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39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虎頭埤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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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391
案件id
MOIO2391-2-002-ad6a3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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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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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前經本會69。8。16。第二三四次會議決議:一、本案涉及籌國慶迄,為咨畢慎起見,推請張委員金銘、黃委員嘉禾、張委員世英、辛委員暐敬、黃委員華勳、王委員文獻、都委員責傑、蔡委員勁雄等組成專案小組,由張委員金鐘為召集人,實地勘查研提其權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上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六十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及二十六日實地勘查並於同年二十八日擇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提具體意見再行提請本會69.9.2第二三五次會議決議:一、本特定區計畫之規劃,係以維護自然景觀資源及促進旅遊發展為基本目標,除下列各點應請台灣省政府詳知修正書圖外,其餘准予通過,並發還該府修正書圖報由內政部遴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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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書第二頁一、二規劃目標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正為:一、加強自然景觀資源及水源之保育。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供大衆遊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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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幹一號計畫道路南側之零星住宅區、口埤國小周圍之住宅區及存(2)東側之零星別墅區,應分別維持原規劃之農業區及公園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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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幹1號、主1號、主2號等計畫道路所圍之住宅區及停車場用地,應維持原規劃之公園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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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7號計畫道路東側之農業區,除劃設二十公尺深度之綠地,以與軍事設施隔離外,其餘應修正為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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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幹2號計畫道路北側之別墅區及商業區,除商(3)墾其緊臨北側之第ㄧ街廓(1)建有房屋之街廓(2)及南側之第一街廓部份修正為低密度住宅區,並於計畫書內增訂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之規定外,其餘應修正為農業區(六)旅館區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完整之污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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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計畫書第七章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則ㄧ之名稱,應修正為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ㄧ其第一條條文並應予刪除,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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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書敘明之旅甲(1)與旅甲(2)位置,與計畫圖標示不符,應查明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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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函准台灣省政府69.11.24.六九府建四字第一○六七四號函請鑒酌辦理台南縣政府69.10.24.六九府建都字第一一七一六八瓩酬略以:本案經以六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召開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六十次會議議決,內政部第二三五次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應修正案由各點,以第一、十四、六、七、八、點按受其決議事項修改書函,第二、三、五、點於法定期間內,向台灣省政府申復請內政部准予維持核定案。ㄧ請其維持核定案理由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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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內政部都市計委員會決議應修正第二點「第1號計畫道路南側之零星住宅區、口埤國小周圍之住宅區及存(2)東側之零星別墅區,應分別予維持原規劃之農業區及公園綠地ㄧ。該地區部分已建有民房及零星建築,夾於民房間之農地,依實況無法繼續作農業使用,為維護人民權益及促進土地利用,請准予5—維持核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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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ㄧ)內政部都委會決議應修正第三點·門1號、主123琉、主2琉等計畫道路所圍之住宅區及停車場用地應維持原規劃之公園綠地。住宅區部分現已有民房,維護人民權益請准維持核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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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政部都委會決議應修正第五點:「第2號計畫道路北側之別墅區及商業區,除商(3)區其緊臨北側之第一街廓內建有房屋之街廓ㄧ及南側之第一街廓郡分修正為低密度住宅區,並於計畫書內增訂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之規定外,其餘修正為農業區。ㄧ幹2號計畫道路北側之別墅區及商業,均為本計畫擬訂前民間已投資開發其自行規劃道路系統及其他公共設施大部分已施設完成,且未建築部分土地,亦已整地完成,因適遇禁建,無法建築,以致長滿雜草,為促進地方發展,增進風景區休閒住宿設施之健全,請維持核定案ㄧ申覆到部,特再提請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