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541-討論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期開發地區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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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541
案件id
MOIO2541-5-006-b0e63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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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七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二四九次及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三五一次會議審決略以(十)本案政府集中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範圍內八公尺以下道路,准予廢止以利整體規劃興建。將來國民住宅之興建並應依照「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範」之規定辦理,免受「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限制,至於有關上開管制規則之修訂,應併同林口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案內予以通盤考量,以利林口新市鎮之整體開發(二)計畫書所敘「外環道東側為低密度住宅區」乙節,應(一)於計畫圖上標明位置。本案案名應修正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期開發地區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案,法令俾並應修正爲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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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四)為維護林口新市鎮優良之居住品質及交通需要,除部254。分遠緣地區道路予以廢除外,計畫區內六公尺道路應全部規劃為八公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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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區內襄底路,應視實際需要酌予廢,並打通與計畫道路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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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原規劃變更二十公尺綠帶為道路用地乙節,為免車輛貫穿住宅社區,並兼顧林口新市鎮開發需要,除三一九號線稱為配合聯接計畫區外之大科路,准予變更為二十公尺道路,及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三號綠帶變更為二十公尺林陰道外,其餘綠帶部分予以變更為十五公尺林蔭道,前開變更為林蔭道之土地,其道路中間及兩端出入口處並應劃為綠地,使成為非穿越性徒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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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縮小之綠帶面積,應配合整體需要,調整規劃為廣場用地,有關變更部分,並應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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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發還台灣省政府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選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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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准長庚紀念醫院71.3.24.(71)長庚院字第六○○號函稱略以本區用地內之三種權屬、公有、私有及本院所有土地無法使土地達到有效利用,形成有限土地資源之浪費,使醫院用地內可供建築之範圍及不准建築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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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範圍無從明定界址,從而貴部所決議將醫院用地內現有水塘及其四周鄰近之土地綠化作為公園使用之旨意將無以實現。ㄧ到部,建請本部將該院意見提會審議,並明確劃分醫院用地及公園用地之界址,俟再提經本會七十一年三月三十日第二十五三次委員會審議略以:本案涉及國廣泛,為審慎起見,推請許籐副主任委員新校、張委員彭執行秘書隆盛、張委員金銘、李委員如南-13-、蔡委員勵雄、余委員鍾驤等組成專案小組,由許彥副254-主任委員新枝為召集人,實地勘察,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ㄥ在案,上開專案小組業經於本(71)年4.月19.日前往現場勘察完竣,並研獲具體意見,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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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醫院用地部分土地,前經本會63.12.17.第一七一次會議審決:「一......但醫院保留地現有水塘及其四週鄰近土地應綠化作為公眾遊憩使用。」一有案,為利該地區核發建築執照及實施建設,應於醫院用地上劃定應予綠化作為公園使用之土地界線(以現有醫學中心北側現有道路北側境界線以北及醫學中心東側現有道路左側境界線向北垂直延長線以西爲綠化作為公園使用之部分,並由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會就醫學中心土地應辦理整體規劃興建供公眾使用。二、本案其餘部分仍應維持本會71.2l.第二五一次會議決議案發還台灣省政府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逐予核定,爰再提會討