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441-討論事項-第十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內湖區新里族段灣子小段八二一四等地號公園綠地為煤氣公用事業用地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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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441
案件id
MOIO2441-5-011-89620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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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70.3.26.第二一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70.4.23.(70)府工二字第一五七九一號函檢附畫圖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議綜理表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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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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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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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十)大台北區瓦斯公司將近五萬戶待裝錶用戶,因受中油公司限量措施無法供應瓦斯迷途市民貿難,實有之十三萬餘之用戶亦因家庭人口數之自然成長及瓦斯器具之進步而使用量日增,為調節尖峰時間本市之瓦斯供應量,該公司乃奉經濟部指示積極進行建檔工作,經年來四處洽覓,現經購得上述地點之土地擬興建一瓦斯檔。建檔安全距離符合「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不7致造成安全顧慮。(七)本案經濟部69.11.24.經(69)工○六五九號函同意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煤氣公用事業用地。(四)有關軍事禁建問題業經台灣警備總司令部244以69.7.31.(69)防城字第九七六號函:大台北瓦斯司申請在本市內湖成功路二段四五六號設置瓦斯槽案,建築位置本部同意,除申請瓦斯槽及附屬安全控制設施本部同意建築外,不得興建其他設施,並應於申請建地周圍先行加設圍牆以策受管制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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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計畫內容:變更公園綠地為煤氣公用事業用地,面積為一‧三大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說明書內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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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准予通過,惟應請台北市政府督促大台北瓦斯公司於將來建檔時確實依照煤氣事業管理規則有關安全措施規定辦理,周圍並留設適當之安全班權空間,同時應維護該地區之自然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