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441-討論事項-第十一案:台北市政府函為擬定外雙溪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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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441
案件id
MOIO2441-5-012-a9cdf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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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66.8.30.第二○一次會議決議:「本案發還台北市政府依照下列四點重新修正圖說報核。(一)至善路北側山坡地(住廿五)及中共電影製片廠南側山坡地(住廿六)前經本會66.6.10.第一九九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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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通盤檢討台北市保護區計畫案—決議..—同意變更為住宅區,惟應併同土林外雙溪細部計畫作整體規劃使用乙紀錄在卷,應依照上開決議將該等山坡地併入本計畫範圍內作整體規劃。(一)自強隧道出口處撥土崙護坡用地東南側之土地,究屬何種使用分區,應查明並於計畫圖上予以補繪。(三)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經市都委會決議採納或變更者應即依據併予修正圖說。(四)士林區林子口段三八一二地號等十一筆公園綠地土地,應修正為機關用地,以符實際ㄧ。復准該府66.11.3.(66)府工二字第四九四七一號乙函復略以除本部都委會上開決議第二十四兩點外,其餘請准予複議到部,經本會66.12.2第二○四次會議決議:〃本案仍應請台北市政府確依照本會第二〇一次會議議辦理,其涉及東吳大學校地及國防戰備設施部份,俟請分別協調東吳大學及國防部後再行報核。又准該府68.11.15.(68)府工二字第四○七○八號函復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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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一)本案經依貴部都委會66.66.12.8.2.30.第二〇〇一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圓說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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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後段規定,都市計畫經設管政府都市計意外情形,基金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上級政府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三)本計畫地區內,貴部決議併案之□住廿五區、□住廿六訂有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要點內規定係以自辦重劃方式實施整體規劃與開發,其公共設施之經費並由開發者自行負擔,故對人民權益尚無影審,為免使本案拖延時日,阻滯該地區之合理發展,本計畫未再辦理公開展覽一復經本會69.1.14.第二二八次會議決議:「本案發還台北市政府依照下列三點修正書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行提會討論。一、中山博物院對側停車場用地(一)部份變更為住宅區,經查外雙溪地區大部份係屬文教區及風景區,為應市民遊樂停車需要,仍應維持為停車場用地。二、至善國中北側機關用地(機十五)為維護文化路兩側綠帶條紋完整及美化環境之需要,除現已使用部份仍保留為機關用地外,其餘應變更為綠地,不宜變更為住宅區。三、吳述機先生陳情之六公尺細部計畫道路,請該府在不影響他人權益之原則下酌予修正。上一兹准該府69.214.(69)府工二字第〇四六二〇號函復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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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博物院對側停車場用地(停一)、五十三年公告外雙園都市計畫原為商業區,並建有二層樓房多棟,嗣後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人民權益之變動較大,該停車場如縮小三分之一後,約可停內兼大型車七十部,小型車五十二部,加上中山博物院現有停車場,尚靳日常停車之用,故縮小三分之一,變更為住宅區及文化區,尚可行。三、一機十五十保留地原五十三年公告外雙溪都市計畫,大部分為住宅區。五十九年,主要計畫變為綠地,嗣應總統府侍衛室要求,變更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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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因該垵雨,除劍南橋據點外,無需使用,請變為住宅用地等因,故除劍南橋據點外,已無需保留為機關用地。查文化路兩側綠帶系統僅之伸到至善國中處,綠帶系統部份基地於都市計畫公生為住宅區時,已建築使用,事實上已不連。且該「機十五」保留地若變更為綠地則因中段為剣南橋攝點之機關用地所切斷,致無法過貫,又該一機9十五保留地與其西側住宅區內現有道路闊之深度甚淺,平均僅約十公尺寬,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若面臨綠地,則需退縮建築,復依「外雙溪附近地區建築管制規則之規定,區內建築需留前院四公尺,後院三公尺,則所餘可供建築使用之深度僅三至五公尺左右。同時兩側道路高低差相當大,如此時零地實已無法使用,為求其西側住宅區之有效利用,宜變更為住宅區。四、「機十五」保留地前經本市都委會66.4.20.第一一五次委員會議決議:一原則同意變更為住宅區,併一士林、北投區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ㄧ通盤檢討ㄧ。本府以66.7.26、府工二字第一二五六一號函將上開決議報請貴部核示。蔡經貴部郁會一○四次委員會議決議略以:一、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經市都委會決議採納或變更者,應俟據併予修正圖說。ㄧ本經依該決議修正因說以68.11.15.府工ニ字第四〇七〇八號函報請貴部核定。在程序上,本府乃依貴部委員會決議納入細部計畫,在實質上亦有執行困難之處,目前陽明山管理局及總統府侍衛室等單位曾與地主約定軍事建設不妨害左右及後方建築,為重視市民權益及政府信譽,仍宜變更為住宅區。五、貴部都委會決議第一、二項經本市都委會69.2.7.第一八二次委員會議提會研討結果,基於上述理由請仍維持本府原計畫案。六、貴部都委會決議第三項,本府將遵照辦理。ㄦ等由申覆到部,經本會69.225.第二二九次會議決議:本案併同第三案ㄧ變更台北市士林區、北投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一)通盤檢討(案)決議辦理。上項通盤檢討案之專案小組業於本年三月二十日及同年九月十一日實地勘查並於同年九月十八日擧行審查會議研提具體意見完竣,經再提本會69.10.16.第二三七次會議決議:「本案除中山博物院對側停車場用地(停一、將此兩塊工業區部份變更為住宅區,依長遠目標,不宜縮小,仍應依照本會第二二八次會議決議維持原計畫之停車場用地及該院對面之商業區土地,為維護該院周圍之景觀,請台北市政府協調該商業區之地主,對本塊土地作整體規劃開發,並於計畫書內對其建築物之結構、高度、色彩、武樣等作必要之管制規定,併同東吳大學69.9.19.東總字第三五九號由於縣議會建議應為穿過該校區之八公尺道路及雙溪河道堤防工程,破壞校區運動場,請予廢止等情,於三個月內重新研議報核,應暫予保留外,其餘准辯十於照案通過,並發還該府修正,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ㄧ該准該府70.5.19.(70)府三案第??七三〇號函復略以:ㄧ江中山博物院對面之商業區,目前由本府協調地主辦理整體規劃中。東吳4大學陳情為貫過該校校區運動場之八公尺計畫道路及雙溪河道堤防工24損壞校區運動場,請予廢止乙案,經提本市都委會四。122.15.第二二○○八七火委員會議審決:「因雙溪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尚未定案,原計畫八公尺寬都市計畫道路,候將來辦理河道治理或堤防工程時,再併同考慮修築翌項道路,俾兼具交通功能。ㄣ於本案內該計畫道路暫予保留,俟前述商業區整體規劃完成及提繳定案後再報請實部核定。三宋逢熙立法委員申請變更士林區外雙溪小段一九一二地號土地上之六公尺計畫道路案,茲依貴部都委會第二二八次委員會議之決議,在不影響他人權益之原則下,僅可在其所有之土地內修正,如此則道路未畫順暢,且將造成斷頭地。又該計畫道路為西郊商業區(卽中山博物院對面商業區)道路之出口路段,該商業區及區內計畫道路,正由本府辦理整體規劃中,宋委買所有土地內之計畫道路及住宅用地,宜暫予保留。俟將來配合規劃。四、除前述說明第一、三項於計畫圖上標示暫予保留外,其餘業依貴部都委會決議修正圖、說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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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檢附修正後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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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准予依照台北市政府70.5.19.(70)府工二字第二一七三〇號函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圖通過,惟對於尚待協調辦理暫予保留之部分,應請該府於六個月內辦理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