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35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虎頭埤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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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351
案件id
MOIO2351-2-002-3d5f7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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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69.8.16.第二一三四次會議決議:本案涉及範疇廣泛,為審慎起見,推請張委員金銘、黃委員嘉禾、張委員世典、辛委員晚敦、黃委員華勳、王委員文燦、都委員萬壽、蔡委員勳雄等組成專案小組,由張委員金鏞為召來人,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上述開專案小組業於本(69)年八月二十五日及二十六日實地勘查並於四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提具體意見完竣,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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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特定區計畫之規劃,係以維護自然景觀資源及促進旅遊發展為基本目標,除下列各點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修正書圖外,其餘准予通過,並發還該府修正書圖報由內政部巡預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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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第二頁一一一規劃目標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正為:一、加強自然景觀資源及水源之保育。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供大衆遊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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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幹1號計畫道路南側之零星住宅區、口埤國小周圍之住宅區及存(2)東側之農星別墅區,應分別維持原規劃之農業區及公園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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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幹1號、支1號、支2號等計畫道路所圍之住宅區及停車場用地,應維持原規劃之公園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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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7號計畫道路東側之農業區,除應劃設二十公尺深度之緩地,以與軍事設施隔離外,其餘應修正為停車場用五、幹2號計畫道路北側之別墅區及商業區,除商(3)暨其緊235臨北側之第一街廓(建有房屋之街廓)及南側之第一街廓部分修正為低密度住宅區,並於計畫書內增訂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之規定外,其餘應修正為農業區六旅館區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完整之污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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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劃書第七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名稱,應修正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其第一條條文並應予剔除,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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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說明之旋甲(1)與旋甲(2)位置,與計畫圖標示不符,應查明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