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52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花蓮市(舊市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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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521
案件id
MOIO2521-2-002-cfffb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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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二五一次會議決議:「本案涉及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推請張委員金銘、張委員隆盛、王委員傳芳、蔡委員勳雄、莊委員進源、張委員世典組成實案小組,由張委員金鍾為召集人,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ㄧ在案,上開專案小組業於七十一年二月三日前往實地勘查,並於同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研提意見,特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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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之擬定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十條,且花蓮市係屬市鎮計畫,故案名應予修正為「擴定花蓮市(舊市區)土要計畫案」;又計書圖之製作應依都市計畫圖製作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將公共設施用地詳予編號,敘及使用類別,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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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和平街、自由街及重慶街之現有溝渠用地既擬配合下水道工程作箱涵,予以地下化用地應予以修正為道路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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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商業區計畫道路寬度在九·六公尺以下(不含九·六公尺)者為應交通之需要,應一律兩邊平均拓寬規劃為十公尺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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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花蓮市公所舊址之商業區土地除一半應予以修正爲市場用地外;另外一併維持為商業區,惟將來建築使用時必需留設二一○部小客車停車空間,其樓板高度並應容許大客車使用。至於綜合市塲現址土12-2地修正為商業區,惟應提供相當於「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兩倍停車空間供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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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住宅區、商業區內之土地,供作為機關併用之辦公廳現址,應逐一查明修正為機關用地,以符實際。六、中山路(林森路以東)與進豐街為利交通運輸之需要,並與西部地區都市計畫道路相合,應分別兩邊平均拓寬為二十五公尺及一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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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各土地使用分區,應於將來擬定該地區細部計畫時,訂定土地供用分區管制規定,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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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促進花蓮市都市之整體發展,本案應於依法發布實施後,儘速合併西部地區、美侖地區及國慶地區等三個地區都市計劃辦理通盤檢的,作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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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部分應於將來通盤檢討該地區都市計畫時,價量子以規劃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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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楊金來君陳情將花蓮港段四一二五地號土地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經濟部及臺灣省都委會核議:「不予採納,惟計畫書圖分別載明及標示為商業區,顯係為市、縣及省各級作業人員疏誤,應照台灣省都委核議意見修正為件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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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案發還台灣省政府依照前開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預備案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