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48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吉安鄉公所附近及花蓮國慶地區都市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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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481
案件id
MOIO2481-2-003-737a9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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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一九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0.9.25.七○府建四字第七九○七六號函檢附書圖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議綜理表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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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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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及面積:本計畫區東鄉花蓮(西部地區)及吉安都市計畫區,東南側至花東鐵路東側約一五〇公尺,南至花28.號鄉道南側約四九○公尺,西至台九號省道西側約三一○公尺及花二二一一號鄉道西側約五五〇公尺,北至土美斓溪,計畫面積為七五三.〇七公頃,其中吉安鄉部分為五八八一.六八公頃而花蓮市國慶地區為一六四三九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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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年期:自民國六十八年至民國九十二年,計畫年期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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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人口:計畫人口為二九、○○○○人,即吉安鄉地區二五、○○人,花蓮市國廣地區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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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原則:為匯導本地區之合理發展,本計畫循下列原則規劃,茲令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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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據歷年人口成長及發展趨勢,推測本計畫人口(二)以現有較具規模之聚落為基礎,配合計畫人口、合理居住密度及發展需要等規劃住宅區,以達集約發展,並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二)以現有工業使用較為聚集處為基礎,規劃工業區,以集約發展地方資源型工業,提供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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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善現有聯外主要道路,提高交通機能,並改善居住環境,以配24合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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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區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詳如下表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台灣省都委會紀錄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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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吉安鄉公所附近地區准予備查,花蓮市國慶地區准予備案,惟將來上開二地區座落行政轄區內之都市計畫辦理通盤檢討時,應將其分別納入各該行政轄區之都市計畫內作整體規劃,俾利各該地區之建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