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50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盧厝、劉厝、興村及北社尾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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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501
案件id
MOIO2501-2-004-24f67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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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一九二、二〇〇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0.11.25.七○府建四字第13058七號函檢附書圖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議處理茲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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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劃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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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本計畫就原有嘉義市都市計畫區外圍未有土地使用分區計畫部分之塗層、劃層、興村及北社尾等四地區為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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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人口、面積及居住密度:計畫人口為四一、六〇〇人,計基面積為一八○一・七八公頃,劃分迺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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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廣暘地區:計畫人口為一七、三○○人,計畫面積為四六七.八四公頃;居住密度爲每公頃一三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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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ㄥ)劉厝地區:計畫人口為二一、五○○人,計畫面積為七五二・五八公頃;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一六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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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興村地區:計畫人口為八、○○○人,計畫面積為一一三.六二公頃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五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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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社尾地區:計畫人口為四、八○○人,計畫面積為四六七·七四公里;居住密度為每公里八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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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年期:民國六十六年至民國七十九年止計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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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目標:一、本計畫就嘉義市原有都市計畫外圍部分之豐、劉厝、興村及北社尾等未有土地使用分區計畫地區之發展特性并配合嘉義市發展需要,劃設適當之發展用地及公共設施,建立便利合理之文通系統,以匯導外國部份作有秩序之發展,達成經濟安全、便利健康及舒適之生活環境,進而促進土地之合理及經濟使用,確保優良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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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七計畫原則:七政事(二)都市發展規模以高速公路(嘉義—鳳山段)沿線土地使用綱要計畫指導原則。(雲林區域計畫及保護優良農田為(二)原有都市計畫道路及園林道路已公布實施多年,為避免兒徒增國後實施之困難,除配合發展需要者外,儘量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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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有都市計畫均以混合區、未區分土地使用分區、執行,顧及發展現況與發展需要,規劃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及交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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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區計畫,以較具規模之現有集居區為基礎,配合合理密度及人口成長,集中發展為住宅鄰里單元為原則,另考慮稽具規模之現有集居,以該稽具規模之現有集居略加整理劃設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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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業區計畫,具工業區位與發展條件者劃設為工業區,其餘現有零星之工廠,以現有工業使用較為集中處,劃設為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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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計畫詳如下列分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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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台灣省都委會紀錄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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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涉及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推請李委員如南、王委員傅芳、蔡委員勳雄、張委員隆盛、李委員椿林組成專案小組,由李委員如南為召集人,實地勘察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