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481-討論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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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481
案件id
MOIO2481-5-005-8ae9b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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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70.5.19.第一九五次及70.10.20.第二〇三次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0.10.22.七十府建四字第二八二六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議綜理報請核定等由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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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及計畫面積...(一)本特定區計畫東臨太平洋澳底都市計畫界,大溪風景特定區計畫,頭城濱海特定區計畫(草案)以西以明顯、適當之山脊線及山頭連接線為界,南至宜蘭線之頭城都市計畫界,北至東海,包括台北縣之瑞芳、貢寮及宜蘭縣之頭城三個鄉鎮之部份地區,計畫面積共計八、八七〇公頃(二)自鼻頭角至三貂角間連接與內陸間圍成之海域,具備優美海底或水上景觀資源,為達維護及利用該等資源,將其劃設為海域資源保護區,面積共約四、二七五公頃,惟此海域面積不計入上項實質計畫之面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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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年期及人口:本計畫以民國九十三年為計畫目標年,計畫年期自民國六十七年至民國九十三年,共計二十五年。預測至民國九十三248年計畫區之總人口為一九、一○○○人。遊客數為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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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性質:本計畫係為維護優美風景而擬定之風景特定區計畫。計畫內容以維護東北角海岸沿線自然景觀資源為重心,在不破壞良好景觀資源之原則下,選擇風景優美發展條件適當之重點地區予以辦度開發,提供觀光遊憩及服務設施使用。本計畫屬工程計畫性質,重點地區將另行擬訂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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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目標:一(一)保護自然生態、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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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合當地景觀資源特性,建設必要之遊憩及服務設施,以群應日益成長之國民旅遊及國際觀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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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維持濱海公路區域性交通運輸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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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揮特有自然資源之教育與學術研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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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理管制土地使用,以避免散漫發展,確保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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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發適於本地區之產業,增進當地居民之就業機會,帶動地方之經濟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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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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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以自然生態之保育與自然景觀之維護為主,利用者輔○(十)以發展國民旅遊為主,國際觀光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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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陸上遊憩活動為主,水上遊憩活動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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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維護優美景觀,提供舒適之休憩環境,除規劃必要之遊憩及服務設施外,應避免過度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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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定案之重大建設配合納入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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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須與現有各有關計畫彼此互相配合。此外,鄰近之風景地區如蝙蝠洞、天公廟、北關、蜜月灣、金字碑、金瓜溝布、磺溪溫泉、龜山島等亦應考慮其相互影響,使規劃發展成系列之觀光遊憩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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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劃設未參的實質發展現況及發展限制予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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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八)濱海公路適當拓寬,惟應視地質及景觀資源條件的定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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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九)濱海公路沿線景觀良好之礫岩地區劃定專區保護24(十)既有之聚落發展相當規模者,予以保留為住宅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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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計畫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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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計畫書內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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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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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應請台灣省政府予以修正外,其餘准予通過,並發還台-16灣省政府修正計畫書圓後,由內政部巡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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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一、鼻頭角至三貂角間海面就經規劃為資源保護區,並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則第十四條中,規定其限制使用項目,應予納入計畫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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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隆東側甲種旅館區及卯澳地區乙種旅館區、龍洞乙種旅館區,其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之土地,應予修正為非建築用地,並作適當之整理規劃三、水產養殖區應請台灣省政府詳予查明,除依法核准有案者准予劃設外,其餘應配合此鄉土地之使用分區性質予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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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擬成企業所有屋落於北海遊樂區(遊I)與東側景觀保護區間之ー般保護區開於般保護區,應併予整體規劃為遊樂區,惟將來該遊樂區域土地之使用應先徵得軍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