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36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因為高雄縣茄萣鄉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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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361
案件id
MOIO2361-2-003-6b930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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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68.7.27.第二二三次會議決議:一、本案發還台灣省政府轉知高雄縣政府確實遵照行政院64.9.14.台六十四內字第七○二五號函示重新研擬後就主要計畫部分報備。ㄧ復准台灣省政府69.25.六九府建四字第二二七三九八號函復略以:一······三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案,⋯⋯本府依據上開決議轉據高雄縣政府函申復稱:ㄧ本縣經研議緣於經費短紐,無法一次完成該顧大計畫,本府鑑於該計畫經多方努力,並將公共設施等工程作成規模,巳具有漁港區之條件,倘若不予實施計畫將造成機關之一切損失,且影響高雄港之獲釋,難於解決。⊥復稱:「本案會由本府有關機關至貴部詳細報告後蒙貴部允諾由本縣申復等由前來。三、查高雄縣政府前經擬訂興達港綜合開發計畫,將興達港劃分爲近海漁業、遠海漁業、拆船工業、木材工業、鋼鐵工業、修船工業、小型雜貨商用碼頭、一般工業等八區總面積一.九四三公頃,並將近海漁業區擬訂都市計畫。嗣后因該綜合計畫麗大由本府交通處接辦,旋經本府多次研究結果與達港除開發為綜合港外,暫不開發為綜合港。鑑於10.第二三一次會議決議:上開原因,請准將本特定計畫予以備案。一本案計畫範圍是否應以興達ㄧ經本會69.4.港綜合開發計畫之範圍為準;又卸煤碼頭應否予以納入規劃,應請台灣省政府先行報院核示後再行報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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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一辭奉行政院69.4.28.台(69)內字第12493號交議:一高雄縣長黃友仁函為該縣擬定之茄萣鄉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請准先核備,其他綜合計畫再逐步實施案。ㄧ,經本部於本(六十九)年六月二日邀集有關機關研獲結論:一、本案擬具下列甲、乙二案報院核裁:甲案:本案苓茄鄉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僅係興達港綜合開發計畫之一部分,為策港區之整體發展,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仍宜遵照行政院64.9.14.台六十四內字第七○二五號函示迅就原擬定之綜合開發計畫範圍,依照都市計畫法規之規定擬定都市計畫。乙案:擬高雄縣政府黃縣長友仁稱:興達港之建設,該府已投資約六億元巨額經費,新聞近海漁港條件已完成,又使用民有地及放租地約十六六頃,土地所有權人渴望早日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市地重劃、分配土地使用。又有關興達港之開發前經台灣省政府交通處於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邀集有關於關務機關研獲結論略以:興達港之開發,目前進行之規劃一作,僅能按近程計畫辦理,該計畫除開發為近遠洋漁港以外,應暫不劃為綜合港,但應顧將來該港發展之情況與需求,另行研擬中程與長程計畫等語,為配合地方際需要,可否照黃縣長意見由內政部就茄苳鄉興達港業特定區計畫案先行准予核備?並請省縣政府就原擬予綜合開發計畫範圍是否仍宜維持一節另行詳予檢討研究報院核示。ㄧ並經本部六十九年七月一日六九台內營字第二二九七五號函報奉行政院六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六十九內字第九九八二號函復略以:「......可照貴會商結論乙案意旨並依法定程序辦理。ㄨ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