐,無法一次完成該龐大計畫,本府鑒於該計畫經多方努力,並將公共設施等工程作成規模,已具有漁港區之條件,倘若不予實施計畫將造成機關之一大損失,且影響高雄港之聲譽,難於解決。ㄧ復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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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曾由本府有關機關函至貴部詳細報告後蒙貴部允諾由本縣申復ㄥ等由前來。三、基高雄縣政府前經擬訂興達港綜合開發計畫,將興達港劃分為近海漁業、遠海漁業、拆船工業、木材工業、鋼鐵工業修配工業、小型雜貨商田村碼頭、一般工業等八區總面積一·九四三公頃,並將近海漁業區擬改都市計畫。嗣后因該綜合計畫應大由本府交通處接辦,旋經本府多次研究結果興達港除開發為漁港外,暫不開發為綜合港。惟於上工遲原因,請准將本特定計畫予以備案ㄧ等由申復到部,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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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計畫即用左述港埠合開發計畫之範圍為準;又卸煤碼頭應否予以納入規劃,應請台灣省政府先行報院核示後再行報請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