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481-討論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林口特定區「工四」工業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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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481
案件id
MOIO2481-5-006-b8171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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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70.6.3.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0.9.22.建四字第一四三二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及公民哉因權所提意見審議綜理表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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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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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範圍及面積:本計畫區位於林口特定區都市化地區之西南方,其西北面連接林口特定區計畫一一號四十公尺寬計畫道路,北面臨接計畫公園(公十一、公十二)與四十公尺寬之綠地,東、西、南面均劃入接保護區。計畫面積一二九‧一五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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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年期:依林口特定區都市化地區之計畫年期,定為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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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人口:配合林口特定區計畫之工業密度採每公頃一○○人,本計畫區可供發展工業使用面積為一〇二‧七七公頃,預計容納員工數一〇、一〇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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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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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林口特定區計畫之指導,容納適合本地區性質之工業以分擔北區區域之工業發展壓力,以建立一理想工業發展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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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劃合理完美之土地使用開發,創造優良投資環境,提供良好之工作場所,增加就業機會(二)建立完整快速之交通系統(四)引進妨礙性較輕微之工業,並確保鄰近住宅區之環境安全與衛生(五)訂定合理之衡廠深度,容納中小型工廠,俾經濟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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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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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道路及公共設施之劃設,除非確屬發展需要,儘量避免破壞已設廠基地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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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外道路酌予拓寬取直,以保持交通之流暢,區內既成道路,僅量予以配合規劃,且考慮鄰近地區連接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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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公用事業及下水道系統規劃需要,配予劃設自來水廠,變電所與加油站、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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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細分後之工廠基地以長方型至少有一邊面臨道路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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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土地細分應求富有彈性,大型工廠,可以以中、小型工廠基地敷單元,予以組合,而中小型工廠基地深度以四十至八十公尺為原八計畫性質...本計畫工業區屬林口特定區都市化地區計畫之工四工業區,接近大岡頂湖集居地區適於工業發展,為林口新市鎮第二期開發地區之工業區,具有推動新市鎮開發,引進入口,帶動新市鎮第二期開發地區經濟發展之重任,本地區於林口特定區計畫中劃定為甲種工業區,適宜發展坊間性較輕之工業。(詳見說明書第三九頁九、土地使用面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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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計畫書內綜理表。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