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48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東埔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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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481
案件id
MOIO2481-2-004-2dae1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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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一六八、一七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0.9.9.七○府建四字第七○三二八號函檢附書圖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議綜理表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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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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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範圍與面積:本計畫區位於台灣第一峰玉山的北邊,西南依陳友蘭溪谷,東南依父子斷崖至彩虹瀑布山稜線,北面無明顯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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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面積三二五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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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年期:自民國六十六年至八十五年止計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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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人口:一、六○○人六、計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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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揮東埔之特色,以登山活動、溫泉、瀑布及山地文物為主要之風景資源,將東埔風景區建設成為一個大型溫泉休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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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進並改良自然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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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現況發展以增加計畫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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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使用面積分配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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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台灣省都會紀錄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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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還台灣省政府就下列六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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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一、本案「別一」別二」用地塊度均甚陋,應予修正為保護區,一爰一用地其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部分亦應併予修正為保護區,以免影響水土保持並象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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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護風景區之景觀,應於計畫書內增列建築高度或容積率之管制規三、部分計畫道路坡度過高,為維護行車安全,並利將來開發,應參照地形及坡度狀況的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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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現有教堂用地應依照省都委會審議意見予以規劃為宗教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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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書內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用語核與都市計畫有關法規之規定不合,面積部分與表十六所列數字不相符,應予查明修正大計畫未依照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三條規定製作部分,應併予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