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53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清泉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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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531
案件id
MOIO2531-2-003-7ac08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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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會委員會第二○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1.3.6.七府建四字第一四三三五六號函檢附書函及公民成團體所提意見審議綜理表報請備案等由一一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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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範圍與面積:東以圳上坪溪以東約二○○公尺至三五公尺山腹或山頂為界。西以縣一二二三號道路以西約四公尺至一四○公尺以山腹為界。南以上坪溪以南約一二公尺山頂為界。北以峽泉三號吊橋西端以北約一四○尺處為界。總面積八十二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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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年期:自民國六十八年至民國九十二年,計二十五五、計入口:(十)居住人口:,一○○人。(十二)旅客數:一五六、○○○人??六、計畫性質:以開發天然景觀為主,適度的人為建設為輔,並配合整理現有之居住聚落,使成為一風景遊-5區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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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七、計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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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區應規劃發展使與五指山、椅山巨木群、大霸尖山等風景區連成一風景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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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自然景觀及水土資源,應避免過度之人為設施,遊憩型態須與地方特色相配合。峽峪之山坡地遊冀作為實質發展使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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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發展現況規劃一合理之發展儀式,劃設土地使用分區,遊憩設施,並興設必要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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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維護自然環境特色,創造良好之居住環境,宜將遊興設施與住宅區作適當之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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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區以發展國民旅遊為主,國際觀光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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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現有公共設施,如區位未盡適合者,則酌予調整,以配合未來發展講要(七)適應車輛交通需要,建立道路系統溝通上坪溪兩岸,原有吊橋則納入步道系統,以保持地方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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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計畫詳如下列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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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詳如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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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台灣省都委會紀錄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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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涉及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推請蔡委員勳雄、吳委員、黃委員華勳組成專案小組,由蔡委員勳雄為召集人,實地勘察,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