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32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八公三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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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321
案件id
MOIO2321-2-004-e4b36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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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那委會63.7.11第一七一次會議審議決議:ㄧ、免予同臺灣省政府68.11.27六八府建四字第107594號通檢附書閱報預備案等由部9232一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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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大計畫位置:新竹市都市計畫公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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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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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變更案依據六十二年開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案,前經省都巿計畫委員會第一O一火會議通過議決如下:保留百分之六十五為公園、市場、停車場及國中或國小用地,其餘約百分之三十五號更為商業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分配予地主作為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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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第三就公用地經本所與全部地主協調結果,同意辦理市地重劃,並已達成取得分配土地位置同意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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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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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三用地東南路臨接住宅區兼自由路(七一計畫道路)寬四‧九公尺,深八十二公尺,面積〇‧〇四〇三公頃,因五十三年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劃為住宮信設辦發業人車在協依分割時誤將東勢段上項土地劃為住宅區,並已建滿樓房為遊玩等貸變更公園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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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原公布面積一○、五八○○公頃,係以道路中心線計算其尚稱,但此次辦理市地重劃為便於取得相關計畫路,將七七一二(自由路)十七(民主路)納入,故重劃西積共十二.六七一五六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本市都市計畫面積二、一二·三平方公里,預估居住人口三十萬人,依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法第十條規定公園用地標準每千人〇三公頃計算,應留設公圍九○公頃,俾公三變更後之公園面積尚有九五‧一五三七公頃,尚符合上項規定之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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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開展覽期間並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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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土地規劃諸多欠當,應退還台灣省政府重新研處後再行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