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511-討論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期開發地區)細一一部計畫併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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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511
案件id
MOIO2511-5-011-c58f3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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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說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二四九次會議決議:「本案涉及範圍廣泛,25為審慎起見,推請李委員如南、王委員傅芳、張委員金鍾、張委員世典、張委員維一等組成專案小組,由李委員如南為召集人,實地勘察,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ㄧ上開案小組業於本月九日前往實地勘察並研提具體意見完竣,特再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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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發還台灣省政府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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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政府集中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範圍內八公尺以下道路,准予廢止以利整體規劃興建。將來國民住宅之興建並應依照「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範」之規定辦理,免受一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限制,至於有關上開管制規則之修訂,應併同林口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案內予以通盤考量,以利林口新市鎮之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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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所敘「外環道東側為低密度住宅區」乙節,應於計畫圖上標明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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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案名應修正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期開發地區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案ㄧ,法令依據並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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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維護林口新市鎮優良之居住品質及交通需要,除部分邊綠地區道路予以廢除外,計畫區內六公尺道路應予全部規劃為八公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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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區內襯底路,應視實際需要酌予廢除,並打通與計畫道路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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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規劃變更二十公尺綠帶為道路用地乙節,為免車輛貫穿住宅社區,並兼顧林口新市鎮開發需要,除三一二九號線為配合聯接計畫區外之大科路,准予變更為二十公尺道路,及三一二三、三一二三號線變更為二十公251-尺林蔭道外,其餘綠帶部分予以變更為十五公尺林蔭道,前開變更為林蔭道之土地,其道路中間及兩端出入口處並應劃為綠地,使成為非穿越性之徒步道七、本案縮小之綠帶面積,應配合整體需要,調整規劃爲廣場用地,有關解除部分,並應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予以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