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48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擴大宜蘭都市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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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481
案件id
MOIO2481-2-002-397d8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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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一九三次會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0.9.25.七〇府建四字第一一七四四一號函檢附書圖召父公民戊國權所提意見審議綜理表報請備案等由到部一、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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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及面積··本計畫東起宜蘭與壯圍市鄉界,西止於宜蘭河,南至綜合運動場以南約二○○公尺處及宜蘭與員山市鄉界,北到斧酒公署局以北約六○○公尺處,包括原有宜蘭市都市計畫區內面積四七八公頃),面積計一、五三一‧八〇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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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年期:自民國六十八年起至民國九十二年止,計畫年期二十五五計畫人口:一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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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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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次擴大修訂都市計畫,應配合人口成長需要,參照自然環境,鄰近都市計畫界線、發展現況及檢討結果,予以擴大,主要向北、東、南三面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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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市計畫區內土地,明確劃分土地使用分區,並視實際情況及未發展需要,配設必要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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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窪淹水地區及機場附近限建地區,應限制發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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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交通幹道宜避免穿越市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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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有之公共設施及原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除必要變更為其他性質之公共設施者外,原則上仍予保留,新劃設公共設施用地8-1儘量利用公有土地,公共設施面積則參照一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24討實施辦法之規定標準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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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有計畫之公共設施及道路系統,除配合發展需要者外,原則上不予變更,凡本次計畫未指定變更者,均應以原有都市計畫為依七、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如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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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還台灣省政府轉知,依照下列各點辦理後再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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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一、案之案名應修正為「變更擴大宜蘭市都市計畫案」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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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二、蘭市大福路現為十五公尺寬度之既成道路,應予以規劃為計畫道路三、案計畫圖有關變更部分,應依照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十五條第款規定,於變更計畫圖上以斜斑線標示之,以資明確四、案原計畫「機一」南面,變更為住宅區,「機三」西南角變更為住區及原編號(6)(9)號道路變更為商業區等涉及本案變更之計畫原則,應併同許琳君陳請將「綠十四」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見再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