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54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清泉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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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541
案件id
MOIO2541-2-005-e0e4b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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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二五三次會議決議:「本案涉及範圍廣泛,審慎起見,推請蔡委員勳雄、吳委員瓊治、黃委員華勳組成專案小組,由蔡委員勳雄為召集人,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ㄧ、上開專案小組業於七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前往實地勘查,並研獲具體意見,特再提請討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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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土地大部分為山地保留地,小部分為國有林地,均屬公土地性質;且人口已有外流現象。為求本計畫更切合實際發展情況,避免自然環境遭受破壞,以維護天然景觀,依照下列各點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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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道路東端附近之住宅區,地形較陡,築佔用,除現有居住較為密集聚落土地外,應併同該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修正為保護區該三號道路經過路線部份路段,地形起伏變化甚大,關維護不易,除自清泉三號吊橋東端折角處起依地形狀況,修正拓寬為六公尺連接該住宅區之環狀道路外其餘應予取消,併同其他鄰接土地使用性質分別作作適當之規劃森林公園用地ㄧ,應予修正為「公園用地ㄧ,俾以化公共設施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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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三)桃山國小(文小)、五號道路及保護區間所圈地區土4-13地,為免過度破壞自然景觀,並誘導該地區有秩序之25發展,除旅(卜)、(己)、乙(卜)及緣地墈相關道路以及五號道路暨其迴車場等土地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土地應併同址鄰地使用性質分別規劃為保護區及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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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維護旅館區空地之寬敞,降低建築密度,乙種旅館區及丙種旅館區之建蔽率應分別修正爲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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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山地文化區之區位配置有欠妥當,且部分土地坡度較陡,不適供作山地文物陳列建築及歌舞表演場所等設施使用,應併同停用地於等高線五五○公尺以下規劃作為停車場使用,其餘土地及停(一)用地等高線五五○公尺以上土地規劃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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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停(四)用地南端之三角形土地及距離第一號吊橋北側適當距離土地,不適供作為停車使用,應予修正為保護(七)商(二)及其北側一市場用地一應分別修正爲住宅區及保護區,以符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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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二)用地移設於加油站用地後,其土地應分別規劃為市場用地及兒童遊樂場各乙處,並應配設相關之八公尺以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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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取消後之山地文化區,商(二)及加油站用地,應於公(二)用地內併同機一、九號道路用地及車站用地並配合停(四)用地之配置,重新調整作整體適當之規劃使用,以促進該地區之服務機能,其餘土地仍應維持為公(ㄥ)用g(十)第三號吊橋西端及一號與二號道路交叉處附近等三處4-13插花式住宅區,為求土地作整體規劃使用,應予修正25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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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號道路入口處南側,望四對側之間鄰住宅區內,應於適當地點增設兒童遊樂場一處,以應兒童遊憩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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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城區上坪溪西側自公口北端起至罰營區西南端止,應暫以應線標示規劃一適當寬度之堤防用地,以應防洪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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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說明書內所附錄之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一名稱,應修正爲「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符規定,並將其第一條條文刪除,以下條次及有關各條文內「規則」之名稱應予併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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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由內政部會同台灣省政府依照前開各款修正計畫書協議,由內政部遴予備案,發交台灣省政府轉知依法發布實施,爰再提會討論,以重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