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51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花蓮市(暫市區)都市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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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511
案件id
MOIO2511-2-005-3e0be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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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市計畫會第ㄧ二八、一三五、一九八次會議案經過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0.12.18.七○府建四字第一一六八二號函檢附書圖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議綜理表報請備案等由到部25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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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及面積:包括舊市街中心及美術溪流域以南舊市區一帶,面積一九四.六〇公頃,詳如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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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人口: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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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年期:自民國六十三年至八十六年止,計二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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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計畫原則為兼顧花蓮市整體全發展計,在土地使用,交通運縣系統及公共設施分佈上,均應整體予以考慮因此替(七)市區各種土地分區使用,應以全部都市計劃區之發展用地(包括美籍地區及西部地區)維持合理分配比率為規劃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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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定分區使用面積分配之計算應以全市計畫人口十八萬人(民國八十六年)為檢討之基準。該十八萬人計畫人口之分佈及密度建議如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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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於舊市區係沿用日據時代未有分區使用之都市計畫,因此現有土地使用除指定之設施用地外,均係依混合區所使用者,故現有土地使用現況須儘量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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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舊市區應以四〇、〇〇〇人計畫人口,作為鄰里性之公共設施用地計算之依據,惟在儘量尊重現有土地使用情況下,其不足之鄰里性公共設施應儘量利用公地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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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計畫詳如下列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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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台灣省都委會紀錄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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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涉及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推請張委員金鐘、張委員隆盛、王委員傳芳、蔡委員勁雄、莊委員進源、張委員25世興組成專案小組,由張委員金銘為召集人,實地勘察研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