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341-討論事項-4~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訂新竹科學工業實驗園特定區土地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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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341
案件id
MOIO2341-5-007-85957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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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說明:本案前經本會69.5.20.第二三二次會議決議:本案涉及範圍頗泛,為審慎重起見,擬請張委員金發、王委員文獻、司馬委員融和、徐委員應秋、黃委員嘉禾、蔡委員勳雄、邱委員維一、鄺委員嘉釗等組成專案小組,由委員金鏞為召集人,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以上開發案小組業於本(69)年七月一十九日實地勘查並研提具體意見完竣,特再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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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已逾法定禁建期限,為免發生搶建、違建情事,並配合本科學工國區開發之需要,除下例四點應請台灣省政府修正雷同外,其餘准通過,並發還該府條正審酌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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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案名為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之適用,應修正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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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單業保護區變更為風景區部分,為適應科學工業園區將來發展需委,應仍維持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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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灣省政府694.11六九府建四字第七十三○主辦函行政院國科會為一特(十)號道路接光復路之東西兩出入口,因地形變更,必須加築道路整坡,請配合修正該計畫道路路幅乙節,可依照上面所附之修正嗣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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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合法之零星工廠,為買及工廠之權益,如不搬遷科學工業園區發展需要及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者應予以規劃為重要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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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設基??部分,鐵道出入道路之規劃,應請台灣省政府於擬定細部計案轉陳時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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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本規劃為保護區及農業區之土地,面積頗廣,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步,應請行政院國科會儘速研訂全盤之具體開發計畫,並由台灣省政府將來辦理本地區通盤檢討時爰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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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詳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配合國區開發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