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37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三重市都市計畫一公十ㄧ公園保留地為自來水事業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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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371
案件id
MOIO2371-2-002-99dac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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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八四次會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69.9.17.六九府建四字第九○八五號函檢附書圖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綜理表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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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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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計畫範圍及位置...詳如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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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變更公園保留地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及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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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計畫理由:本案用地係奉行政院六十六年五月十九日台六十六經字第四〇二二號函核定改列實施之台北區自來水第四期建設前投計畫,自來水三重配水池及加壓站工程之需(本案原列行政院台六十一經字第四○四二號令核准之台北區自來水第三期擴建計畫)及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六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水總隊字第八〇七六六七就政申請配合目前正在進行中之台北區自來水第四期給水工程計畫與三重地區己埋設之大口徑輸水幹管及配水管網規劃選定,工程完成後可發揮已埋設之輸配水管網功能,以提高三重地區供水水壓與水量,解決此地區自來水供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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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臺灣省都委員紀錄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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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準予備案,惟將來興建自來水設施時應確實予以美化;其案名並應修正為「雙重市都市計畫」公廿一公園保留地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及道路地計畫ㄧ,並發還台灣省政府轉知修正審圜報由內政部遴予備案,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