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531-宣讀/確認事項-六宣讀本會第二五二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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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531
案件id
MOIO2531-1-001-313a9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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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發還台灣省政府依照前開各點修正計畫圖後,報由內政部選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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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除備案事項第一案決議略修正如左外,其餘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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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之擬定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十條,且花蓮市係屬市銀計畫,故案名應予修正為「擬定花蓮市(替市區)主要計案二;又計畫書圖之製作應依都市計畫圖製作規則第十條規定將公共設施用地詳予編號,敘明面積及使用類別,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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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和平街、自由街及重慶街之現有溝渠用地既擬配合下水、進行工程作箱涵,予以地下化,其用地應予以修正為道路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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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商業區計畫道路寬度在九‧六公尺以下(不含九‧六公尺()者為應交通之需要,應一律兩邊平均拓寬規劃為十公尺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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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花蓮市公所舊址之商業區土地除一半應予以修正為市場用地外;另外一併持為商業區,惟將來建築使用時必需留設一、二○部小客車停車空間,其樓板高度並應容許大客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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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綜合市場現址土地主修正爲商業區,惟應提供相當於「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兩倍停車空間供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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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賣局酒廠現址土地除部分土地應修正為市場用地(面積○。四五公頃)及道路用地(面積〇‧二五公頃)外,其餘土地修正為商業區,其中市場東側之商業區,面積○·三○公項一於興建使用時應留設一二〇部小客車停車空間,其樓板高度並應容許大客車使用。其餘商業區土地應提供相當於建築技術規則現址土地應併規定之兩倍停車空間供停車使用。中華市場兒童遊樂場,以應附近地區兒童遊憩六、本案之需要。住宅區、商業區內之土地,供作為機關使用之辦公廳現-2址應逐一查明修正為機關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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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一七、中山路(林森路以西路段)與進豐街為利交通流暢之需要,53-並西部地區都市計畫道路相配合,應分別兩邊平均拓寬為二十五公尺及二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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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各土地使用分區,應於將來擬定該地區細部計畫時,訂定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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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促使花蓮市都市之整體發展,本案應於依法發佈實施後,儘速合併西部地區、美崙地區及國慶地區等三個地區都市計畫理通盤檢討,作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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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部分應於將來通盤檢討該地區都市計畫時,儘量予以規劃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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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楊金來君陳情將花蓮港段四一二五地號土地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經台灣省都委會核議:「不予採納」;惟計畫書圖分別紋明及標示為商業區顯係為市、縣及省各級作業人員疏誤,應照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修正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