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53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龍潭、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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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531
案件id
MOIO2531-2-002-189b9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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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一九九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臺灣省政府七一2.2.2府建四字第一四三二三一號函檢附書及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議綜理表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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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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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及面積:本計畫區東至新莊都市計畫區界、西至塔寮坑溪與台一號省道交接處附近、南至塔寮坑溪及樹林三多地區都市計畫區界、北至林口特定區計畫區界,面積共計七五.六○公頃(包括新莊鎮部分一四.七公頃、龜山地部分六○.九公頃○四、計畫年限:自民國六十七年起至民國九十三年止,計二十五、計畫人口五年。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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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性農業本計畫區雖行政上大多屬於縣山鄉,惟都市發展上與新莊、樹林間有密切之關連,為台北都會區之衛星3集居地,具有居住、商業及工業等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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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七、計畫原則(三)依北區區域計畫,本計畫區無需大量增設都市用地及工25業區,惟因本計畫區位於台一號省道兩側,大部分土地均已發展使用,僅餘星之農地及山坡地間雜在住宅與工廠間,已不宜繼續維持原有使用,故均予整理規劃為都市發展使用地或將具規模之工廠聚集區保留為工業區,使都市發展模式更臻健全,俾利於土地之有效利用及公共設施之經濟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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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立樂生療養院土地除四周少部分諸零不整地界無法明確者劃設爲其他使用外,大部分原則上仍予保留爲醫院用地,將來還建後,該土地應優先供作國中、國宅用地及其他鄰里性公共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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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之面積臨新莊、樹林三多里及林口特定區計畫區,其土地使用公共設施或道路系統之規劃應彼此密切配合。本計畫區應儘量利用該等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以經濟有效利用土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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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區係一跨越兩縣之都市計畫,共設施宜配合行政區域力求均衡配飾,此外宜儘量利用公地作為公共設(四)台一號省道在現況使用中有三種不同路寬即保安街口以東路寬三○公尺,另公路局施工中之嶺頂、迴龍段省道從接處十五公里五○至十四公里七○間正拓寬為三七・五公尺,而接口處十五公里五○○以西之台一號省道現有路寬約十七公尺。由於台一省道係區域性幹線道路,交通流量甚大,為考慮交通量之暢通,本計畫區內自十五公里五〇處以東宜配合公路局已拓寬之路寬度為三七‧五公尺,以西為二十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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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計畫如下列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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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台灣省都委會紀錄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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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新莊市地區,位於本計畫區東北角原規劃之農業區,經縣及省都委會審議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係屬高等則農田,現作為農業使用,仍應維持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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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發還台灣省政府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