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51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竹都市計畫「綠十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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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511
案件id
MOIO2511-2-006-ebe69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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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一〇一、一七一及二〇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送臺灣省政府70.12.24.七○府建四字第一三一六九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議綜理表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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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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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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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十)查縣十九地上之房屋係在民國卅八年間由新竹市政府東區及南區區公所建築後出售,且收取租金供作消防經費。關於四十年實施地方自治,行政體系改劃,房屋所有權人分別向地主承攬土地而加以修建,因該址位於市中心,其遷齡破爛房屋影響市容觀瞻,亟需整建,文本案因四十五年間公布之新竹都市計畫著色條以道路中心為分區界限,而造成書圖不合,引起甚多議解日)今依原公布圖、地籤圖及現況,變更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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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將本舊址使成縱深十五公尺,變更為商業區,面積○·一七六○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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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本綠地道路部分變更為道路用地,併計畫書圖相(3)將本線地東側狹小畸零處及東門辟部份仍予保留為綠地,並加蓋作為綠化及停車場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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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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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涉及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推請余委員鐘驊、王委傳芳、張委員世典組成專案小組,由余委員鍾驤為召集人,實地勘察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