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371-討論事項-第四案:台北市政府函為擬定外雙溪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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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371
案件id
MOIO2371-5-006-3ad15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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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66.8.30.第二〇一次會議決議:「本案發還台北市政府依照下列四點重新修正圖說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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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善路北側山坡地(住廿五)及中央電影製片廠南側山坡地(住廿六),前經本會66.6.10.第一九九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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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通盤檢討台北市保護區計畫案』決議:『同意變更為住宅區,惟應併同士林外雙溪細部計畫作整體規劃使用』紀錄在案,應依照上開決議將該等山坡地併入本計畫範圍內作整體規劃。(一)自強隧道出口處擬土牆護坡用地東南側之土地,究屬何種使用分區,應查明並於計畫圖上予以補繪。(三)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經市都委會決議採納或變更者應印依據併予修正圖說。(四)土林區林子口段三八一二地號等十二筆公園地土地,應修正為機關用地,以符實際。復准該府66.11.3.(66)府工二字第四九四七一號函復略毋以除本部都委員會上開決議第二四.兩點外,其餘請准予豁議到部,經本會66.12.2第二〇四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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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本案經依貫部部委會66.12.2.66.8.30.第二二○一四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圓說完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係授規定,都市計畫經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會審議修正,或經上級政府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覲。(三)本計畫地區內,貴部決議併案之「住廿五」、「住廿六」訂有保護區變為住宅區開發要點。要點內規定係以自辦重劃方式實施整體規劃與一、8發,其公共設施之經費並由開發者自行負擔,故對人民權益尚無影,為免使本案拖延時日,阻滯該地區之合理發展,本計畫未再辦理237公開展覽一復經本會69.1.14.第二二八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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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程序上,本府乃依貴部委員會決議納入細部計畫,在實質上亦有執行困難之處,且前陽明山管理局及總統府侍衛室等單位曾與地主約定事建設不妨害左右及後方建築,為重視市民權益及政府信譽,仍變更為住宅區。五、實都委會決議第一、二項經本市都委會69.27.第一八二次委員會議提會研討結果,基於上述理由請仍維持本府原計畫案。六、實部都委會決議第三項,本府將遵照辦理。一等由申報到部,經本會69.2.25.第二二九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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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仍應請台北市政府確實依照本會第二○一次會議決議辦理,其涉及東吳大學校地及國防我備設施部份併請分別協調東吳大學及國防部後再行報。ㄘ又准該府68.11.15.(69)府工二字第四〇七〇八報函復略以:決議:「本案發還台北市府依照下列三點修正書面報由內政部遴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中山博物舘對側停車場用地(停一)部分變更為住宅區,經查外變溪地區大部分係屬文教區及風景區,為應市民遊樂停車需要,仍應維持為停車場用地。三至善國中北側機關用地(十五),為維護文化路兩側綠帶系統完整及美化環境之需要,除現已使用部份仍保留為機關用地外,其餘應變更為綠地,不宜變更為住宅區。案避攬先生陳情之六公尺細部計畫道路,請該府在不小影響他人權益之原則下酌予修正。ㄌ兹准該府59.214.(69)府工二字第〇四六二〇號函復略以:一......二、中山博物院對側停車場用地(停一)、五十三年公告外雙溪都市計畫,原為商業區,並建有二層樓房多棟,嗣後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人民權益之變動較大,該停車場如縮小三分之一後,約可停靠大型車七十四部,小型車五十二部,加上中山博物院有停車場,尚敷日常停車之用,故縮小三分之一,變更為住宅區及文化區,尚可行。三、七○五七保留地原五十三年公告外雙溪都市計畫,大部分為住宅區。五十九年主要計畫變為綠地,即應總統府侍衛室要求,變更為機關用地。後因該室函,除劍南橋據點外需使用,請變為住宅用地等因,故除劍南橋據點外,已無需保留機關用地。查文化路兩側綠帶系統僅延伸到至善國中處,綠帶為未來該部份基地于都市計畫公告為住宅區時,已建築使用,事實上已不變。且該「機十五」保留地若變更為綠地,則因中段為劍南橋捨之機關用地所切斷,致無法達實,又誤一機十一保留地與其西側住宅區內現有道路間之深度甚淺,平均僅約十公尺寬,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若而臨綠地,則需退縮建築,復依一外雙溪附近地區域管制規則上之規定,區內建築需留設前院四公尺,後院三公尺則所餘可供建築使用之深度僅三至五公尺左右。同時兩側道路??????????高低差相當大,如此時零地實已無法使用,為求其西側為住宅區之有0—9效利用,宜變更為住宅區。四、機十五一保留地前經本市都委會66.-104.20.第一一五次委員會議決議:一、原則同意變更為住宅區,併刪土237林、北投區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ㄧ通盤檢討ㄧ。本府以66.7.25.府工二字第ㄧ二五六ㄧ號函附上開決議報請貴部核定。案經貴部都委會一〇〇四次委員會議決議略以:「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經市都委會決議採納或變更者,應即即依據併予修正圖說。本府經依該決議以68.11.15.府工二字第四六七○八號函報請貴部核定。決議:「本案併同第三案變更台北市士林區、北投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以決議辦理。上述項通報檢討案之專案小組業於本(69)年三月二十日及同年九月十二日實地勘查並於同年九月十八日舉行審查會議研提具整意見經,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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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於原中山博物院對側停車場用地(停一)部分變更為住宅區,依長達目標不宜縮小,仍應依照本會第二二八次會議決議維持原計畫之停車場地及該院對面之商業區土地,為維護該院周圍之景觀,請台北市政府協調商業區之地主,對本塊土地作整體規劃開發,並於計畫書內對其建築物之結構、高度、色彩、式樣等作必要之管制規定,併同東吳大學69.19.東總字第三五九號函為劃過該校區之八公尺道路及雙溪河道堤防工程,破壞校區運動場,請予廢止等情,於三個月內重新研議報核,如遷葬予保留外,其餘准予照案通過,並發還該府修正畫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